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适用范围
本规程明确了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范围和对象、检疫的合格评判标准、检疫申报的程序、宰前检查的流程、同步进行的检疫措施、检疫结果的处理办法以及检疫记录的规范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0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0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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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0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货主需在牲畜屠宰前六个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进行检疫申报,对于紧急屠宰的情况,申报则不受时间限制。在申报检疫过程中,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在收到检疫申报信息后,需迅速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若文件完备,应予以接受,并由派驻或外出的官方兽医进行检疫;若不予接受,则必须给出明确的拒绝原因。
4.3 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需负责收集家禽进场时携带的动物检疫证明,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动物检疫管理的信息化平台。
05
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依据《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临床检查”环节。在此过程中,个体检查的对象涵盖两部分:一是群体检查中识别出的异常家禽,二是从群体中随机选取的家禽(每批次抽取的数量在60至100只之间)。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不合格的动物,需由官方兽医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需立即通知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同时货主需执行隔离等必要的防控措施。
若发现病死的家禽,应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现场核查发现待宰家禽的相关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不一致,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应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报告。
对那些已经确认不会影响肉类安全且生命垂危的家禽,可以进行紧急屠宰处理。
06
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对体表进行细致观察,注意其色泽、气味、表面光滑度、结构完整与否,并检查是否存在水肿、痤疮、脓肿、外伤、溃疡、坏死区域以及肿块等情况。
仔细观察冠和髯部位,确认是否存在出血、发紫、肿胀、结痂、溃烂等情况,同时注意其形态是否出现异常。
仔细观察眼睑,确认是否存在出血、肿胀、结痂等情况,同时检查眼球是否出现下陷现象。
仔细观察爪部,确认是否存在出血、淤血、异常增生、肿块、溃疡或结痂等情况。
6.1.5 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对于日屠宰量超过一万只(包括一万只)的情况,需按照1%的比例进行抽样检验;若日屠宰量不足一万只,则需抽取60只进行检验。一旦抽检过程中发现异常,应适当增加抽检的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对肌肉进行观察,注意其颜色是否保持正常,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出血、淤血或结节等现象。
6.2.3 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对喉部和气管进行仔细观察,确认是否存在肿胀、瘀血、出血、破损、溃疡以及异常的分泌物等情况。
对气囊进行细致观察,确保其囊壁没有出现增厚、浑浊现象,没有纤维素性渗出物,也没有结节的形成。
6.2.7 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结节等。
腺胃与肌胃的检查至关重要。需仔细观察浆膜表面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对腺胃进行剖开,观察其黏膜及乳头上是否有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点或溃疡等病变;对肌胃进行切开,去除角质层,检查肌层内表面是否有出血或溃疡等异常。
对肠道进行检查,观察浆膜是否出现异常情况。随后切开肠道,细致检查小肠的黏膜,看是否有淤血或出血现象,同时也要查看盲肠黏膜,是否存在类似枣核的坏死点或溃疡。
对肝脏与胆囊进行细致观察,评估其形态、尺寸、颜色,并注意是否存在出血、坏死区域、结节或肿块等情况。同时,还需检查胆囊是否出现肿大现象。
脾脏的形态、尺寸、颜色需仔细观察,同时注意是否存在出血点、坏死区域,以及有无灰白色或灰黄色的结节。
心脏部位,需仔细观察心包及心外膜是否存在炎症反应,同时检查心冠状沟脂肪以及心外膜表面是否有出血点、坏死区域或结节等异常情况。
对法氏囊(腔上囊)进行观察,确认是否存在出血、肿大等情况。同时,进行剖检,查看是否有出血、干酪样坏死等病变。
体腔部位需仔细观察,确保其内部清洁与完整,同时注意是否存在多余的赘生物、寄生虫等。此外,还需检查体腔内壁是否出现凝血块、粪便、胆汁污染或其他异常情况。
6.3 复检
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07
检疫结果处理
同步检疫通过的家禽,官方兽医将依据检疫申报的批次,对其躯体、原毛、绒毛、内脏、血液、爪子和头部进行动物检疫,并颁发相应的检疫证明,同时会在证明上加盖检疫合格的印章或贴上其他检疫标识。
对于疑似患有动物疫病的情况,官方兽医将开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依照5.3.2.1的规定进行处理。
08
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需细致记录检疫申报过程、宰前检查细节、同步检疫流程以及检疫结果的处理情况。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