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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关键期:保险+期货助力及国家创新探索
    发布时间:2025-05-18 23:01:1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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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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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_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_中国第一农产品价格网

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是一项关键举措,旨在实施差异化的农产品价格策略,并致力于优化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在核心价格构建和补贴模式选择上遭遇挑战,但借助“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机制,不仅可成功解决上述难题,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显示出与我国金融市场及农业发展现状的高度契合性,同时还能激活农村金融体系,协同服务“三农”事业,展现出其强大的衍生作用。

因此,我国需从国家战略高度充分关注“保险与期货相结合”的农产品价格保险这一创新模式,将其视为推动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关键尝试。

目前,我国正面临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紧要关头。201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列为未来价格机制改革六大重点领域之一,并确立了以市场为主导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总体方向,同时提出了针对不同品种实施差异化支持政策的改革理念。在同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研究,作出决策,旨在对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进行优化。他们提出,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逐步将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以及农业补贴政策,过渡到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在回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放开主要农作物农产品价格”的建议案时,农业部在其答复摘要中明确指出,我国将采取差异化的农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方向。具体来说,针对稻谷和小麦这两种主要口粮作物,我国将继续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但同时将调整市场对价格持续上涨的预期,以此促进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此外,还将削弱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降低农民对粮食价格上涨带来的收入增加的过度依赖。同时,需有效结合价格扶持与补贴这两种策略,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针对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等需求弹性较高、产业链条较长、与国内外市场紧密相连的作物,应重视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借助市场价格信号来指导生产活动,平衡供需关系,推动相关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显而易见,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寻求一种平衡之道:首先,需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扮演主导角色,建立关键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形成体系,保证农产品产业链条的市场化运作;其次,需运用价格扶持和补贴政策,建立一种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动、科学合理且可持续的收入稳定机制,以保障农民种粮的收益,助力实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粮食战略目标。

作者认为,“价补合一”的扶持措施难以持续的关键在于未能实现这种平衡,目前价格机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也是寻求这种平衡,而本研究对“保险+期货”模式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方面的创新进行探讨,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这种平衡状态的构建。

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及面临的困境

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改革,是国家对农产品市场托市收购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的一次积极探索。探究其根本,若要深入分析当前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的状况,我们应当首先关注托市收购政策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考察目标价格制度改革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的成效,进而逐步深入探讨。

2004年,我国国务院作出决策,全面解除对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的管制。与此同时,为保障粮食价格稳定,激发农民种粮热情,避免农民面临“卖粮难”困境以及“谷贱伤农”现象,国家还推出了粮食托市收购措施。这一政策包括对水稻和小麦实施最低保护价收购,以及对玉米、大豆和油菜籽实施国家临时存储收购。

2011年,我国重启了棉花临时收储政策。客观而言,自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成为农产品托市政策的核心手段以来,对于确保国内粮食稳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起到了显著作用。然而,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该制度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策性扶持措施导致了价格失真,进而对农业产业链的市场化进程产生了不利影响。首先,国内市场物价出现偏差,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撑作用明显,粮食的采购价格持续呈现刚性增长,进而带动国内粮食价格持续上升,市场自我调节的空间持续减小;其次,国内外价格差异出现扭曲,由于扶持政策,国内粮食价格不再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导致国内外粮食价格出现严重倒挂,进而刺激了粮食进口;再者,产业链价格信号出现扭曲,“扶持收购”与“顺价销售”导致企业粮食采购成本居高不下,整个产业链发展呈现不正常状态。

另一方面,政策性扶持导致财政压力持续加大,资金使用效率亦不尽如人意。首先,收购价格持续攀升,且收购范围广泛,这导致了巨额的财政补贴支出;其次,利用托市政策的财政支持农业的效率不高,相关机构的计算结果显示,在粮食托市政策下,国家财政每投入1美元的补贴,其中75%被用于流通和储备环节,真正到达农民手中的仅剩25%。

