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深的各电商企业们看过来
商务君有好消息要宣布!
近日
深圳市商务局印发
《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将从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强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势
搭建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
四大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

《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措施?
申报资助和奖励有哪些条件?
快和商务君一起来看~

第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相关措施》(编号深府办规〔2020〕9号,简称《措施》),依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编号深商务规〔2020〕2号,简称《规范》)及有关法规,对各项政策的适用主体、申报要求、资助标准等进行具体界定,旨在保障政策信息公开、执行到位,并提升资金运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针对市商务局负责实施的资金支持政策,该政策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并在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具体执行。细则着重在四个维度对电商企业提供资助与支持,包括:促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应用、增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以及构建成熟完备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充分运用市区协同机制,改善政府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和质量,高度重视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角色,助力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共同推动成为全球关键的商贸中心。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同时坚持绩效优先、权责分明、标准严谨、公平公正以及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
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申报资格适用于在深圳市境内(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并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申报单位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全责,需如实反映本单位的信用情况,承担违反约定的后果并作出相应承诺,严禁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应确保拥有开展所申请项目所需的经济支持、专业团队、适宜场地和必要设备等关键保障要素。
申报单位需按照规定向相关统计机构及商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数据,同时务必保证在项目申报阶段所提供的营业收入等关键经营数据与已报送的统计数据完全吻合。
(五)若申报主体不存在,则不得就同一项目或其部分内容,向市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五条
除了满足基本要求之外,申报单位还需符合本细则第三章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
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加快推动本土法人电子商务平台的成长,为深圳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此类平台上的资金筹集、办公场所租赁、贷款利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与激励措施。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在过去三年内,若企业通过两家或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融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融资,且融资总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以上,同时其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30%,那么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2021年首次申报的项目,其融资额将依照《若干措施》实施前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数据进行核算和执行。
我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公布的全国互联网企业排行榜前100名,以及商务部认定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
科学技术部下属的火炬中心,即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所公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所列的;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
该企业年度自主销售的商品网络销售额突破了10亿大关,并且在过去三年里,其平均增长率持续保持在30%以上。
(二)扶持标准,以下5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企业可享受融资激励政策。该政策依据企业近三年内所获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的金额,按其1%的比例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奖励期限最长可达5年。
对办公用房的扶持政策如下:若本市企业无自有办公场所,选择租赁自用办公场所(不含附属设施及配套用房),则每年可获其租赁合同金额50%的补贴;但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同时,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获得此类扶持。
对电子商务领域(不包括房地产购置与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提供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为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但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上限为20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可达5年。申报企业需确保在申请贷款期间无拖欠利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并且该笔贷款在申请前已经完成结息或部分结息。若该笔贷款贴息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则不得再次重复享受。
新技术、新模式推广支持。企业实际投入该项目的资金,政府将提供相当于其30%的财政补助,但年度最高补助金额限定在300万元以内。此投资涵盖购置软件、硬件设备与技术、研发与委托研发成本、市场拓展费用等,但不含原材料采购、租赁费用、水电费及差旅开销等。
我市将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其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实施贡献奖励措施。对于首次使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的网络零售额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将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每个奖励档位仅奖励一次。同时,已享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助的企业,将不再重复获得此类奖励。
第七条
增强引进力度,积极吸纳大型电商平台,对那些在近三年内于深圳设立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施资金扶持与奖励措施。
(一)扶持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内的电商企业,其名单依据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资料确定。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在最近三年内,累计吸引了超过10亿元的风险资本、战略资本或通过上市途径筹集资金的电商平台公司。
该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自主销售商品的网络销售额已突破20亿人民币,并且在过去三年里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0%以上。
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落户奖励和落户项目投资扶持可同时申报。
落户奖励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将获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的各项优惠措施,但需注意,此类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支持政策。
