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不断有人咨询:企业采购农产品后,所获得标明“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是否能够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对此,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辨别。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详细阐述相关事项及法律法规。



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业务可以开具这种“免税”发票。
首先,对于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的豁免待遇。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或单位在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时,将不须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明确指出,条例第十五条所提及的免税项目涵盖的农业领域,具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从事这些领域生产的个体和单位均属于农业生产者范畴。至于农产品,它指的是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其具体范围则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界定。
此外,我们还需留意,参与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单位,还包括以下几类: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文件》(编号财税81号)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合作社在销售时,可以比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方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8号公告》明确指出,对于采用“公司+农户”合作方式销售畜禽的行为,以及企业回收后再行销售畜禽的情况,这些均被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此类销售活动应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第二种情况,对于在批发或零售环节采购农产品的行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相关事宜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中的第一条内容,针对那些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其销售蔬菜时将不征收增值税。
蔬菜涵盖了草本和木本植物,它们可以作为副食食用,种类繁多,包括各式蔬菜、菌类以及极少数木本植物。具体蔬菜的品种需依据《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详见附件)进行操作。
经过精心挑选、彻底清洗、细致切分、充分晾晒、严密包装、深度脱水、严格冷藏以及冷冻等环节处理的蔬菜,均包含在本通知所定义的蔬菜范畴之内。
本通知所提及的蔬菜种类不包括各类蔬菜罐头。蔬菜罐头系指那些经过加工处理、装入罐中、进行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的蔬菜制成品。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75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第一项条款规定,针对那些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对于他们销售的部分鲜活肉类和蛋类产品,将不再征收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免征增值税,涵盖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等,以及这些肉类产品的整块或分割形态,包括冷藏或冷冻肉,以及内脏、头部、尾部、骨骼、蹄子、翅膀、爪子等部位。
鲜活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鸡蛋、鸭蛋和鹅蛋,这些产品涵盖了鲜蛋、冷藏蛋,以及经过破壳分离后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这些产品并未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提及的任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这些动物的鲜活肉制品和蛋制品。
符合相关规定的业务能够申请免税发票。那么,在销售农产品并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情况下,一旦开具了免税普通发票,接收发票的一方是否都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呢?我们不妨重新审视一下关于抵扣的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指出,对于纳税人而言,若其购入农产品并获取了相应的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则可依据这些发票上所载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以及9%的扣除比率来计算应纳的进项税额。
第四项的第二条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纳税人通过批发或零售渠道采购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蔬菜以及某些新鲜的肉类和蛋类产品,所获得的普通发票,不能用作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得知,企业若要使用免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需明确发票来源,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仅当免税发票是在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环节获取时,方可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批发、零售等环节获得的免税发票则不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还需留意,若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获取的免税发票是用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么这些发票是可以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然而,若这些免税发票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集体福利支出或个人消费用途的,那么即便是由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纳税人也是不能将其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来源:原创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