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紧密关注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动、新走向和新挑战,针对这些新情况,提出了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轴、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并支持出口转内销。这一系列的战略安排旨在推动我国外贸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同时为应对全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我们将选取我国进出口规模较大的六种产品作为案例,旨在指导外贸企业在突破贸易障碍、拓展出口业务的过程中,精准掌握国内市场准入的规范,深入发掘国内市场的潜力。通过这样,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以及两种资源,推动实现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

肉类产品构成了人们日常饮食的核心组成部分,伴随着生活质量的持续提高,全球范围内,消费者对猪肉、鸡肉、牛肉等肉类产品的需求持续上升。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肉类生产、消费及贸易国,其肉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已接近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那么,在出口与内销之间,国内外市场对于肉类产品的准入要求有何差异,企业又该如何巧妙应对这些挑战呢?我国与全球在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上存在哪些不同?面对这一挑战,外贸企业应当关注哪些关键点?接下来,由我来为大家详细解析肉类产品相关的技术贸易知识。
1 跨越壁垒 扩大出口

通常情况下,在国际肉类贸易中,必须依照世界贸易组织所设定的SPS规则行事。这包括对动物饲料的安全管理、动物福利的保障、动物疫病的防控、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农兽药残留的监控以及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治理等,所有这些措施都必须满足进口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动物疫病控制法规的要求,从而保障肉类产品从生产源头到消费者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安全。

欧盟
我国对向欧盟出口的肉类及其制品实行了注册制度,相关生产企业必须通过HACCP体系认证。目前,我国允许出口至欧盟的肉类和肉制品主要包括生鲜禽肉(仅限作为熟制食品的原材料)、生鲜兔肉以及熟制禽肉这三种类型。


中国向欧盟出口肉类及其制品必须满足欧盟规定的多项食品安全规范,在出口过程中,除了提供动物产品卫生证明外,还必须附带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衍生物的检测合格文件。
俄罗斯

俄罗斯在肉及肉制品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通用兽医卫生要求》(2010年317号决议)、《口岸卫生措施》(2010年299号决议)、《兽医卫生措施等效性和第三国肉类、水产及乳制品企业检查手册》(2014年94号决议)、《禽肉及产品加工过程安全性法规》(2014年113号决议)、《包装安全技术法规》(CU TR005/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CU TR022/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CU TR021/2011)以及《肉及肉制品安全性技术法规》(CU TR034/2013)。

俄罗斯政府规定,对向我国出口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注册,只有当这些企业的注册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它们才能进行出口活动。
运输至俄罗斯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携带任何动物疫病,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残留量必须遵守俄罗斯官方的规定标准,同时不得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
美国

农业部下设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监管进口肉类,其执行的法律条文涵盖了《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以及其他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美国所引进的肉类产品需源自经过认可的国家和那些认证过的企业生产。这些肉类产品还需符合美国制定的食品标签相关法规。现阶段,我国生产的禽类和鲶鱼产品已获准出口至美国市场。
日本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基本法》构成了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法律框架,而肉类产品在上市前还需满足《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及《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进口肉类方面,农林水产省与劳动厚生省共同负责管理,肉类产品需先经过农林水产省的检疫程序,再接受劳动厚生省的审查,只有通过这两道关卡,肉类产品才能在日本市场进行销售。

日本将我国划设为口蹄疫等疾病的疫病区域,故此,我国产出的偶蹄类动物的生鲜肉类产品不得出口至日本。现阶段,只有那些满足《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以及《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的肉类产品,才有资格出口至日本。此外,日本对从事肉类热加工的企业实行了注册管理制度。
香港

香港进口肉类由食环署负责监管,依据《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的相关规定,对进口肉类进行严格的检查程序。

依据香港法律第60章《进出口法》的规定,所有肉类进口必须遵守签证管理要求,而这一审批工作则由食环署负责执行。

以下四种肉类禁止进口:首先是碎肉,这类肉由碎屑、切屑或其他形状或状态无法判断属于屠体哪一部分的碎片构成;其次是带有脑膜或腹膜的肉类,但制作过程中必须去除的部位除外;第三类是淋巴腺已被移除的肉类,但制作过程中必须去除的腺体不在此列;最后是无颌下腺的动物头颅。
供应香港的肉类产品必须满足《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该规例还明确列出了7种禁止使用的违禁成分,包括盐酸克仑特罗、氯霉素、沙丁胺醇以及阿伏霉素等。
2 了解准入 增加内销
01. 中国国内市场准入要求
我国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安全受到农业部、商务部、市场监管局等多个部门的共同监管,这些部门的监管重点各有差异。目前,我国的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体系。

