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背后的原理
这个规定的核心原理在于,维持增值税那种“环环抵扣、税不重征”的中性原则,与此同时,体现国家针对农业以及基础产业的扶持政策。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 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点”问题
进行农业生产并在此基础上销售出自产自销农产品的情况,是属于被给予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范畴之内的。而这种情况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当从从事农业生产并进行农产品销售相关活动的生产者那里实施对农产品进行购买这样的行为时,作为购买一方且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主体,是没有办法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而也就不存在能够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了。
· 要是处于下游的企业,运用这些农产品制作出税率为13%的商品,然而在进行销售的时候,却需要按照13%的全额来计算销项税额,如此一来,农产品自身所包含的“隐含税款”,就转变为了企业的成本,进而致使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这是极其严重地违背了增值税的设计原理的 。
2. 采用“计算扣除法”模拟进项税
鉴于要处理上述断点方面的问题、情况,税法以具有创造性、创新性的方式引进、引入了 “计算扣除法” ,也就是、即,并非依靠、依赖上游所开具的发票,而是准许、允许企业依据、根据采购成本,自己、自行计算得出、算出一个虚拟的、虚构的进项税额,用来、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 这个虚拟的进项税额,就是 “买价 × 扣除率”。
3. 为什么扣除率是10%,而不是13%?
· 这存在着一个关键要点。要是扣除率同样为13%的话,那么其意就指农产品环节的进项税额被百分之百地予以传递以及抵扣了,然而需要留意的是,农产品的采购成本自身是不含有增值税的 ,因为依据政策是免税的。
· 设定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能够理解成是对于农产品所包含的“隐含税款”的一个估算数值。它比最终产品的百分之十三税率要低,这意味着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留存了这部分税收,与此同时也考虑到了农业生产者尽管没有纳税,然而其投入品(像是化肥、农机等)是含税的实际情形。
如此这般进行设计,一方面保障了深加工企业不会由于上游实施免税举措进而致使税负变得过重,另一方面又确保了国家税收不会因免税这一政策而最终造成流失过多的情况,达成了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得以实现 。
总结原理:
国家借助对农业生产者给予免税的方式来扶持农业,然而免税这一举措会形成下游工业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链条出现中断的状况。为了将这个问题予以解决呢,税法准许下游企业运用“计算扣除法”,依照10%的扣除率去计算进项税,进而修复抵扣链条,防止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形,让税制维持中性状态。10%的扣除率是一个历经测算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比率。
二、举例说明
我们通过一个简化的例子来清晰地展示这个过程。
场景:
在面粉厂当中,有一家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面粉厂,这家面粉厂从小麦种植户那里收购小麦,而该小麦种植户是农业生产者,面粉厂收购小麦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高筋面粉,这种高筋面粉的税率为13%。
具体步骤:
1. 采购小麦(购进环节)
· 面粉厂向种植户收购小麦,支付买价 10,000元。
因种植户销售属于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可免予征税,其仅能够开具出一张“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发票之上不会呈现出税额 。
· 根据政策,面粉厂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
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其中买价为10,000,扣除率是10%,得出的结果是1,000元 。
· 会计处理上,这批小麦的入账成本为:
原材料成本等于买价减去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买价为10,000,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所。
2. 生产加工面粉(生产环节)
此面粉厂把那有着10,000元买价额度的小麦,全都予以加工使其变为高筋面粉,假定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成本。
3. 销售面粉(销售环节)
一家面粉厂,把所有的高筋面粉,卖给了一家食品厂,其不含税的售价,是15,000元。
· 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等于不含税售价乘以税率,其中不含税售价为15,000,税率是13%,由此得出销项税额是1,950元 。
4. 增值税申报(纳税环节)
· 面粉厂在本期申报增值税时:
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1,950,进项税额是1,000,两者相减的结果是950元 ,。
全过程税费分析表:
环节 主体 行为 金额/税额 说明
以无税额,购进发票为普通发票的面粉厂,支付了买价10,000元。
将面粉厂所需计算的进项税设为1,000元,其核心步骤是,用10,000去乘以10%这个数值,从而得出该进项税的具体数额,对吗? 。
面粉厂,其原材料成本为9000元,原本是10000元,减去了1000元 。
销售 面粉厂 取得销售收入 15,000元(不含税)
面粉厂 计算销项税 1,950元 15,000 × 13%
面粉厂进行纳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是950元,此金额是1,950减去1,000所得的结果 。
结论: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
若是不存在那10%的扣除政策,面粉厂就得依照1,950元进行全额的增值税缴纳,其于采购环节所支付的10,000元成本里隐含着的税款没法进行抵扣,如此一来,税负将会极其沉重。
有了这个政策之后,面粉厂成功实现了金额为1,000元的抵扣,其实际仅仅是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额度,也就是(15,000减去9,000等于6,000元)那一数额承担了数量大约为950元的税款,实际税负率大概是6.33%,此情形对因上游免税而导致中断的抵扣链条起到了修复作用,实在是公平并且合理的。
重要提示:
倘若企业所购进的农产品并非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而是用于别的用途,像是生产税率为9%的商品或者直接进行销售,那么其扣除率有可能不一样,比如是9% 。
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定去获取合规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然这一步骤缺失,也就无法建立完善的台账,进而假如台账没有建立起来,便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得是去取得合规的销售发票才行,不然也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