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了相关内容,通过了该内容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是为了让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得以健全,第二,是为使增值税的征收以及缴纳能够规范,然后,也是源于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制定本法。
第二条,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予以贯彻落实,从而为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去提供服务。
境内,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此为应税交易,还有进口货物,针对这些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含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去缴纳增值税 。
贩卖物品以及对行为付出、无形东西、不可移动财产进行交易,其涵义是,以有代价形式转卖物品、不可移动钱财的所属权,借由有代价方式给予行为付出,凭借有代价手段转卖无形东西的所属权或者使用权限。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存在销售不动产的情况,或者有租赁不动产的行为,还包括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此时是这样的,不动产是在境内的,进而自然资源所在地也是在境内的。
销售金融商品时,存在这样的情况,金融商品是在境内发行的,进而或者是销售方属于境内单位以及个人,。
除却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若存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那么当服务、无形资产是在境内进行消费时,并且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以及个人 。
第五条,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作应税交易,理应依据本法规定去缴纳增值税:
单位把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体工商户把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单位把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体工商户把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当中不涵盖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需要依照国务院所规定的要求在交易凭证上单独进行列示。
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采用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用简易计税这个方法,去计算缴纳增值税,是按销售额以及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的 。
中方和外方共同合作开采海洋里的石油、天然气这一情形下,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等相关内容,依照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九条,本法所讲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情况是,没有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会计核算若健全,并能够去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状况下,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去办理登记的,然后据此按照本法当中所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
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所需,国务院能够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予以调整,把调整情况上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售卖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开展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在除去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其税率是百分之十三。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销售邮政服务,纳税人销售基础电信服务,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纳税人进口货,且所销售或进口的是下列货物,又在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外,其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所用之物,冷气产生之物,热水提供之物,煤气蕴含之物,石油液化气所属之物,天然气包含之物,二甲醚涉及之物,沼气相关之物,居民用煤炭制品所涉之物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进行销售服务,还有无形资产,在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之外,其税率是百分之六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的单位以及个人,跨境去销售,在国务院规定范围之内的服务,还有无形资产,其税率是零 。
第十一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对应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涉及不一样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时,应当把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要是没有分别核算的话,那就按照高的税率去适用。
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了一项应税交易,此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的税率、征收率,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纳税额乃是当期销项税额去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之后所得到的余额。
以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纳税额是当期销售额乘上征收率 。
对于进口的货物而言,是用来按照本法所规定的那么一种组成计税价格去乘以相应适用税率从而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呢,乃是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以及消费税;要是国务院另外有规定的话,那就依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境外的单位以及个人,于境内出现应税交易的情形下,是以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不过呢,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委托境内代理人去申报缴纳税款的这种情况是除外的除外。
依照本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其应扣缴税额是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来进行计算的。
第十六条,增值税税额当中的销项税额,是针对纳税人而言的,是当纳税人发生了应税交易的时候,按照销售额去乘以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的那个税额 。
身为纳税人,理应凭借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又或者国务院所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里去抵扣进项税额 。
第十七条款项约定,销售额所指之处,乃是纳税人于应税交易里为取得与之相关的价款,此价款涵盖了货币形式以及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对应的全部价款,然而其并不包含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销项税额,同时也不包括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销售额是以人民币来进行计算的。对于纳税人而言,要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去结算销售额的话,那么是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的。
第十九条,存在本法第五条所规定的那种被视作应税交易的情况,并且销售额呈现为非货币形式,在这种状况下,纳税人需要依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销售额。
第二条第十款内容为,要是存在销售额明显较低,又或者是明显偏高的情况,并且不存在正当理由,那么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有相关行政方面法规的规定,去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对应第二十一条中,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所形成的额外部分,能够依据国务院做出的规定,去选择把这部分税额结转至下一时期继续进行抵扣,或者申请将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而来,并且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以及服务,还有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且是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的,居民日常提供的该项服务,以及娱乐服务所对应的,相关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现应税交易情况时,要是销售额并未达到起征点,那么就会免征增值税,要是达到了起征点,那就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全额计算,从而缴纳增值税。
前一款所规定的起征点标准,是由国务院来进行规定的,之后还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在农业范畴之中,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况,其一为,由农业生产者所售卖的自身产出的农产品;其二是,关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其三是,涉及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以及针对它们的疾病防治 。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将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行进口,还有残疾人个人所提供的服务 。
七、像托儿所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幼儿园所供应的育养服务,养老机构所给予的养老相关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所开展的残疾人服务,那种婚姻介绍服务,以及殡葬服务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举办文化活动的纪念馆的门票收入,以及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和文化馆的门票收入,还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门票收入,以及美术馆的门票收入,和展览馆的门票收入,以及书画院的门票收入,且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除此之外,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加上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民经济跟上社会发展得以存在的需求,国务院针对于向小微企业发展予以支持、对重点产业加以扶持、对创新创业就业给予鼓励、对公益事业的捐赠等状况能够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之后报送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那边进行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纳税人存在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情形时,应当对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对于没有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存在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的情况,若放弃优惠,那么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不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除外情形。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当发生应税交易时,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便是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或者是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要么是先开具发票的话,就是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存在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完成该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来说,其应当朝着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总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处不在同一个县(市),这种情况下应当各自分别朝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经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之后,能够由总机构进行汇总,朝着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
不具备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那些纳税人,要朝着他们应税交易发生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要是没有进行申报纳税的话,那就由他们机构所在的地方或者居住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补征税款。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销售不动产,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租赁不动产,一样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其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得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的,其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这一条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扣缴义务人 ,其负有一项责任 ,需向某一特定地点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这个特定地点要么是其机构所在地 ,要么是其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然而 ,要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处于境外 ,那么此时 ,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税款的地点就应当变更为应税交易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三十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是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来分别核定。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依照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若其计税期间设定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那么需在期满那一日开始计算,往前推十五日的这个时间段内去进行申报纳税;如若安排的计税期间是十日或者十五日,这种情况下,则要从次月的第一天起,向后数十五日来完成申报纳税的操作。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去解缴税款时的计税之间,以及进行申报纳税的期限,是按照前面两款所规定的内容来执行履行的。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若纳税人将十日或者十五日当作一个计税期间,那么应当自期满之日开始,在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增值税是由税务机关来进行征收的,而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则是由海关代为征收的。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增值税计征办法,针对个人携带或寄递进境的物品,是由国务院去予以制定的,制定好之后,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出口货物,跨境予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理应依照法定要求开具,且能正确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涵盖纸质发票,以及电子发票这两种类型。电子发票同纸质发票一样,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海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工作配合机制,这是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各类涉及的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要求,在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畴以内,对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增收管理事务给予支持以及协助 。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此依照本法规定展开执行,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来执行。
第十七条,纳税者、扣留缴纳者、税务部门及其供职人员,若违背本法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