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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农户”模式下,农产品能否认定为自产?
    发布时间:2026-02-13 00:05:3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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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采购流程_公司+农户模式 增值税免税 生产经营主体

作者/黄心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当下涉农领域的主流合作形态是“公司 + 农户”模式,其本质是企业借助农户的生产资源来扩大规模,农户依靠企业的技术与渠道实现稳定增收,进而达成双赢。然而对于企业来讲,存在一个顾虑:在这种模式下所产出的农产品,究竟可不可以认定为“自产”,进而享受到增值税免税优惠呢?接下来我们结合政策以及案例,对这个问题开展简要分析。

Part 01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作出明确规定,2.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来从事畜禽饲养,3. 也就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4.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这些的所有权属于公司),5. 农户把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后交付给公司回收,6. 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拿去进行销售,7.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8. 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简单拆解这个规定,能认定为自产主要看三点:

1.生产资料由公司提供且所有权归公司;

2.农户仅提供饲养劳务,按约定获取报酬;

3.成品畜禽权属归公司,由公司主导销售。

这三个要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层层递进。首先,生产资料是由公司来提供的,并且归公司所拥有,其本质在于,公司借由优质畜禽苗、标准化饲料等核心资源,从源头对产品的品质基础予以把控,这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判定公司是不是真的主导生产的首要依据;其次,农户仅仅是提供劳务,领取固定报酬,这意味着畜禽苗坏死、自然灾害等生产风险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而且产品后续的增值收益同样归公司所有,这便明确表明公司才是真正的生产经营主体,而非单纯的采购方;再者,成品要由公司收回并且进行销售,这表明公司还得承担起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要全程参与从生产一直到销售的环节。

历经这一整套完整流程,公司所担负的角色与“农业生产者”的核心定义全然契合,理所当然地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条件。从税务核查的逻辑层面而言,倘若企业仅仅满足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像是提供生产资料然而并不主导销售,又或者主导销售只是令农户自主承担生产风险,均有可能被判定为“形式合作、实质外购”,进而无法享受到免税优惠。

需特别加以说明的是,这项政策当下仅仅直接适用于畜禽产品,别的农产品,像是粮食、蔬菜、中药材等,尚无清晰明确的政策依据,要在税务实践之中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沟通过后,参照此政策的核心逻辑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免税优惠。

接下来,我们看个简单案例

依据温氏股份公众号所公布的信息,“公司 + 农户”模式于温氏的应用情况是这样的:公司会统一供给畜禽苗、饲料以及兽药疫苗,同时还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全程一站式的指导,协助农户掌控养殖标准、处理疫病防控等方面的问题;农户无需为生产资源以及销路担忧,仅需专心致力于饲养工作,所有的成品均由公司统一进行回收销售,公司还作出承诺保障农户在正常经营状况下的合理利润。这样的运作逻辑全然契合 2013 年第 8 号文件针对“公司 + 农户”模式的认定标准,能够被视作自产农产品销售,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相反,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所规定的,外购的农业产品,还有外购农业产品经生产、加工之后销售的且依旧属于注释里所列的农业产品,并不在免税的范畴之内,应该依照规定的税率去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只是跟农户签订了购销合同来收购农产品,接着开展清洗、包装、分拣等简单加工的,不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条件,需要依法去申报缴纳增值税。

农产品采购流程_公司+农户模式 增值税免税 生产经营主体

在此类合作当中,生产风险是农户承担的,企业还转过部分的市场风险给农户。企业会按照市场行情去调整收购价格,其行情善恶是直接影响收购价贵贱的,同时倘若企业因为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收购量,农户还可能会面临销售不通畅的状况,双方的合作品性更加是近似贸易行为,所以自然是无法使用免税政策的。

Part 02

实务中,除了上述核心认定标准,还有两类场景容易引发争议。

先看“保底收购”

有些企业跟农户商定“不管市场价格怎样波动,都依照固定价格去收购成品”,然而这个条款只是锁定了最低收购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包收包销”:其一,要是市场价格高于保底价,企业一般会按照市场价格来收购,如此农户能够享受到溢价收益;其二,一旦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企业会按照保底价收购,企业仅仅承担有限的价格下行风险,而且仍拥有依据市场需求调整收购量的权利,要是市场需求萎缩,企业可以拒收超出自身需求的产品,农户依旧会面临产品滞销的市场风险。

换而言之,这般保底收购并没有对贸易本质予以改变,企业依靠保底价让出了一部分价格收益,然而却没有承接核心市场风险,并且也没有参与生产风险管控,其本质依旧是属于采购方而非独立生产者,大概率会被判定为外购农产品。

再看“部分环节外包”

比如存在企业自有培育基地的情况,把饲养环节交给农户去完成,把护理等环节也同让农户完成,不过企业会统一提供饲料,企业会统一提供兽药,企业会统一提供疫苗等价生产资料,并且企业还会进行技术指导。这类模式存在的争议乃是,核心生产环节究竟是不是由企业真正去掌控。要是仅仅只把日常饲养以及护理等劳动密集型环节进行外包,然而企业依旧对生产全流程起到主导作用,产品生产的主导权以及与核心风险并没有因为外包而出现让渡,税务机关通常就会认可其自产免税资格。相反的情况是,要是企业把畜禽苗培育等核心生产环节进行外包,仅仅只是负责最终的收购销售,那么就很容易会被判定为外购。

Part 03

那么,企业该如何化解上述争议呢?

其关键之处在于,要证实企业在生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承担着核心风险,能够从合同约定、证据留存这两个层面来构建合规体系。

从合同的层面来讲,要明确地约定三个核心条款,其一,生产资料是由企业统一进行提供的,要详细地列清楚具体的品类以及数量;其二,企业是拥有生产主导权的,农户必须严格依据企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去开展生产;其三,成品畜禽全部都是归企业所有的,自然灾害、疫病、减产等方面的风险是由公司来承担的,农户仅仅是按照约定去获取劳务报酬,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于证据留存这一层面来讲,要构建全流程的台账体系,去完善生产资料发放的记录,以及技术指导的日志,还有巡查照片,再者农户培训签到表等等,进而形成“事前提供,事中进行管控,事后予以回收”这样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来证明公司在整个过程当中参与到了生产管理之中。

Part 04

总归来说,在“公司 + 农户”这种模式之下,农产品的“自产”认定存在着相应情况,其核心判定标准在于企业是不是真的主导了生产过程,并且承担相应风险,而并非仅仅只是单纯地去看究竟是谁直接动手进行劳作。对于那些涉及农业的企业而言,规范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一直以来都是应对税务认定方面争议的关键要点所在。只有切实落实到位了,才能够在税务核查过程当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合法地去享受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所带来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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