一、财务核算要点
制造业的财务核算涉及对制造企业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记录,包括资金筹集、物资供应、产品制造、产品销售以及财务成果的形成与分配等五个关键的经济活动。
(一)资金筹集核算
这主要针对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交易和从债权人处借入的资本交易进行核算,所涉及的账户主要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等。
(二)物资供应核算
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的建立以及材料的购买环节进行财务核算,所涉及的账户主要有固定资产账户、在建工程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材料采购账户、原材料账户、应付账款账户、应付票据账户、预付账款账户以及应交税金中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等。
(三)产品生产核算
主要针对产品制造过程及成本消耗进行核算,其中关键账户涵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给员工的薪酬、累计折旧、库存商品以及管理费用等。在确认企业成本费用时,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制造企业某一特定时段内产生的费用中,包括为生产特定类型产品而产生的生产成本及其他相关消耗,需采用特定方法进行汇总并计入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与直接人工成本需直接纳入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核算;制造费用作为间接成本,需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摊至各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中;而期间费用则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费用分配的计算方法。
(四)产品销售核算
核算工作主要针对产成品的交付与货款回收环节,所涉及的账户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银行存款以及应交税金中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产品发出时,通常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而一般不会采用后进先出法。销售成本结转方法一个年度内应保持稳定。
(五)财务成果形成与分配核算
主要涉及对利润的生成与分配进行核算,所关涉的关键账户有:年度利润、非主营业务收入、非主营业务成本、非经常性收入、非经常性支出、利润的分配、所得税的支出、盈余准备金、应付给股东的股利或利润等。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若纳税人未准确界定其业务范围或未正确选择主导行业,便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包括税率适用不当、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税收风险指标适用错误等。此外,还可能面临发票种类、数量核定不准确及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额度认定等问题。
2.防范化解
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依据经营项目的轻重缓急,逐一将项目名称列示于“经营范围”一栏内。
在处理税种确认、发票审核等税务相关事宜时,若发现鉴定结果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应立即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
(3)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
(二)设备、原料的采购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制造业在采购过程中往往面临税收风险,尤其是原始凭证如发票等的不规范使用,这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无法列支的费用,从而增加了风险。若企业接收了虚假的发票,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缺少必要的合同签订环节,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
所获得的发票存在不规范之处,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名称、银行账户信息等方面的错误。
发票上所列的商品与实际交易项目不一致,亦或是要求供应商出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吻合的发票,这涉及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种类、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总价等方面均存在不符之处。
开具发票的当事人与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不对应,资金的支付者与发票的出具者不匹配,或者采用现金等非银行转账形式进行资金结算。
应当或有权获取发票,却未及时获取或延迟获取,亦或是通过代开、购买的方式获得的发票,却以白条、自制凭证等形式进行记账处理。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未遵循相关规范,其收购行为存在不真实性,甚至出现了虚增进项和虚列成本的现象。
2.防范化解
确保合同签订环节严谨,确保合同中涉及的项目细节、时间界限、支付方式等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
采购人员需确保货物、票据及资金流动的同步性,不得有发票记载的项目与实际采购内容不符、发票出具人或收款人与实际供应方不匹配的现象;同时,严禁故意指示供应商修改发票中的商品种类、数量或价格等关键信息。
(3)在付款方式上,尽量选择以银行存款支付的方式;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财务部门需严格执行合同、发票及款项支付的审查流程,对于存在税务风险的业务,应迅速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5)全面、及时取得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确认、抵扣。
(三)制造、加工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由于管理上的疏忽导致的非正常损耗、材料用途的变更等情形发生时,未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操作,这导致了税款的缴纳不足;又或者,在包装材料、配料、辅助材料、电力消耗等方面未能进行准确的汇总和分摊,这可能导致公司的各项风险指标与同行业水平相比出现显著的不正常差异。
2.防范化解
(1)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得抵扣行为,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包装材料、原料成分以及电力消耗等方面进行成本分摊,确保生产成本的精确汇总。
(四)收入实现及确认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销售环节同样是制造业税收风险的高发环节,主要体现在:
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滞留在往来账目或账外,未按规定的期限确认收入,例如,对于边角料、废料等收入,以及无需开具发票的收入等。
(2)将高税率产品按照低税率计税;
(3)不能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的风险;
对于额外费用,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商品,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这些行为若未依照规定确认收入,则等同于销售行为。
红字发票的运用、作废发票的处理、销售退回的情况、折扣与折让的核算,若出现开具或核算上的不规范,均可能引发风险。
(6)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
2.防范化解
(1)按照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及时做好收入确认;
确保正确选定适用的税目税率,精确计算应纳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相应的进项税额分配。
对各种等同于销售的收益、以及未开具发票的收益,要迅速且精确地进行收入认定处理。
开具发票的人员需保持稳定,对于发票的填写过程需严谨对待,以降低出现红字发票或废票的几率。
关联交易活动需依据独立交易准则进行定价、确认收益或进行税务调整。
变卖资产、报废物品、处理固定资产,以及废料处置,合同违约所涉罚款和滞纳金,固定资产的盘盈情况,以及各类返还所得,还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包装物等的出租收入。这些不同类型的收入均需及时予以确认。
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性搬迁、各类补贴的返还以及债务重组等业务操作时,务必妥善进行收入的确认处理。
(五)消费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对涉及应税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中小企业通常涉及酒类、酒精制品、化妆品、电池、涂料、实木地板以及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应税消费品的产销,然而,它们尚未完成税种认定手续,也未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
