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 庹国柱
自然灾害与市场波动的差异性是农业保障当前遇到的关键难题。农业保障能否以及怎样覆盖市场波动,关乎到农业保障方案与运作方式的革新方向。当前,对自然与价格风险差异性了解不够深入,人们对于"从保障成本、保障产量到保障价格"过于自信,对其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认识不充分,导致农业保险在承保价格和市场风险方面进展过速,其内含的潜在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价格变动能够迅速扩散,导致农产品价格风险表现出高度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不同地区的农产品价格变动方向和规律大体相同,农产品从生产成本到批发再到零售的价格变动方向和规律也基本相同,所有农产品生产者所遭遇的价格变化趋势和规律是一致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存在整体性风险特征,也存在非理性因素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特性,虽然可以在时间维度上实施部分规避,但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制约。
农产品价格波动并非偶然现象,其涨跌过程通常缓慢发生,人们能够通过各类信息察觉、分析和预判,因此投保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逆向选择倾向:当市场预期价格将上涨时,农民普遍不愿购买保险;一旦价格步入下跌阶段,则多数人会考虑参保。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无法通过地域分散来缓解,很容易引发灾难性损失,迫使保险公司承担巨额的赔偿压力。所以说,这种风险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可承保的特性。
近些年,国内许多地方推出了蔬菜价格险、生猪价格指数险以及“保险+期货”等只针对价格波动的保险商品,在承担市场风险方面进行了很多有价值的尝试。这类价格指数保险其实是一种“看跌期权”形式,对涉及的相关方都有使用价值与实际意义:首先,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借助购买价格指数保险,能够让他们运用到类似“看跌期权”的市场价格风险管控手段。其次, 政府方面, 能够借助市场原理探寻农产品价值规律调整路径, 能够运用财政支持发挥引导功能, 能够借助保险公司既有组织体系提升运作效能。最后, 企业层面, 能够以新颖方法整合与化解风险, 能够加入农产品价值规律调整试验项目, 能够助力新型农业体系建设。此外能够给予专业风险管控协助,借助精深的管理促进事业进步并赚取合理回报。不过物价指标保险有其自身不足之处。
价格保险并非完全适合投保,无法广泛实施。部分地区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之所以能在特定区域进行尝试,是因为这些蔬菜多为本地生产、本地销售,且保质期不长、运输不便,存在一定程度的封闭式流通特征。同时,当地常通过限制种植规模来控制供给增长,避免因供给增加导致的价格下滑和保险理赔风险。对于大量农产品而言,难以进行保险覆盖,由于诸如玉米、小麦、水稻、生猪、奶牛等项目的生产,其产品特性高度一致,且运输便利,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市场与流通格局已基本确立,这类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具有普遍性,保险公司为这些产品提供保障时,将承受极大的灾难性风险。例如,2014年5月到2015年4月期间,生猪与饲料比价持续处于较低水平,某个企业经营的活猪价格险项收取保金两千余万,最终支付了五千六百万元赔偿,补偿比例达到了二百六十倍。所以,保险机构通常把业务范围控制在损失可以预估、风险能够把握的限度之内,不会轻易增加业务量。价格保险单纯依靠价格变动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时间跨度的风险分散来应对。2016年春节过后,国内猪肉价格改变了之前连续三年春节后的下跌趋势。统计资料表明,第一季度全国猪肉价格总共上升了24.1%。生猪价格从年初每斤8.6元上涨到第一季度末的每斤10.3元左右,涨幅接近20%。猪肉价钱持续上涨并屡次刷新历史峰值,而饲养成本却不断下滑。自2015年7月起,国内玉米价格持续走低,当前仅售2元每公斤,累计降幅将近20%。反映生猪养殖收益的猪粮比,自2016年1月起每个季度均维持在9以上,3月份超越10,4月末更是突破11。这种情况给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造成很大难题。以北京地区而言,自2016年起,猪肉价格持续攀升,导致众多饲养者于2015年4月保险期满后不再续保,参与投保的农户数量从2014至2015年的606家锐减为2015至2016年的73家。很明显,因为价格存在普遍关联性风险,加上对农产品价格起伏特点的判断,逆向选择问题突出,导致单纯依靠价格进行保障的保险难以广泛实施。2015年国内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覆盖面只有400多万头,而全国生猪年交易量高达7亿多头,这个比例非常小。
这种结合保险与期货的定价模式同样受限,主要考虑期货市场同现货市场的关联程度,农产品期货交易的活跃度,以及期货进行风险对冲对保险公司降低整体损失的效果,现阶段只能依据实际操作中套期保值可行性来划定试点范围和规模,短期内难以全面实施。
直接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可能会削弱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原本农户会依据市场价格的指引来调整生产数量,不过因为有了价格补偿等政策,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被削弱了,甚至可能产生误导,导致市场机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区分价格的两个主要作用,一个是传递市场信息,具体表现为反映商品供需状况,从而影响资源调配,另一个是调节利益分配,主要体现为产权变更和利益再分配过程。改革的关键是将这两个功能彻底分开,确保价格变动完全由市场因素决定,而利益补偿则由政府根据政策进行调控。若价格保障计划广泛实施,便可能显著干扰市场对价格变动的反应,这与农业产品价格构成体系改良的方向实相背离。
第三, 纯粹的价格保险或许并非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这种纯粹的价格保险, 也就是目标价格保险, 是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及目标价格补贴制度试点期间被建议的。根据对新疆东北部分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改革效果的分析,先前目标价格补贴的试点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财政负担过重风险很高,政策推行难度大,干扰了地方政府主要事务,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和导致社会动荡,这种做法或许会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收益补偿,也就是通过降低或取消价格补贴来减少对市场的干扰和扭曲,让粮食价格由市场来决定,同时采用直接补贴方式来"保收益",达到价格与补贴分离的目的。所以,需要持续关注农产品定价机制调整的最新进展,不能只专注于目标价格保险,目标价格这一理念或许要被重新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