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为了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全面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实施了增值税制度,并自那时起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实行了免税优惠。为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防止农产品收购企业因抵扣不足而将税负转嫁给农产品生产者,进而影响农产品免税政策对农民的实际惠及,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布政策,允许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依据农产品销售发票,按既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然而,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安排却遭到了别有用心者的滥用,他们通过伪造农户的身份证明等资料,擅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支付相应的开票费用,以此手段购买农产品销售发票,从而引发了税务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多重风险。鉴于此情况,本文作者对今年以来农产品行业涉及的税务案例进行了整理,旨在通过具体案例来揭示这些涉税风险。
01
动向观察:今年以来,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频发
(一)多地爆发虚开农产品发票案件
云南易谷农业公司涉嫌开具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涉案金额竟高达两亿元,现已将该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起诉。

今年二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指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手,依照法律规定对云南易谷农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该公司通过冒用农户的身份信息,伪造了农产品收购的相关业务,并开具了总金额达2亿元的虚假发票。在案件信息公开的同时,该案已被公安部门移交给检察机关,以进行审查和起诉程序。
案例二:位于安徽的一家木材企业,在开具虚假的农产品采购发票之后,又对外开具了伪造的专业发票,其首要分子最终受到了七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今年四月,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携手公安机构,依照法律对蒙城县一家木业公司涉嫌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调查发现,该公司以虚构农产品采购业务为手段,非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614张,涉及金额高达1565万元;同时,还虚构了对外销售业务,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3张,涉及金额共计4288万元。案例公布之际,案中首要罪犯张某因涉嫌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被依法判决执行七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中,上海某农村合作社对外开具了虚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该行为涉及的金额高达8000万元。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受到相应的强制措施处理。

今年四月,澎湃新闻的报道指出,上海警方揭露了朱某的违法行为。他为了非法获利,注册了多家农村合作社,并利用这些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时享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通过这种方式,朱某对外开具了价值8000万元的农副产品发票,并从中收取了6%至7.5%的开票费用。这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高达900万元。在报道发布之际,所有涉案人员都已受到强制措施的处理。
案例四:贵州健兴药业通过虚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试图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偷税,并因此遭到了相应的罚款处理。

今年八月,据信用中国公布,贵州健兴药业冒用农户个人信息开具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方式抵扣进项税,造成增值税少缴达2986万元。该行为被其主管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与其他违法行为一并处罚,总计罚款4588万元。
案例五中,四川云亳堂药业涉嫌开具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了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年十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官方消息,指出一个犯罪团伙掌控了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该团伙通过虚构中药材采购业务、支付所谓的“开票费”等手段,在缺乏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医药行业公司及农业合作社那里获取了超过1300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违规进行了抵扣。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因涉及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税款发票的违法行为,已被判以罚金四十万元。同时,夏燕、魏云龙、张磊、谢先堂等四名涉案人员,因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自缴纳罚金共计十万元,同时,他们的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亦被没收。
(二)多地爆发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案件
辽宁某食品公司涉嫌开具虚假的农产品采购发票,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同时通过此手段骗取了1000万元的出口退税。

今年六月,大连税务局官方公布信息显示,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税侦支队,进行了跨区域警务与税务的协同执法。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对大连自贸区内一家食品公司涉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食品企业并未拥有实际的经营和生产场地,也没有委托加工的业务,却打着自营的旗号,实际上却是代理行为。他们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高达2.4亿元、购买并配对票据、虚假结汇等手法,成功骗取了超过1000万元的出口退税。
湖南某企业通过伪造农产品销售发票,成功骗取了出口退税金额高达344万元,最终受到了一倍于骗取金额的罚款处罚。

今年六月,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湖南一家企业利用多家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达344万元,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44万元。该企业因此被追缴税款344万元,并处以骗税金额一倍的罚款,即344万元,同时,其出口退税资格被暂停两年。
辽宁大连的一家水果公司涉嫌开具虚假的农产品采购发票,金额高达7819万元,通过此手段骗取了465万元的出口退税。

