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用农产品销售不得使用“生鲜灯具”提醒,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的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其辐照可以显着美化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容易误导消费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新修订的《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利用灯光等显着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光泽等感官特性的设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感官认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尽快更换照明灯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对场内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标准的,督促经营场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所需的灯具。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还提醒消费者,购买生鲜肉时应选择正规场所,在自然光或接近自然光的灯具下鉴别生鲜肉的质量,防止因使用商家的鲜肉灯。如发现经营者使用“生鲜灯”,可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宁夏日报记者陶陶文/手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