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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规定:一般情形与小规模纳税人情形
    发布时间:2024-11-25 09:05:2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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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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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一般规定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2.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向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量。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二条2019 年海关)

三、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二条2019 年海关)

四、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二条海关总署2019年)

五、纳税人批发、零售采购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蔬菜和部分生鲜肉蛋类,取得的普通发票如何抵扣增值税?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和部分生鲜肉蛋类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六、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额如何扣除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税率为13%。对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征收农业进项税。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购进发票载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作为进项税额。将使用销售发票并扣除 9%。计算进项税额的比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 2019 年)第 1 条和第 2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和抵扣政策

(一)收购农产品中哪些产品生产、销售的进项增值税适用核定的抵扣政策?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的,纳入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农产品。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一条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额比率 / (1 + 扣除率)

当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包括为生产非农产品半成品而采购的商品数量)×单位消耗的农产品数量

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的,在计算当期农产品消费数量和平均收购单价时,应当进行汇总分配按照合理的方法。

平均收购单价是指期末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不包括除收购价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分拣费用。期末平均进货价格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收购价格=(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收购价格+本期收购农产品数量×收购金额当期价格)/(期初农产品库存数量+当期农产品收购数量)

2、成本法: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扣除率/(1 +扣除率)

农产品消费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收购量/上年生产成本

收购农产品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以及除收购农产品外单独支付的运费,以及储存前的准备工作。成本。

使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的,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确定农产品消耗率时,应当按照规定征缴。以合理的方法。

农产品消费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当年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农产品消费率,作为消费额。明年的农产品价格。

3.参考方法:新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位消费数量或者农产品消费率。农产品。试点纳税人次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或农产品消耗率,计算确定准予征收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年以此为基础扣除。同时计算上一年度的进项增值税。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差额可以结转下一期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差额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规定进项税额应转出。

四、试点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和抵扣: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9 %/(1+9%)

丢失率=丢失数量/购买数量

五、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二条2019 年海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第四条、第七条

1、问:我的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除日常使用外,还采购了多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用于对外租赁。请问:建筑设备租赁收入如何征税?跨地区租赁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答:首先,贵公司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还提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属于并行经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适用不同的税率或适用征收率的,分别计算适用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如果不单独核算,则适用较高的税率。

在适用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3%。但营业税转增值税前取得的设备如果是租赁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施工设备的租赁取决于是否提供操作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配套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向他人租赁设备、为经营者提供经营者的行为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项目变更为“建筑工程”。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建筑设备提供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经营租赁服务,虽纳入“建筑服务”项目,但需缴纳增值税。不过,纳入税改增值税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设备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并没有明确,但根据设备租赁政策,应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金计算并按3%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扣除并支付所获得的总价款和额外费用。分包后的余额,按2%的税前税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由于建筑设备提供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经营租赁服务与建筑服务一样缴纳增值税,因此跨地区提供的相应租赁服务应现场预缴增值税。但在没有经营人员的情况下,跨地区提供租赁服务的,租赁收入须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无需在租赁服务地预缴增值税提供。

例:A公司位于H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设备配套运营商的租赁业务。其向J市B建筑公司租赁了一套设备,2019年4月通过该业务获得租金收入21.8万元(含税)。 A公司向J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4000元[218000÷(1+9%)×2%]。 A公司向H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补充增值税14000元[218000÷(1+9%)×9%-4000]。营改增试点前购置的设备,且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按3%现场预缴增值税。

2、问: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是否可以一次性按10%的税率加计扣除?如何处理账务?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9%的扣除率扣除。 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购买的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即在收货时加计扣除时间点。

会计处理,假设采购农产品20万元,本期采购,借记原材料18.2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8万元,银行存款已入账20万元。 。

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时,借记生产成本18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元,贷记原材料18.2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3、问:我公司收购农产品然后直接转售。此类交易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

答:企业收购农产品并直接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收入,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相关优惠,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其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条例》《关于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 2011年第48号)限制免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下列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种植;

5、畜禽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洋文化和内陆文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实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企业收购农产品并直接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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