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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王元升案情:A药店中药饮片陈列引执法争议?
    发布时间:2025-10-14 00:01:5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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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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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升

案情

2024年2月,某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A药店在售卖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展示柜里,既有厂家生产售卖的西洋参(片)等十多种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也有标签写明是“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等罐装商品。

西洋参(片)被标记为初级农产品,其包装上注明了分装时间为2023年11月02日,同时标签还包含了原产地信息,以及分装地点的详细地址,另外还有经销商的名称和其办公场所的具体位置,标签上还印有特别说明,指出该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且并非预包装商品,包装材料系赠品,仅用于运输目的。

分歧

执法部门认定A药店举动有违法嫌疑,计划对其展开立案惩处。在判断商品属性环节,执法人员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指出,A药店把贴有"初级农产品"字样的西洋参(片)等罐装商品,以及采用标准包装的中药饮片,摆放在同一个货架上,这种行为有可能是把非药品当作药品来售卖,因此有必要对A药店可能售卖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第二种看法提出,A药店售卖的称作“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这类罐装商品,本就是兼具传统食品与中药材双重身份的物品,将其归类为非药品确实存在偏差,有必要让A药店即刻纠正药品与其他商品混陈的问题,务必把“初级农产品”西洋参(片)与那些有固定包装的中药材分离开来售卖。

第三种看法指出,未切割的西洋参属于基础农业产出,但西洋参切成片后就不是基础农业产出,而是中药配方药材,贴有“基础农业产出”标签的西洋参(片)的产品标识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等质量要素,必须依照200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关于强化中药配方药材包装监管的通告》(简称《通告》)的要求,命令A药店马上纠正,禁止售卖这类商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该药店售卖的贴有“基础农产品”标签的西洋参(片)其分装时间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当时尚未将西洋参视作食品药品进行管理,西洋参实际归类为药品。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通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这九种物品归入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清单之中,这样一来,西洋参便属于食药物质,既可以当作食品来食用,也能够当作中药材来应用。A药店把贴有“初级农产品”标签的西洋参(片)等罐装品,和已经包装好的中药饮片放在一起售卖,这种做法,容易让人误以为标注“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是药品,确实存在主观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但是,单凭这一点就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并进行立案处罚,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农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捕捞的产出属于初级产品,那些被加工过的各类物品则不属于此类,比如药材经过切制、炒制、烘干、烘焙、熏制、蒸制、包装等手段加工后的成品,都不算初级产品,自然生长和人工培育的中药材虽然归类为初级产品,但药厂加工过的药材和中成药显然不是,A药店售卖的贴有“初级产品”标签的西洋参罐头,因为里面是切片的西洋参,所以它不是初级产品,所以第二种看法是错的

贴有“初级农产品”标签但已切片的西洋参等罐装商品应归为中药饮片,A药店将其与预先包装好的中药饮片放在一起展示,意图欺骗购买者。针对A药店售卖无生产厂家等质量信息标注的商品这一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能够依照《通知》内容,要求其马上纠正,禁止售卖此类商品。

近些年,很多购药者倾向于在医药商店购买预先包装好的西洋参、黄芪、枸杞等中药材,它们常被用来熬制滋补汤品或冲泡调养茶饮,购药者觉得药店售卖的药品更可靠,品质有保障。监管时留意到,一些药店为压缩开销,选购食品袋装枸杞或标示“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等贩卖给顾客,这些商品有外包装,却在外包装上印有“此物算作初级农产品非预先包装,包装是附送仅作发货用途”的说明;还有网络直播人员,通过网络大量售卖切好的“初级农产品”西洋参等商品,为躲避法律问题,在销售页面还会发布“本店售卖的商品属于初级农产品,是散装售卖,可现场挑选,可现场帮忙切片【按原样发货】,瓶子、袋子是附送的,不当作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售卖,不能打SC(食品生产许可标记)及任何执行标准”的特别说明。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购买者,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规则,所以管理单位对于用农产品名称销售药品的不正当行为,必须坚决阻止,另外省级药品管理机构还应该强化对互联网销售渠道的管控,正确引导农产品的网络销售活动。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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