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国家鼓励农业保险开拓进取的大环境下,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开始出现。“保险+期货”自2015年启动尝试,如今在各处都获得了显著成果,并收获了丰富实践心得。不过,在尝试过程中也暴露出若干明显难题,必须借助制度革新,持续改进“保险+期货”的推进方式。
实施效果
“保险+期货”本质上就是“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其实际运作方式是:保险公司参照期货市场上农产品期货价格,研制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户或农业企业集团、农民合作组织等向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此类保险与先前投保的自然灾害风险保险产品并不冲突。保险公司借助期货中介机构购入非交易所看跌合约工具,因期货领域暂无场内期权交易,故采用场外合约作为替代方案,此举可视为保险公司获取了分保功能,用以防范农产品价格可能下滑引发的风险;期货中介机构在商品交易所执行对应的合成看跌操作,达成农产品市场风险转移与对冲目标,最终促成风险均摊、多方获利的完整体系。
首先确保农业生产者及参与保险的单位能够获得合理回报,种植者在栽种作物期间,凭借事先了解的期货市场行情,对自己的收入形成明确预期,即便未来商品价格发生变动,也不会遭受重大损失,随着“保险+期货”机制推广至更多地区,不少地区的棉花种植者、水果生产者以及玉米和大豆的农户切实感受到好处,从而提升了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其次要降低各级财政的补贴压力,利用期货工具来化解价格下挫的风险,这种方式不会干扰实物市场的价格波动,所以政府针对期货产品的相关投入给予适当支持,这样做符合世界通行做法,和储备政策对比,“保险+期货”的资助展现出更优越的经济效益据估算,储存的玉米每单位花费达320元之上,若采用保险费用补偿这一方式提供援助,依照政府部门承担九成费用的标准,仅需110元每单位。
第三点是加强贫困区域脱贫成果的稳固。“保险结合期货”展现了期货在价格信号传递方面的作用,通过保险和期货的融合方式对农产品价值进行锁定,无论获得大收还是遭遇减产,都能为农户的经济收益提供支持。广西、甘肃、陕西、云南等地的贫困县,农民在种植农产品之初就清楚保险赔付的参照价格,因此能够预估最终收成,种植热情得以有效激发,这对当地脱贫致富产生了显著推动作用。
第四点在于增强保险机构的补偿实力。借助“保险+期货”机制,原先需要向海外寻求再保险的业务,得以在国内期货平台上获得解决,期货平台实际上承担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功能,原先支付给国外再保险商的款项,现在则用于推动国内期货及期权市场的进步。传统农业保险与此不同,“保险+期货”机制将风险更大程度交由期货市场承担,保险公司因此承担的损失更少,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保费定价,从而减轻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
存在问题
或会出现期现价差异常的情形,期货价格未必会逐步向现货价格靠拢,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尚不成熟,部分新推出的品种难以确保价格公允性,这可能会削弱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与风险对冲作用。此外,当前保险覆盖的主体多为市场运作较成熟的规模化生产单位及行业领军企业、集体协作组织,而广大的、抵御灾害能力较弱的普通农户群体未被纳入保障范围。对于这些新型经济体而言,即便购买了保险,若遭遇灾害仍造成损失,会削弱他们对“保险+期货”模式的信心。
其次保险业与期货业承担的义务存在显著差异。农业"保险+期货"机制要求期货机构与保险机构联手设计全新产品及交易模式,以此应对农业生产及销售过程中持续上升的保障要求。保险机构在该合作体系中仅获取中介收益,肩负的风险较小,甚至通过设定偏低的价格基准来减少赔付几率。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表现出显著的周期性特征,在时序上难以作为农户的稳定风险缓冲地带,倘若进一步拓展试点范围,期货市场的承载能力将面临一定压力。倘若期货经营机构运作失当,不仅会削弱保险公司的补偿功能,而且会打击农业生产者的耕作意愿,甚至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众形象。
农业从业者等投保群体的缴费能力不高。现阶段实施“保险+期货”项目的资助主要来自原农业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农户需自行承担10%到30%的费用。若此模式普遍应用,所需补贴资金将极为可观,亟需借助创新途径来处理保费的资金来源难题。国家在政策上虽然给予很多扶持,但还没被划入中央财政补助的行列,试验阶段里有些地方财政的补贴依旧很有限,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区域或者农业占比较大的省份而言,更难拿出高水平的财政援助,这对试验范围的拓展和以后的应用推广很不利。
保险和期货分业监管存在显著挑战。保险与期货结合运用,旨在有效分散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保险企业必须根据各地差异及投保人特点,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此举目的是保障真正需要保险保障的群体获得服务。同时期货公司需在期货市场执行大量交易。这些交易属于套期保值性质,但需要投机交易作为交易对手方才能完成。证券交易活动应由证监会负责管理,农业风险保障事务应由银保监会负责管理,这两者分属不同机构。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开展合作,因此会碰到行业监管交叉的困境。
农业保险结合期货的科普工作尚显薄弱,尽管期货理念在我国已推行多年,但普通农户对其理解依然存在显著差距,在现有农业保障体系内融入期货机制面临诸多挑战,众多与期货关联的专业术语,如风险对冲、场外期权、亚式期权、美式期权、欧式期权等,均难以用简明扼要的方式向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进行阐释。
政策建议
加大财政扶持强度,财政机构可设立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专项保险费补助,以此调动农户投保意愿,增强保险机构信心,提升期货机构参与度,促使其拓展业务范围。需对农户实施保险费补贴,降低其购买费用,增进其对这一创新机制的认知与接纳。可激励地方财政划拨专项补贴资金,或采用奖励替代补贴的形式提供支持。现有的期货交易所费用减免政策应当继续实施,以此有效增强保险机构及期货市场在服务整体经济、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方面的作用。
其次要注重模式经验的归纳整理。在初步实践阶段,各相关单位必须强化已有模式和经验的梳理,不能只关注正面成效,需要客观完整地归纳经验,真正找出问题所在,有目的性地制定应对策略。要充分运用各自的专业特长,促进建立更加精准的保险目标价格制定方法,促成保险、期货、政府部门和农户之间的风险利益更加均匀的运作方式。对于已经实践过“保险+期货”的地区,可以持续深入地研究,不断开发更高级的方案,使众多农户能够真切感受到这项业务的价值。同时,要增强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银行等金融单位之间的协作,促进“资金支持+信用保证+风险防范+价格管理”等新型模式的探索和应用。
第三点在于强化保险期货的专项管理。就期货市场管理而言,需要参考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并且开展深入的调研工作,鼓励期货市场按需推出新的农产品金融工具来填补市场空缺,优化现有品种的交易规则体系,为保险公司打造更高效的风险控制途径,进而形成比较完整的“保险搭配期货”产品结构。保险行业监管方面,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促使保险公司更为审慎,依照规定开展业务。当前这项业务隐患不少,倘若期货市场发生更严重的波动,农业保险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波及已经顺利进行的农业保险业务。所以,证券监管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需要迅速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相配套的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切实预防各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的风险出现。
第四点在于深化保险期货领域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户对风险防范的认知水平,并普及金融保险常识。同时,需强化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指导,鼓励其参与期货交易,以此拓展期货市场的整体规模。要持续向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介绍收益保障计划、美国式选择权产品、欧洲式选择权产品、分阶段选择权产品等保障方案,以适应各地农业生产者的具体要求。应借助赔付处理过程,增强各类保障措施和期货交易知识的普及,使众多农业人员逐步掌握相关知识。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