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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健全三大主体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5-10-07 23:03:3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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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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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山西省实施《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针对生产主体出台的,最严安全监管制度,山西先出台针对消费主体的《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后出台针对监管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报和约谈办法》,此次实施的办法是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迈出的又一关键一步 。

由此达成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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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缺失

山西通过黑名单制度加大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

根据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在每年的1月20日之前的时候,山西省会明确确定拟要公布的,属于过去一年的省级“黑名单”目录,利用山西省农业厅网站,还有相关的一些新闻媒体来将其予以公布出去,并且会向省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还有食药部门,包括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去通报,那些被纳入管理范畴的、有关“黑名单”的相应信息。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还屡教不改,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当中,单纯的行政处罚效果很微小,山西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周进军表示,目的旨在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情愿失信,不胆敢失信也没有能力去失信 。在现行制度情形下,执法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管方式来约束以及制止这些具有农产品安全高风险的行为,因而必须创新执法监管的办法,达成依法依规针对重大失信行为公开进行曝光,公示失信违法主体,致使其失去信誉,让失信者一旦出现失信情况,便处处受到限制,如此才可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依据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于贮藏运输过程用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行为之一的,进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省农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给予相关各类农业扶持项目支持,通报省级有关部门,一并取消其拥有的龙头企业资格,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还有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场)资格 。

据知道,因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个体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观念不强烈,诚信意识较为淡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的物质等问题依然存在,蔬菜里克百威、氧乐果等农药残留有时被检测出,养殖过程当中不规范使用兽药抗菌药等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些问题极容易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以及突发事件,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的利益,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影响农业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

“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需求。”周进军讲道,“黑名单制度得以出台,这既是有效处理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举措,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薄弱之处进行了填补。”

监管效能提升会在三个方面着力,其一,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持续强化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这会对其形成极大震慑作用;其二,促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高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以及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杜绝使用禁用农兽药与非法添加物,严格执行农兽药休药间隔期。姚继广说,山西省农业厅总畜牧师姚继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通过制度的细化,明确主管部门、失信行为及管理程序等内容,将切实强化执法监管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为打击惩戒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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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属地管理责任

《山西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出台于2016年,其主要作用在于对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进行约束。

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的相关调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里,安全监管存在上紧下松、上热下冷的现象,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客观上受到基层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没保障等问题的影响,然而不可否认除了这些,还与有些地方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力度不大有着关联,并且与一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观念不强,诚信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成本低廉也有关系。

鉴于此,山西省农业厅针对这类问题提出了用以促成制度化解决的方案,制定了问题通报办法,还实施了约谈办法。

其所称通报,乃是由山西省农业厅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之所需,借助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其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向发文的形式,去告知那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有关单位以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整改建议方面,以此所为构成的书面警示措施 。

约谈是一种告诫谈话活动,涉及山西省农业厅,与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这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涉及企业所在地的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题研究,开展工作指导,进行整改措施确认等内容,就是这样的一种活动。

办法明文规定,会针对特定情形予以通报,这些情形为在农业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者监督抽查期间,被检测出含有甲胺磷、含有着称为“瘦肉精”的物质、含有三聚氰胺等属于国家明确禁用的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还有常规农兽药严重超标的情况;办法还规定,会针对特定行为进行约谈,这些行为是发生了较大以上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所为之事、存在区域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并且长期以来都没能得到有效解决的这一系列所作所为 。

同时作出规定,被通报的市人民政府,被通报的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通报之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以内,把相关工作整改落实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被约谈的单位,在约谈之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约谈组织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要向约谈组织单位申请并且获得批准。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厅组织约谈的,应该将约谈的情况,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整改落实的情况,还有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整改落实的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汇报。

实践经过一年多,已证明,该制度有效提升了监管部门的危机意识了,促使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观念增强了,还促进了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了。它成为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一个好办法,成为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一个好办法,成为加强生产源头管控的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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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众参与监管

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其是以人民政府文件的规格来行文,目的为使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没有地方可以隐藏身形 。

该办法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此职责由同级财政负责管理相关事宜。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规定实施预算管理,进行专项列支,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之类部门的监督检查,且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金管理、审定以及核拨工作;各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卫生等有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凡是公民,举报等九种行为,即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substances 的行为,还有在农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情况的行为,以及在农产品加工中使用相关物品的行为,以及在农资收购这儿用了违禁药物啥的的行为以及农资运输里用到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啥啥等行为,经核查属真实的,都将予以奖励。

具有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之不同情况的举报,有关部门会据此,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至10万元的奖励。

于是,山西省达成了生产者这一主体的监管制度系统化构建,完成了监管者这一主体的监管制度系统化打造,实现了消费者这一主体的监管制度系统化建设,进而构建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短评:

安全诚信需要制度环境

吴晋斌

山西开展对生产者的黑名单制度建设,开展对监管者的通报约谈制度建设,开展对消费者的举报奖励制度建设,通过这些建设系统性实现了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无缝隙,说到底是政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有序的环境,为社会定了一个安全生产的契约。

这种做法看上去是在“惩恶”,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低廉的大门紧紧关闭,将违法违规的成本大大抬高,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想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与此同时,把政府的监管置于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使得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了生存环境以及藏身之所。

不过其实际本质是处于“扬善”状态,给规范安全生产的主体供给了保驾护航方面的服务,构建起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秩序,营造出人人凭借利他达成利己的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了规则遵守者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安全生产步入了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轨道。

这样的一种做法给予我们的启示为,政府所具备的职能乃是创造制度环境,是一个借助制度建设去提升执法水平以及提高政府效率的环境,是一个借助制度建设实现“我为人人安全生产、人人为我生产安全”的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就不会存在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山西做法带来的另外一个启示为,市场的契约精神须借助政府运用法制的强制手段来逐步予以建立,没有契约精神是无法构建高质量发展环境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及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是推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所必需之事。

所以,基于这样的意义角度出发而言,山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化建设,属于政府怎样去转变职能、营造环境的一个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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