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近日,笔者团队接到一个关于税务筹划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的咨询案例。某发电公司需要采购大量秸秆发电,却无法开具合规发票。财税公司为其提供了一个税务筹划方案,就是让发电公司的下属回收公司在前端设立一个合作社,合作社先收购后出售。回收企业开具农产品发票,然后回收企业将秸秆出售给回收企业,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发电企业购买秸秆可以获得合法发票,用于成本抵扣和投入信用。不过,笔者认为这个计划存在重大漏洞。该方案一旦通过,发电企业将面临极高的税收风险。基于此,本文拟从该案例出发,详细分析该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务风险,并提出简要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同样面临这一困境的企业提供有益的建议。
1.税务筹划方案:成立专业合作社解决发票问题
(一)案例理由: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对于传统发电企业来说,如何优化产业升级,开发利用生物技术等清洁技术发电是其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此,一家发电公司推出了利用秸秆直接燃烧发电的新技术。它让秸秆直接在锅炉中燃烧,产生高压蒸汽带动汽轮机做功,进而带动发电机发电。该技术一旦在发电企业全面推广应用,不仅可以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成为新型生物发电企业,而且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环境效益突出,这与国家环境保护战略。
然而,企业面临着无法取得发票的困境,导致税负和成本高昂。一是企业向农民收购秸秆,农民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为发电公司开具农产品发票;二是当地城市甚至省份的秸秆数量无法满足需要,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跨省开具和使用。为了实现转型升级,公司也能将成本和税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于是找到财税公司帮助公司解决拿不到发票的问题。
(2)解决方案:前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公司给出的方案是,让发电公司在其所属公司(回收公司)门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市区内或跨省收购秸秆,然后出售给回收公司,并向回收公司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回收公司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后,按9%或10%的税率进行投入品抵扣,然后出售秸秆。向发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解决发电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而造成的成本高、税负高的问题。不过,发电公司也指出,虽然收购秸秆的发票已经解决,但需要经过两层运输,公司的运输和仓储成本将相应增加。财税公司随后提出,允许农民将购买的秸秆直接运往发电公司。

(三)总结:谨防“税务筹划”变“税务担忧”
发电公司对财税公司提出的税务筹划方案仍有一定顾虑,因此向笔者团队进行咨询。笔者认为,这个计划存在重大违规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增值税。但具体而言,本案中合作社出售给回收公司的秸秆并非合作社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而是外购农产品,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一旦税务系统预警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将全面核查合作社是否具备农产品生产能力。但合作社仅起到中介桥梁的作用,不具备自行生产的能力。很容易被认定为空壳企业。那么回收企业和发电企业作为合作社的下游企业,也将面临极高的税收风险。
2、盘点本次税务筹划方案面临的三大税务风险
(一)交易链三方均面临涉税犯罪风险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虚开发票扣税的刑事风险
事实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一定条件的。例如,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0%。在实际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冒用农民个人信息进行登记的情况。办案机构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查找登记人并进行调查时,如发现该合作系统是以他人名义设立的,将进一步确认该合作系统为空壳企业。
同时,如前所述,合作社对于适用前述财税[2008]81号文也有严格要求,必须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但事实上,该税收方案下的合作社不具备生产农作物的能力,也没有实际经营土地。实践中,办案机构会根据合作社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实,会发现该合作社并非注册在农业产区,而是在CBD区域,实际经营地点无法确定。甚至被发现。更重要的是,合作社出售给回收公司的秸秆并非自产。也就是说,根本不应该享受免税政策,也不应该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农业合作社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他人开具虚假发票,构成虚开发票扣税罪,面临最高的终身刑事风险。
2.回收企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如上所述,如果合作社是冒用人员信息注册成立且没有实际营业场所的,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壳企业。回收公司和发电公司也可能被视为虚构合同而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银行对账单,为了抵扣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对于回收公司来说,他们处于交易链的中间。秸秆直接从农民手中运到发电公司,不转给发电公司。因此,回收公司更可能被定性为两端都在外的公司,利用合作社获取未使用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电企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即使能够向办案机构提供秸秆等相关证据,但在实践中,办案机构通常也会找到实际出售秸秆的农户。由于农民并没有直接与发电公司建立购销关系,因此他们很可能不认识或不知道发电公司的存在,并发表不利于发电公司的言论。据此,办案机关还将认为,发电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抵扣税款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增值税专用发票。
