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朋友咨询,询问:企业四月份的报酬没有发放,不过负责人指示五月份要先办理税务申报,六月份再发放工资,这样做是否可行?这位朋友的疑问,核心在于薪酬尚未到手,是否能够先行处理税务事宜。
会计工作中的6个最热门的问题,今天一次性说清楚!
问题一
[id_180407[id_265030127]87]
你的答案是?
问题二
小规模1%继续执行,客户非要3%的专票,咋办?
你的答案是?
问题三
食堂买菜没有发票能否凭借白条入账?
你的答案是?
问题四
超经营范围能开票吗?怎么开票?
你的答案是?
问题五
客户却要求提前开票,这算不算是虚开发票?
你的答案是?
问题六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必须退回?
你的答案是?
问题一、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
回答而言,核心在于薪酬尚未发放时,是否可以预先申报税款,我们首先查阅权威机构的明确表态:

咨询事项:您好,本人2020年2月份的薪资未曾收到,不过组织方面已经为本人申报了税务,询问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收到您的询问。现在就您给出的内容进行回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
……
所以,按照那份文件的要求,计算工资收入该交的税,要依据实际拿到手的钱来算,扣税的人也必须根据实际发的工资来算税额,还要在规定的时间里报税。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中涉及工资薪金的申报,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这一准则。
公司需在支付薪水的月份即刻办理个税申报,同时负责代扣代缴,此外,还必须在下个月十五日之前完成相关报告,不论薪资发放的具体时间如何。
【举个例子】
[id_622052197]

问题二、小规模1%延续!客户非要3%专票,怎么办?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三成税率,但实际减按一成征收,此政策持续至二零二一年岁末,因此小规模企业仍能以一成税率开具发票,然而倘若购买方执意要求获取三成税率的专用发票,又该如何处理?
按照最新政策,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适用税收政策:

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年底前可以享受3%减按1%的政策优惠,具体来说,从当前时间点开始,一直到今年岁末,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税率统一为1%。
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种情形,客户坚持索要3%税率的专用发票,原因是这样能增加抵扣的税额,如果对方提出需要开具3%税率的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告知对方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普通发票无法用于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多少对客户没有实际意义。
以一件商品含税价100元为例:

客户申请3%的专用发票能够增加1.92元的进项税抵扣额,因此从客户立场出发,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他们肯定会选择索取3%的专用发票。
那么,小规模经营者是否可以申请3%的专用发票,倘若申请了,又可能引发哪些弊端?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征收的政策,属于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的条款,若纳税人产生应税交易行为,符合免税或减税的情形,有权选择不享受该项优惠,而是按照标准规定缴纳增值税。一旦作出放弃决定,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无法再次申请免税或减税的待遇。
小规模纳税人若开具3%税率的专用发票,便等同于丧失了减税优惠,其开票金额须按3%的税率缴纳税款。
其次,一笔业务开具3%的专票,影响其他业务免税的享受吗?
关于近期疫情带来的优惠举措,为了更好地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在官方问答环节明确指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实际要求,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疫情期间的减免政策或选择不适用。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放弃减免优惠,这种选择不会对其余业务的免税资格造成任何影响,同时也不必履行书面申请程序或向税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这个解释,虽然涉及的是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政策,但关键在于,如果开具了专用发票,就要按标准缴税,而没开专用发票的部分,仍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开具百分之三的专用发票,同时,对某个客户开具百分之三专用发票的情况,并不会妨碍对其他客户实施减税政策,并且可以开具百分之一发票。
但落实到实务中,不同的地区执行又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开具3%就得全部放弃免税。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不能开具3%的专票。

