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农产品发票,不一定能够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必须准确把握政策,并与业务实际相结合,规避涉税风险。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
农产品为小规模纳税人自产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发票为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并可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外包农产品的,其销售农产品属于应税活动,税率为3%。根据财税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纳税时,其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凭证。进项税额抵扣。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
该类免税发票是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
根据财税[2011]137号和财税[2012]75号的规定,流通环节纳税人销售蔬菜和部分鲜肉、蛋品,免征增值税。此时,他们对外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用于计算抵免。进项税抵扣凭证。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明明是从外地采购,却冒充自产,适用免税。如果购买者获得此类“假免税”农产品发票,则不能用于计算扣除额。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