图1: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组成
我国的肉制品标准体系涵盖了基础性标准、原料与产品标准、卫生规范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等四个子体系,这些子体系在整体体系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确保了肉及肉制品的安全。此外,推荐性标准体系则由过程管理标准、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等三个子体系构成,它们在标准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主要负责保障肉与肉制品的品质。
肉与肉制品要实现出口转内销,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
到2020年为止,我国已经发布了34项关于肉类食品的强制标准,具体包括4项基础标准,3项原料和产品标准,12项卫生要求标准,以及15项检验方法标准。在这些标准中,检验方法在肉与肉制品的强制标准体系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而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以及卫生要求标准的占比相对较小。



02. 标志、说明和包装
1 预包装肉类食品

预包装肉类食品的标签制作需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11。此标准涵盖了直接面向消费者和未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但不适用于在储藏运输阶段对预包装食品起保护作用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亦不适用于散装食品以及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产品销售的主要展示区域必须明确标明食品的标签、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标识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字书写,并允许辅以外文,但外文内容需与中文内容相对应;标识需保证清晰、显眼且不易脱落;内容需易于理解、精确无误且真实可靠;且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分开。

2 肉类食品罐头

肉类罐头产品必须遵守QB/T 4631-2014《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的相关规定。此标准明确了罐头食品在包装、标识、运输以及储存方面的基本规范,并适用于所有罐头食品的生产和流通。
在包装材料的选择上,金属制容器必须遵守GB/T 14251、GB/T 17590、QB 2466以及我国有关食品包装安全的标准规定;玻璃瓶则需要满足QB/T 3563以及我国关于产品质量、食品包装安全的相关标准;纸箱和瓦楞纸板则需遵循GB/T 6543和GB/T 6544的标准;而其他类型的材料,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除了这些要求,金属罐装的食品外包装需保持表面干净、无生锈、边缘无翘起、密封良好、无膨胀现象、无变形;玻璃瓶装的食品外包装需保持清洁、密封良好、无膨胀;高阻隔性软包装罐头的外包装需保持清洁、密封良好、非充气产品不得膨胀或变形;箱内或托盘上的罐头需摆放整齐、稳固不松动。

在产品标识方面,国内市场销售的罐头必须遵循GB 7718和GB 28050的相关标准进行标注,同时,产品代号需依照QB 2683的规定进行标示;至于纸箱上的标识,则必须符合GB/T 191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03. 我国肉类食品污染物限量

在我国GB 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污染物被界定为:在食品的生产阶段(涵盖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及兽医用药)、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乃至使用等各个流程中自然产生,或因环境污染而混入的,并非人为添加的化学有害物质。当前我国的标准针对肉类及其制品中的污染物问题,主要涉及重金属、挥发性盐基氮以及硝酸盐等类别。

我国肉与肉制品中主要污染物限量
知己知彼 高质量发展
-------- 国内外主要质量安全指标对比
国内外畜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业部牵头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一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12月24日通过235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235号公告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以及欧盟等地的标准,该标准现已成为我国兽药残留检测领域最新且最具权威性的标准。

我国有关肉类的部分农药残留标准
我国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和美国在畜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兽药种类数量分别为:欧盟最多,达到139种,其次是我国的128种,美国为95种,而CAC则是67种;在兽药种类数量上,与我国相同的欧盟有87种,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CAC。欧盟对兽药种类的规定较为详尽,而我国尚未制定此类规定,其中欧盟规定的兽药种类多达51种,位居全球之首,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CAC。显而易见,欧盟在兽药残留标准和种类方面均超越我国及其他国家或组织。因此,我国企业在向欧盟国家出口肉类产品时,必须高度重视禽兽药残留限量的问题。
国内外微生物标准限量对比
除了大肠菌群的规定外,国际标准还采纳了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埃希氏大肠杆菌、肠球菌属、粪链球菌以及肠杆菌科等多种细菌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微生物。

我国食品卫生规范明确指出,常见的病原性微生物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葡菌、产气荚膜杆菌以及副溶血性弧菌等,均不得在食品中检测到。
国内外添加剂限量标准对比
2009年9月24日,我国卫生部及九个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明确提出需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其中,针对肉制品类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标准,具体指标规定如下:

我国肉制品的食品添加剂部分限量标准
我国用于肉制品中的添加剂总量有122种。我国允许在特定肉制品中限量添加的肉类添加剂,如脱氢醋酸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盐、乳酸链球菌素、单辛酸甘油酯、硝酸钠或钾硝酸钠、亚硝酸钠或钾亚硝酸钠、蔗糖脂肪酸酯、焦磷酸钠、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等共36种;此外,还有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乳酸脂肪酸甘油酯、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聚丙烯酸钠、明胶、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氧化羟丙基淀粉等26种,这些添加剂可在各类肉制品(不包括生鲜肉)的生产过程中根据需求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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