因此,当前实施的粮食扶持措施并未充分实现扶持农民的目的,反而对市场运作产生了较为显著的消极影响。鉴于这一背景,2014年,我国在东北、内蒙古地区的大豆种植以及新疆的棉花种植领域,推行了目标价格制度的试点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在种植季节前公布棉花和大豆的目标价格,若市场售价低于此目标价,国家将提供差价补贴;反之,若市场售价超过目标价,则不提供补贴。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改革面临了诸多挑战:

首先,难以明确界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核心价格。在目标价格制度改革中,涉及两个关键的核心价格概念:一个是目标价格,它是启动差价补贴的启动点;另一个是参考价格,它是决定差价补贴力度的参考依据。依据目标价格改革计划,目标价格依据生产成本与基本收益之和计算,且按照“每年确定一次”的原则,在农作物播种前予以公布;而参考价格则是基于采集价格期间内全省(区)工厂(仓库)的平均采购价格来设定,由国家发改委联合农业部、粮食局、供销总社等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并按照每个省份单独确定价格标准。

那么,疑问随之而生。关于目标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基本收益,虽然原则性描述已经给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评判标准和考量因素却难以明确界定。而且,单一的固定数值也难以充分体现尽可能更广泛农户的利益。而且,关于公布时间,“播种前”这一说法不够清晰,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预测的因素;至于参考价格,其来源究竟是如何确定的,所选取的厂家或仓库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现状,是否存在人为操控的可能性,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的科学性,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

二是难以明确一个客观有效的补贴方式。观察补贴的基准,通常是将目标价格补贴与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相联系,遵循着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的规则。然而,究竟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设定补贴呢?虽然面积的测定相对较为准确,但单个农户的产量或销售量的精确核定却显得极为不易。

从补贴方式的角度来看,目标价格制度首先由中央财政依据目标价格与参考价格的差额来决定补贴总额,并直接拨付给试点省区;接着,试点省区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迅速且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分配给农户。然而,这种分两阶段实施的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导致补贴效率的显著下降。

“保险+期货”及对农产品价格制度的优化

当前在目标价格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使得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亟需探索一种更为高效的全新模式。这种模式不仅需继承目标价格制度相较于托市政策的优势,还需有效规避甚至解决当前改革过程中所遭遇的难题。本文提出,采用“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机制,是达成此目标的一种理想选择。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其核心在于依据保险对象的种植或养殖成本、基础收益以及个人具体状况,设定一个特定时间段内相对稳定的预期价格。若保险对象所对应的期货品种合约在规定时间段内的收盘价(或结算价)的平均值跌至低于所投保的预期价格,即认定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两者之间的差额以及保险数量,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显而易见,在根本原则层面,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与目标价格体系改革是相吻合的;然而,在具体实施细节和运作流程的衔接上,它们之间的差异则十分明显。

在环节的细致划分中,我们可以将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大致划分为“保险与期货相结合”的两种模式。

在首个环节中,通过运用期货市场的价格揭示作用,预先依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目标价位,并以此为基础,将相关产品的期货市场价格变动作为判定是否赔偿的参照依据,进而创造出一种旨在保障被保险者收入水平的期货价格保险产品。

在第二个环节中,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手段,我们借鉴了第一个环节中期货价格保险的承保情况,并与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携手,共同配置与承保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品种相同或相近、数量相匹配的期权产品。这样做可以将第一个环节中承保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形成现货与期货市场间的盈亏对冲机制,以此实现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目标。

其次,观察上述两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与相互影响,可以发现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它们决定了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能否持续运作。

一是产品设计的参照价格一定是根据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来确定。一方面,农业保险产品价格指数设计的核心在于确立一个科学、合理且可信的市场价格,作为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基准,而采用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作为理赔依据,其说服力更强;另一方面,从环节相互关联的视角来看,通过期货价格的波动来构建价格保险产品,才能为后续环节的风险对冲提供接口,从而真正实现保险与期货的相互促进。

