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脱贫攻坚战进入关键阶段。近年来,许多贫困地区民众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和专业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开展业务,开辟了一条脱贫致富之路。那么,这些新增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呢?今天,我就帮大家整理一下。“
公司 + 农民”经营模式下的畜禽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在
“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和转售的纳税人。
【好处】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纳税人回收、转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
2.畜禽应列入《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发布)。
[策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题]。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企业
【好处】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 作物新品种的选择和育种;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饲养畜禽;
(6) 林产品的收集;
(七)农林牧渔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经营维护等服务项目;
(8) 深海捕鱼。
3. 企业所得税减半项目:
(1) 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水产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养殖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养殖户提供畜禽苗木、饲料、兽药和疫苗(产权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 农民将饲养的畜禽制成成品,并运送到公司进行回收。
[策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7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级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48 号)。
专业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专业农民合作社
【好处】
专业农民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为《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发布)中纳入的初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策略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专业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出售某些农业材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专业农民合作社
【好处】
专业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农药和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是专业的农民合作社。
2. 向公司成员销售农业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策略依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从专业农民合作社的销售中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
[享受主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好处】
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纳税人按照农产品购进价格和农产品购进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标明的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按照农产品购进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购进价格和10%的扣除率扣除。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从专业农民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为《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文)所载农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策略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 文章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专业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农产品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题]。
专业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
【好处】
专业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买卖合同的双方均为专业农民合作社和公司的成员。
2. 合同标的物是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策略依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