退一步讲,即使办案机构承认发电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商业交易、货物真实、从回收企业获得的发票没有多收费、多收费,不存在诈骗、抵扣税款的主观目的。如果客观上没有骗税造成损失,则不构成虚假披露罪。但根据刑法第208条规定,发电企业还面临着被指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二)交易链三方均面临涉税行政处罚风险
尽管三人从税法和刑法的双重角度与办案机构进行了辩解,认为税务筹划下的虚假纳税行为不构成涉税刑事犯罪,并得到了办案机构的认可。但该计划仍面临高昂的税务成本。行政处罚的风险。具体来说:
1、农业合作社因虚开发票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虚假发票只要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就构成行政法规定的虚假发票,面临虚假发票行政处罚的行政风险。如果合作社将收购的秸秆伪装成自产秸秆对外销售,不符合农产品免税政策,却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必然构成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行为,面临虚开发票行政处罚的风险。
2、回收企业面临逃税或虚开发票行政处罚风险
事实上,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两次税务违法行为。一是索取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投入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认为回收企业构成偷税漏税行为,可以处五倍以下罚款。逃税金额。二是向发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构成虚开,税务机关也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3、发电企业面临逃税、虚开发票行政处罚风险。
对于发电企业,如果从回收企业获取虚假发票,还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处以逃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发票并处以行政处罚。实践中,税务机关经常对企业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交易链三方均面临增值税、附加费和滞纳金拖欠的风险。
对于合作社来说,外购秸秆对外销售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补缴增值税、附加费和滞纳金。对于回收企业、发电企业来说,其取得的虚开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他们必须转出进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附加费和滞纳金。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回收企业、发电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3、根据业务真实性调整税务筹划下的业务模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务筹划必须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在当前“九龙税控”的强力监管趋势下,纯粹为了获取发票抵扣投入和成本扣除而建立的商业模式必然经不起监管部门的严格查处,涉税风险也随之而来。极其严重。对此,笔者就上述税务筹划方案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建立农民生产农作物的合作社
这个税收筹划方案最大的缺陷是合作社不具备生产农作物的实际能力,卖给回收公司的秸秆也不是自己生产的。因此,建议发电企业首先在其所在的周边省份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当地农民在几个秸秆产量较大的地区建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社,然后将自己生产的秸秆出售。将自己的农作物交给回收公司。企业应从源头上防范发票不合规开具风险。
(2)全流程业务数据的整理和保存
实践中,废物利用企业在其门前设立回收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在此次税收筹划方案中,财税公司并没有让发电企业直接从合作社获取发票,而是在前端为回收企业设置了隔离层,以阻隔发电企业的税收风险。这个想法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事实上,无论发电企业在前端设置多少隔离层,由于增值税是连锁税,且具有转嫁的特点,风险传导性都比较明显。一旦交易链中的某一方出现问题,风险极有可能向上下游蔓延和延伸。因此,对于发电企业来说,以业务真实性为标准,全程整理和准备业务数据是正确的。一旦出现税务风险,可以作为抗辩证据。
事实上,笔者认为,除了保留与回收公司的购销合同、委托提单,或者货权转让证明、仓库进出库单据、运输单据、车辆信息等证明真实性的常用材料外,业务方面,发电企业有必要要求回收企业派人或在当地招募人员到合作社落户,负责秸秆运送、结算、与农民的沟通等事宜,因此为建立更全面的证据链业务的真实性。
(三)获得可立即返还的收入,扩大企业盈利点
利用农作物秸秆发电一般符合有偿付费政策的要求。但在具体申报过程中,发电企业应特别关注《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年度版》)》等政策法规,重点关注发票是否取得的是否合规,所利用的秸秆发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力争收入立即返还,扩大企业收入范围,获得更高的企业利润。
4. 总结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作为一个经济理性的人,通过适当的交易安排,做出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以最小的成本追求最大的利益,并没有什么错。但如果交易安排徘徊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突破商业合理性,侵犯国家税收利益,那么这种税务筹划就可能不妥,还可能招致刑事风险。因此,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极其谨慎,多角度考虑现有税务风险以及如何构建更加合法合理的交易模式,从而实现不损害税收利益和最大化的双赢。企业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