二是,在确定产品设计中的赔付周期与费率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风险对冲的定价原则。一方面,需依据保险标的所对应期货产品的交易规则,来决定保险产品的赔付次数以及赔付参考价格数据的取值范围;另一方面,应参照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基本规则,结合期权产品的定价原理与保险产品的纯风险损失率进行对比,从而确定保险产品的定价。

唯有如此,方能在首个环节进行承保之际,成功完成第二个环节的风险转嫁,确保前端保险产品的承保价格风险能够在后端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时间与规模的精准匹配,实现全面对冲。

依据上述逻辑,借助“保险与期货相结合”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至少在以下数个层面,显现出对当前农产品年度目标价格制度改革的完善作用:

首先,该方案成功解决了价格选择的科学性问题;其次,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所设定的目标价格,由一个价格阶梯构成;这个阶梯的基准,是区域内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的平均物质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固定收益;而阶梯的浮动部分,则是根据不同投保人的具体需求来确定的。因此,成功破解了在目标价格改革过程中,如何明确目标价格设定的具体准则和需考虑的要素这一难题,并且也解决了传统固定目标价格设定未能充分考虑个体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问题。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参考价格是以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为基准的,而期货市场本身所具备的多元交易主体、同质交易对象和集中交易信息等优势,使其更贴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形态。这不仅使得其能较为精确地体现市场供求状况及未来的发展走向,而且所形成的价格也展现出独立、公开、透明、连续、可预期和权威等显著特征。

因此,成功规避了在目标价格改革过程中以现货市场价格为补贴依据所存在的众多不足,并有效破解了当前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调整中的关键价格难题。

二是成功解决了政府补贴的实效性问题。若政府针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实施相应的补贴扶持,借鉴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做法,将实现操作简便、成本节约、效率提升的目标。

从补贴标准的角度分析,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采用的是基于基础价格的阶梯式保价机制,同时,投保者的种植面积能够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来核实。因此,国家在给予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保费补贴时,可以采取按基础价格确定补贴金额、依据全国统一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和投保面积来决定补贴数量的方法。农户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自付费用,对基础价格之外的阶梯式保价和基础保险额度之外的额外数量进行额外商业保险的补充。这样一来,成功解决了目前目标价格改革中补贴标准难以确定的难题。

此外,鉴于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保险形式完全有能力实现“保险覆盖至农户、理赔直达农户”的目标,即保险合同直接与个别农户签订,且依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赔款能够直接发放给农户。显而易见,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保费补贴,不仅采用了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利用了保险合同这一法制化工具,而且实现了赔款直接发放给农户,简化了中间环节,提升了补贴的效率。因此,这一做法成功破解了当前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中补贴方式所面临的难题。

依托“保险+期货”的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展望

借助“保险+期货”模式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领域的创新,推动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不仅在实际操作层面具有诸多优势,而且其与中国金融市场及农业现状的高度契合,更赋予了这一改革模式广阔的现实可行性和令人憧憬的未来前景。

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实际上是一项旨在缓解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的措施,因此,从金融工具的功能属性来看,期货市场应当承担起主要渠道的角色,与此同时,传统农业保险的主要任务则是有效管理农业的自然风险。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观察中国期货市场与农户的互动,我们发现期货市场是一个门槛较高、专业化的市场。与此同时,我国目前以小规模农业生产为主导,这导致众多农民在生产实践、知识构成、资金状况、信息获取能力等多个方面与期货交易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当前情况下,我国农民较难直接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来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观察保险市场与农户的互动,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迅猛增长,我国众多农民对农业保险在自然风险补偿方面的经济效用有了深刻的体会,并且对保险的保障力度和水平的要求也在持续提高。他们开始对以价格波动为特征的市场风险管理抱有更高的期望,期待农业保险能在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然而这显然已经超出了传统农业保险的职能范畴。

