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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发布多氯萘等 5 类污染物管控公告,意义何在?
    发布时间:2025-06-14 10:01:5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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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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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国生态环境部携手国家执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多氯萘及其他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编号为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为《公告》)。在该公告的出台背景及核心内容方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的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请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备长期存在、生物体内积累以及能跨越遥远距离迁移的特性,这些特性可能对人的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为了降低、消除以及预防这类污染物的污染,确保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受其侵害,国际社会在2001年共同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公约》在附件A、B及C的清单上详细列出了首批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对它们提出了淘汰、严格限制以及排放管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公约》还规定,只有经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经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将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增列至附件A、B或C之中。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公约》的批准。自2004年11月11日起,《公约》正式在我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在批准《公约》的过程中,我国明确表示,对于附件A、B或C中的任何修正案,其在我国生效的前提是我国已向修正案提交了相应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一项决定,该决定涉及批准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多氯萘等三种物质以及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物质纳入修正范围,上述修正案统称为《修正案》。依据《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我国将对《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开始实施。

《修正案》对包括多氯萘在内的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提出了淘汰或限制其环境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依据我国相关管理法规,生态环境部携手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公告》,其中明确了针对多氯萘等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实施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发布《公告》作为关键举措,旨在全面贯彻《修正案》精神,具体执行《公约》所规定的责任。此举有助于有效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威胁,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与民众健康,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彰显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公告》对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设定了哪些环境风险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依据《公约》及《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对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应用及监管现状,《公告》明确提出了以下关于环境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

首先,严格禁止制造、应用以及跨国交易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各类盐和酯。

第二,严格禁止制造、运用以及跨境交易十溴二苯醚,同时保留了三项特定用途的豁免,这些用途包括具有阻燃性能的纺织品(但不包括服装及玩具),且该豁免期限将持续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严禁制造、应用以及跨境交易短链氯化石蜡,同时保留了在天然和合成橡胶产业中,用于生产输送带等特定场合的九种添加剂的使用权,这一豁免将持续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是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需实施有效手段,确保降低六氯丁二烯和多氯萘的排放量,或彻底消除排放源头。同时,应积极研发与推广替代技术,以避免六氯丁二烯和多氯萘的产生与排放。

此外,《公告》中明确规定,除非有特殊规定,那些在实验室规模研究中使用或作为参考标准的化学物质,以及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非故意痕量存在的化学物质,均不包含在上述关于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相关要求之中。

《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九载,在这期间,我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实现了哪些进步和显著成果?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自19年前以来,《公约》的履行工作实现了显著的进步:首先,设立了履约的协调机制。在国务院的批准下,我们部门负责牵头成立了国家执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协调组);同时,我们还指导并督促各地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省级履约协调机制,从而初步构建了横向和纵向协同推进的履约工作体系。二是强化履约策略规划。协调小组的各相关部门联手编制国家履约执行方案,联合发布《公约》及修订案的生效通告,并对管理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三是促进产业向绿色发展方向迈进。在钢铁、造纸等多个领域,成功开展了40多个替代技术的示范项目,对15个行业的国家标准强制设定了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发布了12个行业的最佳可行技术指导文件,有力推动了相关行业关键技术的绿色化转型。此外,我们还积极深度参与了全球治理。深度融入公约框架内的决策讨论,热忱投身于区域履约计划的实施,贡献中国智慧,讲述中国故事,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消除23种受《公约》监管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提前达成了对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进行淘汰和处理的承诺目标,对历史遗留的上百处地点的超过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进行了清理和处置,全国各主要行业的二噁英排放量显著减少。通过履行合同,每年显著降低了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及排放到环境中的数量,使得环境和生物样本中的有机氯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总体上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而对环境质量的提升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问:如何有效推进《公告》的实施?

生态环境部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充分发挥国家执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整体协调职能,切实推进《公告》的实施并确保其取得实效。首先,需深入开展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管理部门和企业全面掌握《公告》中的具体要求,并有效衔接《公告》的执行;其次,要编制国家层面的履约执行方案,强化部门间的协作,持续提高履约水平,确保各项履约任务得以稳步实施并落地生根。第三点,需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各级相关部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应用及进出口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如若发现任何违反《公告》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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