(2)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3)改变品目造成不缴、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在职工福利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用途中,对应税消费品在转移使用环节未缴纳相关税费所存在的风险。
(5)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的风险。
2.防范化解
在进行消费税相关应税活动时,需主动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以完成税种认定的相关手续。
在执行核算、开具发票以及申报流程中,不得将应纳税的消费品类别擅自更改为免税消费品类别。
在关注移送使用、受托加工等各个步骤时,需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或代扣消费税,同时,在核算过程中,应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等计算方式。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将那些与收入获取无直接关联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纳入扣除范围,例如个人的开销、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对外提供的担保费用,以及各种代为缴纳或支付的款项(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过程中垫付的运费等)。
(2)多转材料成本从而虚增生产成本;
未能按时对入库材料的估值进行恰当调整,导致出现了账目重复录入的现象,以及用估值记录来替代正式的账目记录。
在成本费用的支出过程中,未能准确地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例如,对于在建工程等非销售用途的产品所应承担的工程成本,错误地纳入了主营业务成本;又或者,大型设备的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费用未能明确划分;还有,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却错误地被计入低值易耗品并一次性扣除。
未实际发生的各种预备性支出,包括预提费用和资产减值准备等,虽已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然而并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用未进行纳税的调整,亦或是关联企业间的购销、设备购置、借款协议等业务往来,若未依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标准收取或支付相关价款、费用,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亦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防范化解
个人消费支出以及与收入无关的各类开销,如业务招待费用等,这些项目在税前有明确的扣除比例规定,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的调整处理。
对于尚未获得合法凭证的估价入账成本及其他无合法原始凭证的支出项目,在汇缴期限内,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税务调整,这些支出不能替代正式的入账处理。
(3)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
(4)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企业原则;
(8)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准确核算、归集成本费用。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对应税土地的占用、集体土地的征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减免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款,导致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未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2.防范化解
根据实际使用的土地范围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关费用。具体占用的土地面积是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进行测量的。若尚未进行测量,则以土地使用证明上标注的面积为依据;若尚未发放土地使用证明,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土地面积。
对于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占用的土地,需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精确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
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需依据不同区域的适用单位税额进行精确申报,不得将应适用较高单位税额的土地误按较低单位税额计算,以免造成土地使用税的少缴;同时,在土地等级发生调整之后,应及时对税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需精确理解关于转让方式、耕地与非耕地的征用、以及房产和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变化所引发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等相关规定。
严格界定免税用地与应税用地,清晰划清企业自办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托儿机构以及幼儿园等可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用地范围,以及与其他用途的土地界限。
(八)房产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地下建筑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中的临时性房屋、无偿占用他单位房产、以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房产,均未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土地的价值、附带的设施及其完善配套、新建房屋的首次装修成本、房屋的改造与扩建费用、房产评估后的增值部分,以及房产证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均未完全包含在房产的原值中,从而影响了房产税的缴纳。
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按照暂定估价入账的房产,在决策作出后,未对房产的原有价值进行及时的更新,从而导致了房产税的缴纳未能按照调整后的价值进行。
新建房屋若长期未通过验收,或者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被使用或出租出借,亦或是购买的新建商品房、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产,均未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缴纳房产税。
(5)扩大房产税减免范围和期限造成不缴或少缴房产税。
2.防范化解
依照税法规定,必须严格遵守纳税义务的触发时间,准确确认房产的原有价值,并在规定的应税范围内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3)准确划分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
(九)股权转让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个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办理的手续并未遵循税收相关法规,导致股权转让所得明显低于正常水平,进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的不足缴纳。
该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价格违背了独立交易的原则,导致企业所得税缴纳不足。
(3)未及时确认转让收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防范化解
在进行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编号为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严禁擅自订立等值或低于市场价的股权转让合同。
集团企业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存在关联性的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所确定的价格必须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
一旦转让协议正式生效并且相关方已经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必须立即进行税务申报。
(十)出口退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出口所得的销售额超过了企业的生产量,亦或是出口申报的货物与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这或许意味着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发生。
