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对农、林、牧、渔业的发展予以扶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作出规定,即企业要是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所获取的所得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那么,怎样去理解这一税收优惠才能够让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呢?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又应该留意哪些问题呢?
目前,农产品初加工采用四种经营方式
一是受托初加工方式。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按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中相关规定指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这个规定清晰地表明了,针对受托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收取的加工费用,是按照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这种情况来实行免税的。
其一,存在委托初级加工的方式。其二,需明确公告第九条开头部分所规定的,当企业委托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去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而取得的收入时,是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其三,还要知道现今实行的税法所规定的可以免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里是涵盖了农产品初级加工服务业项目的。其四,基于此,企业要是通过采取委托农产品初级加工这种方式而取得的项目收入的话,就能免交企业所得税。
这一种方式是,自己生产,进行初步加工,然后销售,形成一体化,有这样的规定,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表明,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且直接进行初加工,而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企业要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且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可见,企业采用自产、初加工以及销售一体化的方式,对于生产环节而言,不管种植项目企业所得税是免税,还是养殖项目企业所得税是减半征收,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四是采取外购、初加工以及销售一体化的方式,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是依照财税〔2008〕149号文件,借助对原料、加工工序、产品列举的办法来进行定义的,并未针对原料的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作出规定,所以,只要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的所得就能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要是其从事的是国家限制以及禁止去发展的那些项目,那么该企业是不能够享受到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给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
其次,关于享受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范围,是按照财税〔2008〕149号文件,以及财税〔2011〕26号文件,还有公告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首先,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并非等同于企业的全部所得,再者,它仅仅是企业全部所得内里的一部分。
第四,企业针对外购茶叶开展挑选、选择、区分,进行分开包装、分别装饰后再售卖的所得,不享有农产品初次加工的优惠政策。
第五,企业要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优惠,那就得遵循核算方面的规定,其一,企业若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得单独计算所得,并且要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其二,要是没有单独计算的话,那就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三,此规定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2.当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一样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项目时,应当分别进行核算,要单独去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优惠数额;要是分别核算不清楚的话,那么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比例分摊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来进行核定。此规定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不同的单项所得优惠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