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明确食品经营者报告责任,现将食品经营者报告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告范围
在天津市(含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发生下列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食品博览会主办方举办食品博览会(包括展销会、博览会、庙会等);
(二)食品经营者使用自动化设备跨省经营,自动化设备位置、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从事跨省份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和餐饮服务管理活动(含集中就餐单位食堂跨省承包经营);
(四)30人以下小食堂(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托儿所、疗养院、医疗机构、建筑工地)开业、相关信息变更或者停止营业的;
(五)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且其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六)食品经营者的周边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及周边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七)集体供餐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及供餐情况变化;
(八)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九)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
(十)学校、托幼机构以外的集中供餐单位食堂出现《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且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或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
(十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开设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2. 报告部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和管理;负责跨省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使用自动化设备跨省运营(含我市经营者使用自动化设备跨省运营)。 )以及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店、餐饮服务连锁店、餐饮服务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含本市经营者跨省经营管理活动)举报事项的报告和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食品展览主办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举报事项的报告和管理。
3、举报渠道
(1)在线处理
相关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食品经营者报备”模块办理报备事宜()。
(2) 离线处理
相关食品经营者可直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下办理举报事项,领取并填写各类《举报表》,提交相关信息材料。举报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3) 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提交材料内容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告知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出具《食品经营者报告材料回执》(附件1),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在《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并食品经营者报告信息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存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许可证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食品经营者申请新的、变更的、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一并办理申报事项的,应当将相关申报事项一并填写在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食品经营者运营商将不再单独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收集食品经营者报送的信息。
4、报到时间
(一)食品展销会(含展销会、博览会、庙会等)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前3至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业前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就餐人数30人以下的小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的餐饮经营活动自开办或变更之日起报告。
(四)自开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食品经营活动
1、采用自动化设备跨省作业;
2、从事跨省份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和餐饮服务管理活动(含集中就餐单位食堂跨省承包经营);
3、从事网上业务;
4、周边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
5. 团体供餐单位向学校和托儿机构提供餐食。
(五)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2、从事网络业务的情况发生变化;
3、周边仓库(包括自有、租赁)地址发生变更;
4、集体供餐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提供的餐食发生变化;
5、自动化设备位置、数量发生变化;
6、增加预包装食品的销量;
七、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外的集中供餐单位食堂,出现《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且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自营。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业务发生变更。的。
上述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举报事项的,应当自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停止之日起报告。
5. 报告材料
(一)举办食品展览的材料
1、食品展会(含展销会、博览会、庙会等)主办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主办单位名称、主体资格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联系方式和方式等;
2、展会名称、举办地点、经营期限、食品展位数量、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场食品经营者信息核查等;
3、《食品展览主办单位展前报告表》(附件2)等。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业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名称、地址、品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开业前报告表》(附件3)等。
(三)跨省作业使用自动化设备及相关情况变化的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专营预包装食品备案号、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确保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检和检验制度、进货检验记录制度、设备设施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食品和食品原料储存和清洁制度材料及补充材料、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制度、员工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计划、食品及半成品供应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查、食品工厂检验证书或其他认证体系等;
3、各自动化设备的产品资质证书、具体摆放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注册)编号显示方式、数量等;
4、《使用自动化设备跨省作业情况报告表》(附件4)等。
(四)跨省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材料
1、从事食品销售链、餐饮服务链经营活动的材料
(一)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连锁品牌名称、相关食品安全负责人、相关食品安全负责人、相关联系方式和方式等;
(二)经营类食品连锁企业,涉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号、字号等品牌的授权使用,或实行连锁销售、餐饮服务授权并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授权食品经营者管理、经营指导等管理类别;
(三)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的经营模式,包括直营、特许经营、联营、统一管理、仅品牌授权、品牌统一管理等;
(四)确保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员工健康管理、空调通风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厕所、食品定期清洁等。安全风险控制清单、日常控制、周检查、月调度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进货检验记录、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与维护、食品储存管理、废弃物处理、不合格食品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储存地点、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和使用制度等;
(五)本市中央厨房、配送中心、仓储场所、商店的开业情况,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相关联系方式和方式等;
(六)《跨省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报告表》(附件5)等。
2、餐饮服务管理活动材料
(一)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联系方式和方式等;
(二)确保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员工健康管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清单、日常控制、周检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进货检验记录、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与维护、食品储存管理、废弃物处理、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原材料供应 经营管理考核与退出机制,分、子公司及其他绝对控股企业管理制度,签约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食品安全定期检查、食品安全违规举报、应急管理制度确保粮食供应等;
(三)签约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许可证号、经营场所地址、联系人、电话;
(四)《跨省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报告表》(附件5)等。
上述持有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跨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无需申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五)30人以下小食堂材料(学校、托幼机构、托儿所、疗养院、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1、就餐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就餐单位食堂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用餐单位提供实际就餐人数的承诺书等;
3.确保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和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员工健康管理、空调通风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厕所定期清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常管理与控制、每周检查、每月调度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进货检验记录、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与维护、食品储存管理、废弃物处置、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原材料供应商管理评价、食品相关产品体系退出、采购和使用等;
4、提交场地布置图、设备设施清单、保证现场食品加工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等的承诺书;
5.《食品经营相关事项报告表》(附件6)等。
(六)其他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及相关情况变化的材料
主要涉及本《通知》报告范围中的第六至第十项。常见的需提交的材料有《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6),报告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型餐饮许可证信息。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网络运营和运营条件变化的材料。开设实体店、网上经营类型、第三方网上食品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名称等。
2、周边仓库(包括自有、租赁)及地址发生变更的物料。外围仓库的具体地址、使用方法、存储形式等。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提供餐食及餐食供应情况变化的材料。餐饮学校类别、向餐饮单位供餐的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变化等。
4、主要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材料等。
5、自动化设备的位置和数量发生物料变化。自动化设备类型、具体放置位置及数量变化等
6.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材料。预包装食品销售、特种食品品种销售等。
七、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外的集中供餐单位食堂,出现《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且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自营。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业务发生变更。材料。
(一)涉及情况变化的材料。相应的食品业务变化等
(二)涉及业务形式变更的材料。经营形式变更、承包经营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地址及其他变更等。
六、其他事项
(一)食品展会主办方的相关责任
食品展览会、交易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实并留存到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或者注册登记情况,明确到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监督落实,定期监测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场馆所在地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涉及许可信息变更的情况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无需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颁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核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涉及跨区域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
相关食品经营者开展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管辖范围外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食品经营者报告信息,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七、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者关于“自动售货机位置、数量发生变化”的报告后,应当本《通知》报告范围第二项中的“设备”。 》、第8项、第10项应当自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接受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内容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ETC。
八、违法责任
相关食品经营者未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未履行相关报告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
附录:
1.食品经营者申报收到物资凭证
2、食品展会主办方展前报告表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开业前报告表
4、使用自动化设备跨省作业情况报告表
5、跨省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报告表
6. 食品经营相关事项报告表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结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