显而易见,在我国,期货的整合功能与保险的实际应用优势根植于深厚的现实基础。促进“保险与期货”的有机结合与创新,将期货交易与农户可直接接触且认可的农业保险相衔接,农业保险在其中扮演着桥梁角色,这不仅有助于农业保险及期货市场的双重进步,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切实构建起我国众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民与风险转移的大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桥梁,为价格改革政策的市场化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目标价格改革作为一种促进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形成的方法,而“保险+期货”模式又构建了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自身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因此,借助“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来推动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改革,必将激发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潜能。

一是从促进“三农”发展特别是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来看。一方面,借助保险与期货的协同作用所构建的金融链条,不仅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涵盖自然风险、疫病风险以及市场价格风险的全面风险保障,还开辟了一条市场化解决融资难题的新途径,为金融服务“三农”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在农业产业链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额外构建了一种市场化利益补偿的外部循环机制,它能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农户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同时,防止行政干预如价格托市对农业产业链价格信号的扭曲,确保市场价格在引导生产、调节供求方面发挥其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保障农民收入和农业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

其次,从推动金融领域自身规模的持续增长与技术创新的角度分析,“保险与期货相结合”的创新模式构成了一个能够持续发展的积极互动体系,在这一链条中,保险、银行、期货等参与主体均能实现互利共赢。

保险业务不仅涉及规模的扩大与拓展,更在于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功能,这一功能为保险公司应对市场价格波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实质上起到了“再保险”的效用。此外,天气衍生产品的创新以及巨灾证券化的进展,将极大地拓宽保险公司风险分散的途径。期货市场通过期货价格保险这一纽带,有效解决了期货与“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在对接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同时,这种合作模式还能反向推动期货市场产品的创新,显著增强期货市场的活力。银行视“保险+期货”组合产生的收益保障为优质抵押品,这无疑有助于银行在服务农村小额贷款时,更好地应对和控制农村信贷的风险挑战。

显而易见,借助“保险+期货”模式下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来推动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不仅具备较高的实施可行性,且能在市场化运作中保持持久性,更关键的是,它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具有现实意义,对强化政策执行和行政能力提升也具有政治层面的重要价值,必将在我国“优化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进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结论及建议

我们留意到,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玉米收储制度进行改革的指引,该指引明确了以市场定价、价格与补贴分离、确保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为三大原则。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这一改革将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与“补贴”相结合的新模式。这一调整与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实际效果高度契合,从而进一步证实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实际可操作性。此外,2016年,中央政府发布的“一号文件”以及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指出,需要逐步推进并扩大“保险+期货”的试点范围。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这一基于“保险+期货”的模式,对于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改革而言,不仅具有显著的市场价值、实践价值,更具有推动作用,因而得到了党和国家的极大关注。鉴于此,针对未来如何进一步发展这一保险模式,特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我们应采纳“先试点、后普及”的策略。鉴于服务“三农”事业的广泛性、价格波动的易变性、以及行业间合作的复杂性,我们旨在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的同时,推动创新。因此,提议由那些专业性强、规模和实力兼备、有意愿进行创新试点并已付出积极行动的保险和期货市场主体先行一步,待他们建立起标准化的操作模式和规范后,再向整个行业推广。

对主要粮食作物的期货价格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措施。考虑到现有主要粮食作物的市场特性以及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状况,提议以玉米、大豆、糖料等作为试点产品,在主要产区先行开展试点。在补贴方案上,可以采用“中央政府补贴、省市联动配套、农户自行缴纳”的模式。这一模式旨在作为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价格与补贴相结合”的直接价格支持政策的有效替代。

第三,我们致力于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进一步改进与提升。加速商品交易所推出农产品期货期权,并且,针对全国或特定区域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需求,研发新的农产品上市品种,同时,依据保险产品设计和实际操作的需求,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点,需对监管制度进行优化和流程的规范化。考虑到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在业务流程和风险分散方式上对传统保险的变革,这实际上促使监管部门需推动对创新产品流程的梳理,并实施相应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作者现供职于我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该文最初发表在2016年第二期的《中国期货》期刊上。

《中国期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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