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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规则全解析:上征下扣为何现怪象?
    发布时间:2025-06-13 00:01:5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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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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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农产品征税的涵盖领域、适用的税率和免税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农产品生产或销售环节进行了论述。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分析,「上征下扣」构成了其核心规则,这指的是上游环节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是由下游环节的纳税人所承担的。因此,下游纳税人能够依据发票来抵消其已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金额。所谓「上征下扣」,便是上游环节征税后,下游环节方可进行抵扣,且抵扣的数额与上游环节征税的数额相等。

在「上征下扣」这一规则面前,农产品这一看似简单的存在,却让我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它不仅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搞得支离破碎、伤痕累累,还引发了诸如「上免下扣」、「低征高扣」等异常现象。

今日就采购方视角探讨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事宜,以下所述若无特别说明,均依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为准。

一、背景和分析方法

应当强调,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涵盖了两个主要体系,即“凭票扣除体系”和“核定扣除体系”。这两个体系之间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适用。换言之,一旦纳税人选择了核定扣除体系,便不能再采用凭票扣除的方式。关于农产品的核定扣除问题,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予以阐述,本文则专注于对凭票扣除体系的探讨。

作者认为,该体系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这些要素共同影响着下游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实现抵扣,以及抵扣的具体方式:

一是购进对象,买的是什么东西;

二是使用用途,买东西要干什么用;

三是采购来源,从哪儿买的东西;

四是凭证类型,买东西的时候取得了什么样的凭证。

二、购进对象

只有购入的是农产品,才能依照农产品减免规定进行操作,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同时,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两个关键点:

首先,所采购的农产品需严格遵守当前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其次,具体详情可参照相关文件。

二是若企业以自产农产品作为生产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原材料,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得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具体内容请参考相关说明。

在购买农产品时,纳税人需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指定采购物品,确保其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规定相吻合。此外,还需妥善进行产品的入库、储存以及出库等实际操作管理。

三、使用用途

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其用途是多样化的。若要从农产品抵扣税率的视角进行分析,关键在于明确区分所购入的农产品,究竟是用于生产并销售适用17%税率的商品,还是服务于其他目的。

若企业生产并销售适用17%税率的商品,诸如用原木制作家具、采购水果制作罐头、或是以鸡蛋为原料制作蛋糕,那么在“营改增”过渡期间,他们仍可保持原有的扣除力度,即继续采用13%的扣除比率。

若涉及生产与销售11%税率商品或提供11%、6%税率服务,诸如直接销售农产品、以玉米生产饲料、提供绿化工程服务中的苗木花卉、以及提供餐饮服务中的水产品等,均适用11%的扣除率。

实务中需要注意: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判定其应适用的税率是13%还是11%,至于实际抵扣的具体方法和数额,则需要根据采购的渠道和所提供的凭证类型来确定,详情请参考下文。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整合,调整为三个档次,其中13%的税率已被废除,然而在营改增过渡阶段,13%的扣除率依然得以保留。

纳税人若购买农产品,这些农产品既可能被用于生产17%税率的商品,也可能被用于生产其他税率的服务或商品,例如,若某纳税人购买了一批蔬菜,这些蔬菜既被用于制作蔬菜罐头(适用17%税率),也被用于制作咸菜(适用11%税率),那么,该纳税人需对购入的蔬菜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分别核算;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将按照较低的税率进行扣除。(详见相关规定。)

四、采购来源和凭证类型

采购渠道与凭证种类紧密相连,二者共同影响着在凭票抵扣机制中,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具体抵扣额度。

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进行采购的农产品,以及由其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均可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此类农产品,下游的纳税人可获得的凭证类型包括:

首先,农业生产者需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出示自产证明,以此为由代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发票,正是财税〔2017〕37号文件中所提到的“销售发票”。

二是,在下游纳税人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后,他们能够利用新系统向销售方出具带有“收购”字样、位于发票左上角且自动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发票正是财税〔2017〕37号文件中所提到的“收购发票”。

下游的纳税人拿到这两种发票后,无需进行认证,只需按照发票上的价税总额和相应的扣除比例(即13%或11%)来计算可抵扣的金额。在申报过程中,将11%的扣除额填写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而对于适用13%扣除率的纳税人,还需在第八a栏额外填写加计扣除的2%。

从农业生产单位直接购买,所购得的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购买方能够获得销售方出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此类发票亦被财税〔2017〕37号文件界定为“销售发票”,其抵扣和申报流程与编号1所述相同。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涉及“上免下扣”的税务处理。我国对农业生产环节实施免税政策,然而,下游的纳税人可以依据票据来计算13%或11%的抵扣。因此,监管压力相对较大。为此,纳税人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要求对方出示自产证明,以确保所购买的农产品确实属于免税的自产农产品。

在流通领域进行采购时,仅凭专用发票方能进行抵扣,且此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类:

首先,获得11%的专用发票表明,销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其次,所售农产品并非免税品种;再者,即便农产品属于免税范畴,销售方也选择了放弃免税优惠。

获取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并申报用于抵扣,其中所载税款需填写在附列资料(二)的第二栏,对于适用13%抵扣率的纳税人,额外2%的扣除额应填写在第八A栏。

其次,若获取3%的专用发票,这表明销售者系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其所售农产品非免税类,抑或即便属于免税范畴,销售者已主动放弃免税待遇。

获取专用发票后,需进行核实,申报抵扣时需依据发票金额及相应扣除比例(13%或11%)进行扣除计算。在申报过程中,11%的扣除额需填写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而对于适用13%扣除率的纳税人,其额外的2%加计扣除则需填写在第8a栏。

获取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后,除了可以享受低税率扣除外,其抵扣方式并非直接依据发票上标注的税额进行,而是借鉴销售发票的「计算抵扣」方式,这被称作「低征高扣」。

4、进口农产品,凭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

五、小结

在凭票扣除的机制中,购买方所购入的农产品是否能够进行抵扣,以及抵扣的具体方式,均由以下四个关键因素决定:购入的具体商品、这些商品的使用目的、采购的渠道以及所提供的凭证种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所购入的物品是否属于农产品以及其具体用途相对简单,然而,对于采购的来源以及所需凭证的种类,却往往难以准确掌握。

为了便于操作,作者提出,纳税人应当依据所获得的凭证种类,实行一种“依据票据查找”的判断方法。

首先排除不能抵扣的票:带税率的普票;

对于免税的普通发票,需考察发票的出具者身份,若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出具,则可进行抵扣计算;反之,若发票由商贸流通企业开具,且所售农产品为蔬菜或部分鲜活肉蛋且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进行抵扣。

专票通常是可抵扣的,具体的抵扣方式需根据税率来确定,若是3%的税率,则参照销售发票的抵扣方式进行计算;至于11%的税率,则可以依据发票上所载的税额进行抵扣。

自然,在具体进行申报抵扣的过程中,还需兼顾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加计扣除,二是从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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