今年十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手,依据《“嫁接”的葡萄出口生意》这篇文章的信息,成功查处了一起涉及水果出口企业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该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通过掌控农产品经销和水果出口企业,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以及“配货”出口的方式,非法骗取了465.76万元的出口退税款。目前,涉案违法人员已归案,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案例小结
观察当前查处情况,不难发现,我国今年对涉税的农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给予了持续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严格的打击措施。今年三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了有关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明确表示,农产品领域是虚开骗税案件频发的区域,未来将集中精力关注涉税犯罪的焦点行业,并坚持对整个产业链进行一体化打击,严格惩处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农产品相关税务问题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再细分为六个子类别,具体来说:
一是虚开类,具体又表现4小类:
通过虚构农产品采购交易,非法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以此手段抵扣应纳税额,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税收收益,如案例一和案例五所示。
通过伪造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而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手段非法获利,正如案例二所示。
借助农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免征政策,有人通过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方式非法获利,正如案例三所展示的情形。
为了满足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要求,有人违规开具了农产品采购发票,例如在案例四中所述的情况。
其二骗税类,具体又表现2小类:
一些企业通过伪造农产品收购凭证或购买虚假的农产品销售凭证来实施逃税行为,例如在案例六和案例七中就有此类情况发生。
外贸企业与采购企业联手进行骗税行为。外贸企业在交易初期与采购企业建立联系,随后采购企业伪造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再转而对外贸企业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如案例八中所述。
经过对形势和案件类型的深入分析,我们注意到农产品领域的税务问题呈现出多发、复杂以及涉案金额庞大的特征。这些税务风险之间相互交织,以下将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剖析。
02
涉及虚开税款的案件,相关当事人将承受偷税漏税、开具虚假发票所带来的行政和刑事风险。
(一)面临偷税的行政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四种偷税行为,包括:一是通过伪造、篡改、隐藏或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等手段进行偷税;二是通过虚增支出、不记录收入或减少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三是接到申报通知后仍拒绝申报的行为;四是提交虚假申报材料进行偷税。对于开具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获取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行为,由于这些发票是由收购企业依据农户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填写而成,因此有可能被视作伪造第一类记账凭证的偷税行为。此外,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要求在附列资料(二)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录入农产品采购或销售发票的数量、总价以及税额,这些信息将作为主表进项税额录入的依据。因此,若农产品采购或销售发票为虚假开具,则可能被判定为第四类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偷税行为。综上所述,若相关当事人自行开具虚假的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将面临税务机关将其定性为偷税行为,并可能被处以0.5至5倍罚款的潜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人虚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此行为同样触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以及“让他人代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这属于发票违规行为,并可能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然而,由于虚开发票常被用作逃税或少缴增值税的手段,并且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会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偷税,从而进行罚款。此四例情形均属此类。据文件所载,贵州健兴确实进行了中药材的实际采购活动,然而并未掌握实际销售这些中药材的农户资料,反而伪造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因此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偷税及虚开发票,最终受到偷税的处罚。
(二)面临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依据《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若纳税人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所述的逃税行为,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并在规定期限内或经批准的延期、分期缴纳期限内,能够全额补缴应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并且完全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企业收购农产品时虚报发票或以农产品的销售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一旦税务机关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且偷税金额触及逃税罪的立案门槛,同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亦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那么该企业将面临偷税行为从行政责任转变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三)遭遇开具虚假发票以抵扣税款所涉及的刑事风险,以及虚开发票用于增值税专用目的所承担的刑法处罚。
实际上,不论是伪造农产品购入或销售的发票,亦或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行为均被《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认定为犯罪。其中,决定刑罚标准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虚开税款的金额。具体而言,若虚开的税款金额介于10万至50万之间,行为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若虚开税款金额在50万至500万之间,则可能被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若虚开的税款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相关责任人将可能遭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罪名的确定上。若涉及开具虚假的农产品采购或销售发票,将涉嫌触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罪行;而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
在上述案例一、三、五中,收购企业要么仅是虚开发农产品收购的发票,要么获取了虚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亦或是案例三中的农业合作社仅对外开具了虚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这些行为均涉嫌触犯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罪行。在上述案例二里,收购方不仅伪造了农产品收购的发票,还对外伪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构成了所谓的“虚进虚出”的虚开发票行为,有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罪名。依据《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以同一购销业务为名,既开具虚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开具虚假的销项发票,应按虚开金额较大的部分进行计算”,对于涉及同一购销业务的案件,应依据虚开金额较大的标准来确定刑罚。
03
涉及骗税的税务案件,相关当事人将承受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引发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风险。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申请农产品出口退税不仅需提交相关的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而且还需提供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作为出口退税的备案文件。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确定退税金额的依据,也是申报出口退税不可或缺的证明材料。而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条件之一,便是虚开农产品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操作中,虚开发票与骗取税收补贴现象往往紧密相连,当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在调查处理涉及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的虚开案件时,若案件涉及出口业务,他们通常会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从而引发骗税的风险。
(一)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它单位出口的货物及劳务,若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或伪造情形,将依照增值税征税政策进行处理。一旦查证属实为偷税或骗税行为,则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税收征收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若有人通过虚假申报出口或采取其他欺诈行为,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将追回其非法所得的退税款,并对其处以相当于骗取税款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此外,对于此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暂停为其提供出口退税服务。据此,若企业采取虚报农产品购入或销售发票的手段,获取进项税额信息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那么它们可能会遭受退回已退税款、缴纳罚款以及暂停出口退税资格的后果。在案例七中,湖南某家公司利用多个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申请退税。然而,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因此,税务机关不仅追缴了该公司所退税款,还对其处以骗税金额一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口退税权两年。
(二)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风险
依据《刑法》第二零四条的规定,若采取虚假申报出口或其它欺诈行为,企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要缴纳骗取税款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金或遭受财产没收的处罚。而根据《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若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零四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该规定,若生产或外贸企业通过伪造发票手段骗取的退税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将可能遭受十年或更长的监禁刑期。此外,必须强调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罚款通常依据骗取的税款金额来确定,而在实际案例中,罚款数额高达千万的司法判决并不罕见。以案例六和案例八为例,涉案当事人面临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高风险。
04
结语
尽管在国家加强监管的形势下,与涉案主体情况相似的实体已经遭遇了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骗税等税务行政和刑事风险,然而,由于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在税收制度设计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差异,农产品虚开发票案件在特征上与其他虚开发票案件有所区别,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税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发布,也为这些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坚信,这类案件尚有辩驳的余地,针对此点,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为涉及各方提供应对和解决策略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