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一则通告,强调了对无追溯码药品在医保结算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为达到药品流通销售全链条可追溯的目的,致力于改善医药领域的环境,全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广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运用体系的同时,依据药品追溯码的实际编码状况,对于尚未配备追溯码的药品,可予以正常的医保结算处理,并逐步将其纳入药品追溯码的“白名单”管理体系。
自2024年12月10日开始,定点医药机构能够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系统——追溯码白名单”这一功能菜单,执行追溯码“白名单”的申请、退出或删除,以及信息查询等一系列操作。定点医疗机构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交“白名单”申请过程中,只需复制并粘贴药品的医保标识码,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并关联药品的详细信息。随后,补充完整必要的填写项,完成确认并提交操作。一旦上传成功,该药品规格便会自动加入全省“白名单”数据库中。
省医保局提出,各级医保机构及指定医疗机构需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主动执行带有追溯码药品信息收集及应用的规范,确保全面收集,不断提高信息收集水平,逐步推进实现带有追溯码药品“无码不付”的监管新格局。医保部门需加速打造信用体系,分阶段设立健全药品追踪码的“白名单”机制,实施常用药品和易混淆药品的“红名单”制度,同时推行违规失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黑名单”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无理由拒绝接收、销售或退货未带追踪码的药品,保证此类药品的医保结算不受干扰,并主动进行未带追踪码药品“白名单”信息的申报与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