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4月29日的时候由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检总局令第12号予以发布,自那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其一是为了强化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其二是维护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其三是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数值情况表现,其四是用以保护农业自身的生态环境状态情形如何,其五是推动促进农业朝着可持续、持续性长久发展的方向迈进,基于之上这些情况从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的无公害农产品,是这样的产品,它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它的生产过程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同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requirements,经过认证合格之后获得了认证证书,并且被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那种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是由政府进行推动的,并且实行的是产地认定以及产品认证这样的工作模式。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活动,以及进行产地认定的活动,还有开展产品认证的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依据“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开展。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中一部分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同样依据“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一部分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也是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三个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相关工作细致做好。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予以扶持。同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也应当在这些方面进行扶持。并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同样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国家鼓励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此为第七条规定。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由农业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去进行确定的,并且还要共同去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规定严格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被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应当竖起标示的牌子。牌子上要表明范围,还要表明产品的品种,以及责任人。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本办法规定,得负责组织施行本辖区内,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相关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一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就是接下来要说的申请人,都需要向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呈上书面申请,这个书面申请涵盖的内容是这样的: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开始起算,在十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之内,去完成对于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若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那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去上报推荐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上报的对象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17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开始算起,在其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针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相应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加以检查,对区域范围予以检查,对生产规模开展检查,对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对生产计划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这是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承担着产地环境检测这项任务的机构,把检测结果依据着,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情况,对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情况,以及对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起,展开相关行动,此行动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的,即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且要报农业部备案,还要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是3年,属于第二十条规定范畴。期满想要继续使用,得在有效期满9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去重新办理。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先是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去进行审批,之后,要获得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给予的资格认可,这样之后,才能够去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提出无公害产品认证申请的单位也罢,个人也好(下面统称申请人),得向认证机构呈上书面申请,这份书面申请涵盖这些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开始,应当啊,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存在这样一条规定,即第二十四条,若符合相应要求,那么认证机构能够依据自身需要,派遣相关人员,针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以及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展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材料核算契合相应标准要求之时,以及在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现场检查,此现场检查仅适用于存在现场需检查的特定情形下,认证机构有责任通知申请人委托具备专业资质资格条件的检测机构展开对该产品的检测工作。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六十二条,认证机构针对材料审核,现场去进行检查(仅限于需要对现场开展检查的情形时),且此产品检测结果契合所需要求的范围之内,应当是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以及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始计算,在30个工作日的时间跨度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认证机构于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之后,需在30个工作日这个时间段内,把其已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送至农业部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最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进行公告。
二十八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若需继续使用,应当在有效期满九十日前,按着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有着在有效期内这样条件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品种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那些,此时应当去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向原本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其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同时,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标志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系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予以发布,此为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针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来而言,其使用应当限定在认证的品种范围以内,并且要在认证的数量范围以内来进行使用。
有单位或者个人,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在证书规定了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的情况下,是能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基于职责分工依法组织,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还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会针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开展跟踪检查,还会受理有关的投诉以及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伪造,也不可以冒用,更不可以转让,还不可以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以及产品认证证书,还有标志。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那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为单位或者个人,要是违反了本办法,存在下面这些情形中之这个或者那个的,便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咧,还要责令展开为期有限时日之内的改正;要是超过规定时间期限之后仍然还没有进行改正,那么就得取消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被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所对应的第三十七条指出,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行为,且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过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若没有违法所得,则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于那些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且加贴了标志的产品,要是经过检查,再经过检测,还经过鉴定,发现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那么就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然后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若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若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形,若存在玩忽职守的状况,那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要是构成犯罪的话,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部门,不得收取费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本办法之中的第四十一条,是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的,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的,并且,还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