对于暂时未能满足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公司,抑或是在深圳独立设置结算机构的企业,若能通过签署产业监管协议,并在协议承诺期间达成既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及地方财政贡献目标,将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若在深圳设立或升级线上平台(涉及新建、迁入等),将根据其自获得总部认定至申报年度间实际投资于落户项目的金额,提供10%的资金支持,但累计资助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对于分阶段申请的企业,先前已获核定的资助投资额将不计入重复计算。
对于未能满足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公司,或者是在深圳独立设立结算机构的企业,我们将采取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形式,按照协议签订至申报年度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投资额的5%进行资助,但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对于分批次提出申请的企业,之前已经核定并获取的资助金额将不计入重复计算范围。
投资金额涵盖了固定资本投入(不包括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研发成本、无形资产投入以及流动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等)的支出。
市政府着重推动企业综合扶持措施。这些支持的具体形式,将通过与市政府签订专项协议来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优惠政策与前述政策信息不得重复享用。
第八条
加速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择优扶持: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近三年来获得批准(包括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那些已经获得过此类资助的园区不在此列。
近三年来获得批准(包括增补)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但那些已经获得过此类资助的园区不在此列。
经过评选确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在其有效实施规则期间,对各区(包括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等)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资助数量不超过两个。对于已获得批准(包括增补情况)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若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则将获得资助,且这一资助不会占用各区分配的2个资助名额。
(二)扶持标准,以下2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将一次性获得300万元奖金;而对于获得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则可一次性获得150万元奖励。若同一申报单位同时获得上述两项荣誉,将根据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发放。
对符合条件、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的示范园区,提供投资资助。资助金额为园区投资总额的20%,但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这一资助政策适用于全市,且每年最多资助5个园区。所述投资额涵盖改造、装修、设备购置以及软件采购等费用。
第九条
大力促进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的创建,对于被评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
在最近三年内获得批准的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那些已经获得过此类奖励或资助的企业不在此次范围内。
(二)扶持标准:
对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
积极推动网络零售销售额纳入统计体系,支持并强化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对在网络零售销售额纳入统计体系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通过自建或合作平台进行网络商品销售,首次纳入统计且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
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以下2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首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且金额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将一次性获得50万元的奖励。
对于企业网络零售额超出10亿元的部分,每提升5000万元,将获得50万元的资金奖励;然而,单个企业年度内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倡导消费扶贫政策,致力于拓展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途径。对于采购深圳帮扶地区农产品和特色产品的电商平台,实施奖励措施。
(一)扶持条件:
对深圳帮扶对象所在地区的农产品和特色商品进行采购,且采购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扶持标准:
企业采购金额若突破1000万元大关,将一次性获得50万元奖金;每增加500万元采购额,奖金将额外增加10万元;但单个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助力深圳特色产业与网络购物平台的深度结合,并为电商直播平台的设立提供资金支持。
(一)扶持条件:
与众多国内外知名网络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同时,还特别为深圳在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领域的优势产业以及时尚产业搭建了专属的电商直播平台,此类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投入的资金,将按照总投资额的一半比例进行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可获得的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这一投资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租金支出、日常运营成本、技术支持费用、策划活动费用以及推广宣传费用等。
*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推动电子商务在深圳重点产业的广泛应用,并给予创办网上深圳商城的相应资金支持。
(一)扶持条件:
汇聚深圳地区具有优势的产业公司,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深圳特色商城,专门销售由深圳制造和深圳品牌生产的各类商品的相关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资金申报年度,对平台入驻费及宣传推广费提供一半的补贴,但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设定为200万元。
*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
优化跨境电商通关环节,强化监管场所服务质量,增强深圳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效能: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指导标准,企业已成功获得《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场所经海关核准用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
(二)扶持标准:
每年,对于表现优异的三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将分别授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金。在相关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个场站所获得的累计奖励次数均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五条
促进跨境电商领域的专业服务进步,扶持软件、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财税援助、市场推广、客户服务、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专业企业发展,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支撑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服务对象涵盖5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这些企业的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需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