所以,具体处理事务时,最好向当地税务部门寻求指导,同时可以就上级机关的解答意见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商讨。
问题三、食堂买菜没有发票能否凭借白条入账?
问:公司内部餐厅从公共交易场所采购青菜、大米、禽蛋、牲畜以及农户自制的花生油等物资,缺少正式票据,应如何操作?能否用收据作为凭证记账?
收到您的来函,我们已加以审阅,现将有关内容逐一说明如下:
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买入农业生产者亲手种植的农作物,能够采用税务机构盖章的农产品购买凭证,
企业境内支出若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且收款方为完成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这些支出需以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对于依法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的组织,或者仅进行小额零星商业活动的个体,其花费可以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到的付款证明以及内部单据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收到的付款证明上需要写清楚收取款项的机构名称,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的具体内容,收取的金额等必要信息。
判断零星小额的经营活动,主要看个人从事相关业务的收入,是否达到了增值税政策设定的免税门槛。
以上答复,总结出来就两点:
1、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金额低于五百元的开销,能够凭借收款单据和公司内部单据当作税前抵扣依据,收款单据需包含接受方组织名称,收款者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具体花费事项,以及收取的数额等要素。
那么,有人会问,500元这个标准,是指单次花费不能超过500元,还是指每天的总开销不能超过500元?
此处表示单个摊贩的金额不超过500元,举例来说,假如某个公司从两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小贩那里购买食材,分别支付了450元和480元,那么这两笔支出皆可凭借收款单据和公司内部证明文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然而新的疑虑产生了!众多财会人员指出,个体经营者很难提交个人身份材料,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会计处理上,依据采购单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即可登记,不过企业所得税结算时需调增应税所得额。倘若没有凭证不入账,属于典型的以税务角度处理账务。
如果没有购买蔬菜水果的收据,能够凭借购物明细和其他有效材料登记,不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收款结算时,务必进行应税收入调整增加。
会计既想坦然入账,又不希望纳税调增?5个方法送给你!
01
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材等
企业可以挑选诸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供货方,获得发票便可以直接记账,这些农产品制造单位售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能够免税。
02
自农业生产者处购买
农业产品的生产者作为独立经营者,能够免除增值税的征收,同样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且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
农民群体无法提供发票,购买方需开具农产品购买凭证,并以此进行账务处理。
03
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
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可以开具发票。
04
将食堂外包,由承包商开具发票
食堂全部交由外部公司运营,该公司负责为员工准备餐食,同时承担食材的购买工作,公司定期向其支付服务费用,并依据其提供的收据进行账务处理。
05
发放伙食补贴,无票照样入账
某些公司不想委托食堂运营,又觉得获取农产品收据很费事,是否存在更简单的途径呢?公司可以选择给予员工饮食补助。
第一步:根据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
借:成本费用类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第二步:将计提的工资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食堂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第三步:食堂用收到的款项购买食品材料。
这些开销已经包含在员工报酬里,不需要另外索取票据也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存在不足之处;当收入超出免税额度时,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超经营范围能开票吗?怎么开票?
答:超经营范围可以开票!
《发票管理办法》和其配套规定里头,没写清楚不让办税的人“超出自己业务范围开票”。依照“法律没说不准就随便搞”的思路,公司“超出自己业务范围开票”不算犯法。
《细则》第二十六条另有说明,开具发票的机构与个人,须在业务实际进行且收入得以核实之际,方可开具发票,若未开展业务则严禁开具,以此强调,纳税人只要确认了收入,无论业务是否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都必须开具发票
所以,公司需要清楚一个情况,就是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需要看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只要确实有需要缴税的业务,就能够开出增值税发票。
换言之,公司若确实发生了需要缴税的业务,只要国家没有特别规定不准售卖,即便其经营活动超出了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也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履行纳税义务。
经营主体若调整或扩充业务类型,务必向行政登记机关更新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畴,此举措同“超出业务范围”能否开具票据并无直接联系。
各地税务局,对此也有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内,纳税者自行出具增值税凭证,或者向税务机构请求代开增值税凭证,其经营活动不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务类型约束,只要存在真实的应税交易,就能够办理增值税凭证。
湖北省内,若有经营主体从事登记的营业项目之外的经营活动,可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调整准营许可,若管理机构不同意拓宽经营许可,该主体有权自行出具票据。
甘肃: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
短期业务,可向税务负责人陈述状况,增设对应征税项目,自行开具票据。若需专用票据,应带齐代办增值税专用票据所需文件,前往税务部门服务窗口,说明情形,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办专用票据事务。
常规业务方面,应当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接着由税务管理机构增设对应的征税项目以及适用税率,然后自行办理发票开具手续。若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随后携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材料,前往税务管理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业务。
那么,有人问: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开票异常!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企业若从事非主营业务活动,需自行开具发票,然而开票系统缺乏相应业务的税率设置,导致会计人员无法生成对应税率的发票。例如,某小规模企业以销售服装为主营业务,但意外获得不动产租赁收入,前者按3%征收率计税,后者则需按5%征收率计税。由于开票系统内未包含5%的征收率,因此无法完成发票开具。
申报异常!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
税总发124号文件已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包含表表核对、票表核对以及表税核对。倘若开具了与常规经营活动差异显著的发票,或许会触发申报异常的警示。
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
不同地区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区域规定必须调整业务范畴,方可确定税务种类和商品名称,这种情况就需要进行变更。
某些区域,公司偶尔会出现超出常规范围的业务,在开具票据和进行申报时均能顺利处理,具备独立完成开票工作的能力。
这个企业根据各地的政策来。
最后,对于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具体操作,我们给出2点建议。
办理即将结束的业务,首先需前往税务部门,确定应缴纳的税种以及征税项目,其次要携带相关资料,进行一次重新核发。至于是否需要调整经营许可范围,各地区的政策存在差异,必须依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对于常规业务,最好更新企业注册信息,调整业务范畴,接着去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领用对应票据,否则有承担惩处的可能。
问题五、客户却要求提前开票,这算不算是虚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明确:

