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现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是指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是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传统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经过分拣、剥皮、脱壳、干燥、破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的产品,但不改变其性质的产品。基本的自然外观和化学性质。使用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情形的认定
由于食用农产品独特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的外观进行基本辨别。购买后,必须经过分类、清洗或加热才能食用。因此,通过分选、清洗等,可以有效去除不可食用的部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如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等的果蔬产品,带水的水产品等。 、泥、沙等不视为腐烂、发霉、虫蛀、肮脏、混入异物、掺假或有异常的感官性质。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即对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后的储存、运输、销售等实施监督管理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仓储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储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市场经营者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农智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畜牧业监督管理植物病害防治、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一)水果、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时,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或进货凭证、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的,将不允许参赛作品销售。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进货凭证、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验;经抽样检验或快速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各省份可结合农业部门产地准入、市场准入和监管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或进货凭证)及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的;只有通过测试的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销售时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证明文件。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应商和进货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一、销售畜禽产品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出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定,但不能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时,除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必须按照《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出具肉类质量检验证明。
三、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
(一)食用农产品可以不包装销售。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着位置展示相关信息,并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名称等相关内容。如实公布。原产地标记为市或县级或农场的具体名称。
(3)除必须标注的信息外,卖家可以自行决定添加标注的内容。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注标签。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问题按照《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收购检验记录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进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卖家的销售记录和其他卖家的进货检验记录的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经营者打印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现场销售人员使用。鼓励批发市场经营者利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方式履行销售者进货检验义务。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卖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落实卖家义务。对大型商场、超市,鼓励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对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可通过粘贴小票、签订食用农产品收购协议等方式,实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并记录他们销售的商品。食用农产品信息。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应当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按照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并有相关规定。
(二)注重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的季节、地区、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点,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对禽产品、水产品等进行分类监督抽检,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快速检验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新鲜、易腐烂、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识别和处理有问题的食用农产品。要加大快速检测设施设备配备力度。监管机构应当使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应当配备功能较为齐全的快速检测车辆或者快速检测设备。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销售者、仓储服务者和其他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日常信用信息记录。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销售者、存储服务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