申报和抵扣的时效性不达标,导致单证备案及出口文件存档管理出现混乱状况,同时,由于对退税政策的不熟悉,可能引发税额计算的误差,进而使得账务处理不规范,最终在出口退税环节造成损失。
出口商品编码存在误差,商品代码库未能及时得到更新,同时,对于退税率不同的货物未能进行区分报送和独立核算,这导致了退税率的错误应用。
(4)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未能对国内销售的商品和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及主要业务成本进行区分核算,因此无法精确执行免税、抵税和退税的计算工作。
2.防范化解
熟悉申报、抵扣、备案、报关等规定,确保核算精确,并迅速提交相关资料与电子数据,以防止操作失误。
对于已申报享受免抵退税待遇的货物,若出现退货或放弃免税待遇等情况,需立即进行补缴税款和办理其他税务手续。
(3)及时关注新政策变化和新旧政策间的衔接。
三、相关税收政策
《关于拓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编号财税〔2013〕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编号为2014年第64号)
《关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改进的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编号为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有关对电池涂料实施消费税征收的相关通知》(编号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逾期未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申报的公告》(编号为2015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奖励及股本转增涉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事宜的公告》,编号为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97号公告,即《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问题公告》》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执行的通知》(编号财税〔2015〕116号)
《关于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细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科技部的联合通知》(编号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编号为2016年第14号)
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该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编号为国科发火〔2016〕32号。
《关于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编号财税〔2016〕36号)
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该通知旨在修订并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其文号为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于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相关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2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相关问题的公告》,编号为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退税和免税申报事宜的公告》(编号为2018年第16号)
《关于发布设备与器具扣除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通知》(编号财税〔2018〕54号)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文件》(编号财税〔2018〕76号)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提升研发成本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编号为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拓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的官方通告》(编号为2019年第66号)
若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与未来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存在差异,应以后者所规定的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徐州某木业公司,其注册资本达到了6000万元,专注于木质胶合板的制造与市场推广。在2017年度,该企业上报的销售总额为4166万元,其中,出口业务贡献了2348.3万元,而国内销售则实现了1817.7万元。销项税额为309万元,进项税额达495.1万元,其中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部分为93.9万元,这部分涉及出口退税征退税率差,已缴纳的增值税为4.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2.9万元,应收出口退税金额为92.3万元,且已全额退还。
省局进行的风险分析及识别结果显示,该企业在多项关键指标上呈现出显著的不正常状态,可能面临未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税务机关通过运用多种信息系统所提供的数据资源,掌握了该公司在2017年度的关键风险节点,同时搜集到了其申报、缴税、供应链交易以及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经过细致的比对与分析,确认了企业所面临的具体风险情况如下:
1.农产品收购业务不实;
2.人员工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发生不实;
3.城建税及附加与增值税不配比;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
5.存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失控发票。
(三)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揭露了企业所涉的违法行为,并据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包括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以及实施罚款。
1.收购业务不真实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税务人员注意到该企业拥有两台单板旋切设备,且工资记录中明确列出了旋切组工人的薪资,这些发现初步证实了企业确实从事原木加工成芯板的生产活动。此外,该企业全年共开具了1705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抵扣了323万元的增值税。
分析提取的收购发票详细记录后,我们发现存在10位卖家频繁出现,且交易金额显著偏高,而企业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在审查企业各项财务往来时,发现有多笔巨额资金被汇往省外,总计达到523万元。根据账面记录,这些资金被标注为购买芯板的支出,然而收款人却是本地的几位自然人,这些人在收购发票上频繁出现。企业虽然进行了芯板的外购,但却以原木的名义开具了收购发票以进行抵扣,此行为成立,并据此抵扣了税款67.9万元。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公司存在以原木为名开具收购发票的违规行为,涉及外购面板和芯板,总计申报抵扣进项达151.8万元。针对此情况,公司需补缴增值税75.5万元,并追回出口退税款76.3万元。此外,还需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我们将处以0.8万元的罚款。
2.虚列工资等支出
芯板车间员工的薪资在芯板加工业务中存在虚报现象,导致应纳税所得额需调整增加26万元;同时,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也存在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的支出,这也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需额外调增86.9万元。
3.少缴其他税(费)种
新征用的集体土地未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与缴纳,需补交2.8万元税款;同时,土地的价值应依据容积率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将所得金额纳入房产的原值中,以缴纳房产税。依据厂房的容积率、办公楼的容积率以及土地的单价等因素,需额外缴纳房产税11.91万元;在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方面,印花税缴纳不足,总计需补缴1.3万元;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之间存在不匹配,合计需补缴1.1万元。
4.以失控发票抵扣税款
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涉及一批芯板采购业务,供应商在开具发票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其逃跑或失去联系,已被判定为异常纳税人。为此,公司需通过调整进项税额,额外缴纳增值税共计1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