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BGS-2019-28
祝农农[2019]11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农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支持农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19 年 10 月 26 日
珠海市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政策
若干措施(试行)
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三产融合发展,必须聚焦重点、补短板、优化结构。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强农村集体经济,共建共享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为城市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制定了以下举措:
//
一、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
该措施的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成立、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和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域;
(三)“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乡镇;
(四)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水田占用与补偿平衡等涉农领域问题。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励、补贴和贴息等。
//
2、支持措施
//
(一)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企业。培育和推广被评为国家、省、市三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含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被再次取消龙头企业认定的龙头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对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珠海市辖区内建设的休闲农(渔业)项目被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省、市休闲农(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经营单位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并奖励50万元。
鼓励利用依法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村集体住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条第十六条:单个经营主体年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600平方以上的平方米,一次性奖励500元/平方米。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不得超过10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并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国家、省、市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
推进“三品一标一牌”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对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业体系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转化产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为3万元,每增加一个奖励金额为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为4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金额为4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有机转化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5万元。奖励5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申请人30万元奖励。实施“广东品牌”行动,创建农业知名品牌,对每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产品类)的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品一标一品牌”标志使用权到期后续展或通过审核的,对经营主体给予奖励:无公害农产品1万元、绿色食品2万元、3万元用于有机转化产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万元,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产品)3万元。
鼓励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单位: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分别。元、2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分别为8万元、5万元、3万元。
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农博会、农展等活动并获奖的,给予奖励2万元;参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获奖者,给予参赛者1万元奖励。
(三)
做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
我市辖区内“菜篮子”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含花卉苗木基地)经港澳海关注册登记并建立农产品生产追溯系统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种植、养殖面积(需海关登记备案)200亩。元/亩奖励。
(四)
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
推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被认定为辖区“菜篮子”种植基地和中国海关提供的香港、澳门注册生产基地。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符合NY525-2012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每年每吨商品有机肥奖励200元,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吨/亩每年。
(五)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充足的合格检测人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并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或CATL(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者,一次性奖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分析仪器设备采购总额的25%将给予,并给予最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不得超过200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农产品追溯体系,按照建设资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
支持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建设
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的经营主体。项目建成投产后,总投资达2000万以上(含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等),一次性奖励5给予总投资%的奖励,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七)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
对省、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每个园区补助3000万元(分两年分配);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资助范围的经营主体按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的通知》(珠海市农水[2018]196号)及《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有关规定》的规定执行。按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管理办法》的规定》(珠海农水[2018]913号)执行。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振兴产业建设,被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认定为专业村镇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10000元;对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的5A(国家级)、4A(省级)、3A(市级)村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将用于园区所在村镇建设。
(八)
开展贷款贴息和保险试点,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风险
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贴息金额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和相应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最长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单一经营主体每年享受国家和省级优惠。省、市两级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在原有农业政策保险基础上,稳步开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保险试点。
(九)
鼓励和支持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参与远洋渔业发展,返还自捕海产品
支持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购买新的远洋渔船。当年投产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其中,长度在20米(含原数)至40米(不含原数)的,给予1-时间奖励。奖励100万元; 40米(含原数)至50米(不含原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50米(含原数)至60米(不含原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0米(含原米)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800万元。船舶须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主要船型参数以中国渔船国籍证书登记参数为准,船长为公约船长。自本办法实施当年起,我市对享受国家和省级补贴的渔船给予补贴资金总额的20%作为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上述船型的奖励。享受上述奖励的远洋渔船需签署承诺书,承诺自奖励年度起5年内不离开珠海,否则奖励金将全额退还。珠海注册的远洋渔业船舶在本市范围内办理中转交易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自捕海产品回运等对促进远洋渔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支持项目,另行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十)
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用地指标,解决我市乡村产业发展的土地约束瓶颈。
在不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区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和水田占用及补偿平衡缺口问题。
对我市乡村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议”专项扶持政策,报市委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
//
3、其他规定
//
(一)资助资金由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所属镇政府的实质性审查和审查意见; 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 3、真实性承诺书; 4、第三方(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资本审计报告。
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申请材料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区的审核结果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该资金自本办法发布当年起纳入省级转移支付和市级安排的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统筹规划。
(二)企业单位有弄虚作假、不实申报骗取财政资助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获得的资助资金将全部追回,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在所获得的证书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导致证书被注销的,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将按规定予以追回。
(四)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支持措施。
(五)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相关资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