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一律师
销售农产品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合成牛胚胎属于《关于征收增值税的说明》 《农产品范围》(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种子生产企业从事种子生产、销售的,下列生产经营模式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聘请农民或工人培育种子,然后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培育,并向农户收取。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被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产品。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成成品后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再进行回收。出售的成品牲畜和家禽。
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2.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
(一)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领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本文件附后)执行。
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部分生鲜肉蛋制品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鸡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三)特定主体、特定情况下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1.负责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办理免税业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外,均征收增值税:
(一)军用食品:是指凭军用粮票、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供应的食品。
(二)救灾食品: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食品(证)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助的灾民的食品。
(三)库区移民口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库区移民口粮券(证)按规定销售价格向库区移民供应的粮食。
注: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销售额和应税销售额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不能享受免税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