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我国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规划,同时,针对关键区域和主要农产品种类,实施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依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执行方案,同时向国务院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负责执行这一监测任务的则是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5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我们编制了《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在工作方式上,监测计划具体指出了省级各行业监测活动的负责机构和职责分工,并对特定品种、数量、监测指标、工作范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范。省级监测紧密围绕本省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品的生产实际情况,实现了对“菜篮子”产品的全面覆盖,并且着重进行了重点项目的专项监测,还对那些特色和产量较少的品种实施了轮换式的专项监测。在监测阶段,省级监测应当囊括所有地级市以及超过八成的县区,并将产业集群、农业园区、区域公共品牌、环京地区的蔬菜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学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衡沧地区的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等关键单位,全部纳入监测体系。对“三前”环节进行重点监测,涉及其中的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厂(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以及农户等产地环节,这些环节的占比超过85%。在这些环节中,种植和养殖农户的比例至少达到30%。在监测参数方面,我们不仅遵循了国家风险监测参数的标准,还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特别强化了对易检出禁限用药物、易超标常规药物以及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膨大剂等物质的监测。相较于国家监测项目,我们额外增加了58项,使得监测项目总数达到了193项。在数据利用方面,我们充分利用省级监管追溯平台,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即时检验、即时传输、即时流转,迅速通报风险隐患,并实现监测结果的全面分析以及问题的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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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