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我们公司是位于青岛的一家农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增值税的政策,那么请问,我们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不可以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复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国务院令第 134 号之规定,又经国务院令第 691 号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增值税税率方面,对于如此这般明确列项而言是这样子规定的,即纳税人在进行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并且包括不动产租赁服务,这里涵盖销售不动产,还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这些货物之时,税率为 11%,具体货物如下,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而第十五条规定,在增值税免征范畴之内,有这样下述的项目,那就是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第一条作出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若其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并且,或者是进口货物,原本适用17%税率的情况,税率调整为16%,而原本适用11%税率的情况,税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一条规定指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以下所说的纳税人,当其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时,如果原适用16%税率的,那么税率调整为13%;要是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则调整为9%。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且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对其进行了修改,该细则第三十六条作出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情形之下,是可以放弃免税的,进而依照条例的规定去缴纳增值税,在放弃免税之后,36个月内都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2025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在政策文件-热点问题版块,针对问题“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发票是怎样规定的?”作出如下答复,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开票时税率应选“免税”,仅能开具普通发票,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是一般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递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首先要说明的是,若一旦放弃免税待遇,那便须针对全部额度放弃免税。当放弃免税以及减税之后,在36个月的时间段内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免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开具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适用的税率是9%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征收率为1%。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一直到2027年12月31日为止,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里,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采用减按1%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情况,应当按照1%征收率去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税的人能够针对那一笔销售所获得的收入,挑选放弃削减税收,进而开具百分之三的增值税专门用来记账的发票。
综上所述,你们公司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能够开具百分之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要放弃免税。你们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从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开始,依照规定去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留意的是,一旦放弃免税,就要就全部放弃免税。放弃免税之后,三十六个月之内不可以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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