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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施行,这些要点你得知道
    发布时间:2026-03-17 00:11:2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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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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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认定重要性_地理标志农产品_如何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一、如何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以下简称《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得以正式施行,其目的在于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具备质量和特色。该《办法》总共含有36条,主要是从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以及保护这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完善。什么会是呈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注册这一“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办法》当中存在哪些全新规定,消费者怎样才可以买得更加明白且更加放心?

二、土特产≠地理标志产品

将高质量认定予以推进,这是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管理的前提条件。《办法》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应具备“四性”特征,也就是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以及关联性。明确提出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或者主要生产环节理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以内。此外,产品要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等。并且产品特性是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管育鹰觉得,《办法》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的4个特性作出了精准的概括,如此一来,法律所规定的地理标志实质要件便越发易于理解并能够更好地把握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贸易与政策研究室主任胡冰川称,要弄清楚“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它并非绝对等同于通俗理解的“土特产”。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地为特定地域的产品,其具备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决定,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且以地理名词来命名的产品,像“五常大米”“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等。此之中的关键词乃“经审核批准”,并且与此同时,还需要专门的质量标准认证,如此这般才能够被称作“地理标志产品”。

三、明确地理标志产品不给予认定的6种情形

产地特定的产品,像安吉白茶、山西老陈醋、烟台苹果等,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由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决定,这类产品叫地理标志产品。到202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277件,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

《办法》规定了6种不给予认定的情形,其中包含,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等状况;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变更程序,此程序能够满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因生产、销售以及发展变化,而需对有关要素进行调整优化的这一现实需要;将异议期从原来的受理公告发布后,调整为初步认定公告发布之后,这样做有利于相关主体针对拟认定的产品保护要求,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

地理标志农产品_地理标志产品认定重要性_如何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近些年,有一些地理标志侵权状况,把市场秩序给搅乱了。《办法》明确了9种具体违法行为,这其中涵盖了在产地范围外面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之上,使用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以及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情况。这位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名为相关负责人的人士表明,进一步强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举措,对于进一步致使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产品附加值得以提升而言,有着积极益处,能够杜绝他人进行仿造、冒用或者滥用的行为,进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在整合地区资源、延展产业链条、促使特色产业规模化以及迈向国际市场等诸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消费独特性

胡冰川进行分析指出,从经济效益层面来看,地理标志产品带有鲜明的地域独特特征,具备市场溢价情况,其销售价格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如此一来会对当地经济增长起到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地理标志产品历经历史的不断演变,还收获了社会价值方面的认同。消费者在开展购买行为时,除了能够得到品质方面的保障之外,还能够获得心理方面的满足,原因在于它拥有消费的独特性质。除此之外,地理标志产品当中也饱含着当地的文化特色内容,可以凭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持续挖掘具备可持续发展性质的市场潜力,并且,它还是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手段。

胡冰川持有这样的观点,那就是,《办法》正式施行之后,能够防止出现产品假冒的状况,以及产地假冒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借助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高要求,能够避免产地内部出现质量参差不齐的这类情况。更关键的是,它可以保护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利益,进而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以及竞争优势得以充分施展发挥。在另一方面,《办法》还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当遭遇侵权行为的时候,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切实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五、《办法》还有哪些重要内容

2021年施行开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把地理标志当作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与此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能够作为官方标志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所以将规章的上位法依据继续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并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照法律认定地理标志产品 明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本行政区域内 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明确那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标准,明确那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程序,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这是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并且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这是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把异议程序放置在技术审查的后面,优化审查程序,从而提高审查效率,这是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变更程序,对于保护相关要求里的非主要内容变更的情况以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情况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以及要求,这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的理由,明确证据材料的要求,明确审查以及救济的途径,这是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明确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此为第九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对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此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相对应的标准去组织展开生产也就是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要是生产者没有按照标准进行生产,而且在限期之内没有改正的话,那么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将会被注销属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除此之外,《办法》跟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有部分内容交叉情况,在具体进行适用的时候,依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这一原则,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以及保护内容,要是两个规章不一致的话,那就适用新规章,要是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那就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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