销售给他人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货物所有者开具,这包括直接购买获得货物所有权的情形,也包括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即先销售后购回的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先卖出货物给下游客户,再从上游供应商处购入同类货物。
提前开具票据,本质上也是一种售卖之后再付款的操作,对于这种做法,税务管理机构已经明确表示不视作行政违规,因此自然不能称之为虚假开票了!
另外,根据虚开发票的界定,预先进账单也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所描述的虚开发票情形。
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照上述规范,“业务的真实性”为判定“虚开发票”性质的关键标准。
而所谓“提前开票”,其实只是将发票的开具时间提前,但相关的经济业务却是真实发生的,从这个角度分析,这种做法并不符合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提前开票不构成虚开发票。
问题六、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必须退回?
答: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答案是:可以!


开具凭证者与审核者可否为同一个人?提出此疑问者内心忧虑何在?实则关乎税务机构是否接纳该票据,能否实现税额抵扣。接下来,我们探究相关法规的具体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说明

本规范仅明确指出“开票人”为发票的必要信息,“复核人”则属于非强制填写的内容。
《关于落实增值税发票运用指导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税总货便函127号)的第十二个条款说明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所以,税务规则对于审核者的身份没有强制标准,也没有明确禁止开票者与审核者为同一人。
在实际操作层面,职位分离并非现实状况,内部控制本质上是公司内部的管理事务。许多小型企业中,从资金收付、账务处理到票据开具、税务申报等全部工作,均由单一个人负责,却还规定开票与复核必须由两个不同人员执行,这种情况显然脱离现实。
财务事务需秉持审慎态度,不过要分清主次,不必过分执着琐事,这样既不委屈自己,也不给他人添麻烦。
有一点需要提醒:
规模较大的企业,若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对票据的开具环节加以约束,建立对票据的审核程序,以此规避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假票据现象,同时必须根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引发的假票据行为。
该说明仅作参考和学习,不具备实际应用效力,具体执行需遵循当地税务局的指引。
出口退税会计优势

出口退税行业优势:
热门行业+需求量大+
税种繁多+不可替代性强
省钱攻略:
正保币+社群专属券 优惠5折起!

全盘出口退(免)税实训
(含系统操作)(第 22 期)
上课时间:6月27日 9:00

学员花式好评发自肺腑
全干货!
学后做账水平大增!
非常实操,学完即可上岗操作!
不多说了,自己看!

识别二维码 马上免费试听

限时福利
全自动永久版工资表.xlsx

点击下方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