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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不同类型茶叶生产企业纳税分析?
    发布时间:2025-08-27 00:03:4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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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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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初制加工厂税收优惠_茶叶是不是初级农产品_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废除了农业特产税,茶厂现在主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因为茶厂的种类五花八门,它们在交税时涉及的核算过程相当繁杂。接下来,针对各类茶厂的情况分别说明。

一、基地型茶园

基地式茶园仅作为农业项目,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的条款,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条款,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

二、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场所属于农业基础加工行业,其制造的商品属于基础农业产出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条款,茶叶基础加工阶段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从茶叶基础加工场所的类别来考察,增值税是否征收存在差异。

这类加工厂仅从事初级制作,没有自有的茶园,也不自行种植茶叶,而是从外部购买鲜叶,进行初步加工,制成各种毛茶产品,这些产品的销售并非来自本厂生产,而是基于收购的原料,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如果购买的不是鲜叶而是茶叶,经过筛选、重新包装后再销售,其获得的收益不能享受针对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种类型为拥有专属茶园的基地与初制加工厂组合体,该类企业将茶园出产的茶叶实施初级加工,制造出各种毛茶产品。这些销售的毛茶产品符合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中关于“农业生产者售卖的自产基础农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条款,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有必要指出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五章第三项条款,针对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待的茶园培育业务产生的收益,以及能够获得企业所得税完全免除的茶叶初步加工业务产生的收益,必须进行单独计算,并且各自依照相应的政策来享受税务减免。

第三类企业由基地、农户和初制加工厂构成。这类公司管理着茶园,不过自身出产的茶叶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既加工部分自家采摘的鲜叶制成毛茶,又从农户及其他茶园处购入部分鲜叶来加工毛茶,或者直接收购毛茶。前者属于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后者则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这类公司必须将自家生产与外购原料加工的毛茶销售额分开统计。这种情况之下,同样会涉及前文提及的第一类以及第二类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问题。

第四类包含基地、社员和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并注册为茶叶合作社。按照财税81号文件的要求,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等同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当自身茶叶产量不足时,通过合法方式建立茶叶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税务规划手段。

不过,这个税收筹划方案也有一个取舍的选择。财税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增值税适用对象仅限于本社社员制作的农产品,至于收购社员制作的农产品实施简单加工或初级加工后售卖的情况,是否属于该免税范围,目前尚未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从事农林牧渔业相关项目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但销售本社社员制作的农产品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相关项目”(例如茶叶种植项目收益或茶叶初级加工项目收益),同样有待厘清。

三、精制加工厂

茶叶深加工企业并非农业基础加工单位,其制造的商品不属于基础农业产出品。所以,无法获得前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并且精制茶的增值税征收比例是十七个百分点。不过,精加工厂除了实施单纯精加工外,通常还兼具基础加工+精加工、产地+基础加工+精加工、产地+农户+基础加工+精加工、产地+社员+基础加工+精加工等多种运作模式。其“一条龙”的混合经营模式,在纳税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单独计算优惠政策的商品销售额和需要缴税的商品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免税、减税业务的公司,必须清楚区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若未分开计算,则无法享受免税或减税的待遇。

分开统计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条例第三条要求“经营者同时销售不同税率商品或应税服务,需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商品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若未分别计算销售额的,则按最高税率执行”,对于毛茶(13%)和精制茶(17%),必须分别计算其销售额。

优惠项目的收益需要分别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指出,企业若同时开展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其优惠项目的收益必须单独核算,同时要合理地将企业的期间费用分配到各个项目中;如果没有单独进行这项工作,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开计算,尽管有助于公司获得税收减免,但无法完全利用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也难以达到最优化地合理合法降低税负的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该茶场作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实现整体销售额达200万元,税额已包含在内,具体构成如下:自产毛茶的销售额为60万元,以自产毛茶为原料加工成的精制茶销售额为80万元,另外还有60万元的销售额来自外购的毛茶。本月销售总成本共计136万元,税费已包含在内,其中自产毛茶的成本为40万元,用自产毛茶加工制作的精制茶的成本为50万元,这个成本细分为初制部分38万元和精制部分12万元,而精制部分的成本里包含了1.2万元的进项税额,另外外购毛茶的实际购买价格为46万元。

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计算80除以1.17乘以17%,再加上60除以1.13乘以13%,最终结果为18.53万元

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6×13%+1.2=7.18(万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方法是18.53减去7.18,最终结果是11.35万元。

2、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

六十加八十分之一百一十七等于六十八点五九,六十加六十分之一百十三等于五二点八五六,六十八点五九加五十二点八五六等于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一点再减去一点五三等于一百二十点四七,这个值折合为万元单位是一百八十一点四七万元

茶行的运营费用等于四十万元,加上四十九点八万元,再减去六十二元八角,最后合计为一百二十万八千八百二十元

总收益减去总成本,得出的数额为52.65万元。

其中:自产毛茶项目所得=60-40=20(万元)

加工成品茶和采购的生毛茶部分收入为52.65万元减去20万元,结果是32.65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运用比例分摊方法,确定该茶场的茶叶种植环节所得占全部所得的百分之六十,初加工环节所得占百分之四十。

所以,应税收入为32.65万元,加上20%乘以60%再乘以50%,最后得到38.6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8.65×25%=9.66(万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1.01万元。

根据前述案例可以明白,加工高级茶品所用的自制原茶无法用于抵扣进项税,同时,制造高级茶品过程中初级加工环节的收益也不能减免所得税。

若茶场控股的茶叶精制厂成为独立法人实体,那么在加工精制茶过程中,精制厂从茶场购入的自产毛茶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茶场售卖给精制厂用于加工的自产毛茶所得,不仅无需缴纳增值税,其利润部分还能享受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假设精制茶厂本月收购毛茶的成本为65万元,那么茶场和精制厂各自的纳税情况为:

本月茶场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等于六十元除以一百一十三元乘以十三元,减去四十六元乘以十三元,计算结果为九百二十元。

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

60+65+(60÷1.13)=178.1(万元)

茶园的运营开销由四部分构成,具体数值为四十万元,加上三十八万元,再减去四十六万元中十三个百分点后的差额,最终合计为一百一十八万零二元钱。

总收益为178.1万元,减去总成本118.02万元,最终得到净利润60.08万元。

其中,茶叶直接售卖和精加工原料合计等于一百二十五减去七十八,最终结果是四十七万元。

外购毛茶项目所得=60.08-47=13.08(万元)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十三点零八万元,再加上四十七万元乘以六十百分比,再乘以五十百分比,结果为二十七点一八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7.18×25%=6.80(万元)

本月精制厂需缴纳的增值税,等于八十元除以一百一十七元再乘以十七元,减去六十五元乘以十三元,再减去一点二元,最终结果是壹万玖仟柒元

如果精制厂员工数量和资金规模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并且忽略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那么

本月精制厂应交税款金额=(八十元除以一百一十七元)减去(六十五元减去六十五元乘以十三分之十三)减去(十二元减去一点二元)等于一点零三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3×20%=0.21(万元)

3、本月茶场和精制厂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

0.92+6.80+1.97+0.21=9.90万元

经过周密准备,茶园与加工厂合计节省税款达11.11万元,具体为21.01万元减去9.90万元,其节省比例高达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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