该企业展现出强劲的成长潜力,其资金申报年度的前两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的年收入增长率始终维持在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我市致力于强化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以确保市民的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故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相关产品的检测成本。
深圳海关承担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在年度工作圆满完成后,将编制出质量安全监测的总结报告,并规划下一年的资金需求及具体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通力合作,确保资金支持到位,并依照项目进展情况办理拨款相关手续。年度资金总额为800万元,需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和指示,对资金规模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标准的健全与优化,不断提升电子商务的标准化进程,以推动整个产业的持续稳定和良好发展。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相关商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企业,依据行业特性与成长需求,在跨境、国内电子商务等关键领域推进物流、支付、数据统计、供应链管理、信用体系等领域的标准制定与实施,年度资金投入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具体操作将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进行。
第十八条
积极运用各类传播渠道,深化电子商务的推广力度,构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正面环境。对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以及电子商务庆典等系列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资助并组织举办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大会、研讨会、电商直播竞赛以及电子商务庆典等活动的各类社会机构(包括商会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营利组织等)、电商公司。
活动资金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扶持标准:
单个活动一次性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
*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
持续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致力于优化商业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宣传活动、广泛应用、行业指导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发展,针对国内电商、跨境电商等关键领域,精心打造并实施“电子商务大讲坛”、“中国(深圳)电子商务发展论坛”等知名活动,年度资金投入控制在250万元以内,采购方式采用政府招标。
第
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依据产业规划及预算安排,选定年度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并强化项目储备及组织协调工作。同时,根据本细则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具体阐述资金支持的具体类别、主要支持方向、申报所需满足的条件、申报截止时间以及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等细节,并正式开启项目申报流程。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依照相关规定及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通过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公布申报指南,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均可依照既定规定及指南中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查,重点检查文件是否完整,以及相关内容是否规范完整。若申报条件满足且文件达标,将予以接受;若申报条件符合但文件不完整,将一次性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若不符合申报条件,则不予接受。
对申报单位实施资质审核,依据资金管理法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申报指导文件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
依据实际需求,实施项目审计、专家评审、实地调研等多种手段,对内容进行深入审查。
综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核、内容审查等各项成果,形成项目初步评估意见、资金支持方案,必要时向相关机构征询意见或对项目进行重复性检查。
市商务局在经过集体研讨并作出决策之后,确定了资助的具体方案。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部分,依照规定进行了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若无任何异议,相关项目将被纳入部门预算库。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将进行核实,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具体项目的审核和立项流程需依照实施细则执行。若市委市政府有其他具体规定,则需依照那些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依据工作需求,委托了第三方机构介入项目审查,并负责执行相关管理任务。
第
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市级专项资金,若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资金支持,包括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需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原因,同时详细阐述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其他资金的具体情况。基于相同的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所编制的不同项目,应被视为同一项目。若重复使用同一发票进行项目申报,则可能被视为重复申请。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需强化对专项资金运用过程的监管,需依照其单位属性和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处理进行严格遵循。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若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优惠措施,则在本市运营期限应达到至少十年。对于因特殊原因选择外迁或终止的项目,相关单位需进行项目资金清算。若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将财政资金退还。
第
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相关工作之前,必须与该机构签署一份明确的工作协议,协议中需详细规定委托的具体事项、时间节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同时还要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依据实际情况,对那些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执行定期的审查和随机的抽检,以评估项目的执行状况以及承办工作的品质,从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监管。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在获得资金后,务必切实强化对专项资金运用过程的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查,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进行绩效自我评估。
第三十一条
依据“审批者负责、使用者负责”的准则,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环节,如发现违法行为或违规现象,将问题移交相关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责任追溯”制度,对涉事责任人员实施严格问责。对于需要退还的财政资金,市商务局将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关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阐释权归市商务局所有,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变动或期限到期,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其适用期限将持续至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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