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资深记者王选辉、实习生陈恩泽
徐谦(化名)最近变得有些可疑。面对来店咨询的新顾客,她想的不是如何介绍店里的产品,而是审视顾客:他是真的想买我的东西,还是在“打假” ?
徐谦,51岁,福建福清人。她长期在福清红路街经营一家纪念品商店,出售一些从农村收集来的纪念品。去年1月,一位名叫胡胜的重庆买家在他的微店里四次购买茶叶。随后,他以外包装无标识为由,在重庆起诉徐谦并要求赔偿。
徐谦当事人认为诉讼理由站不住脚。最终,重庆两法院判决许谦专卖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近14万元。
在与同事交流时,徐倩发现,她面临的情况并非孤例。周边地区的几家茶店老板也遇到了类似的诉讼。最终的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十万多不等。原告均出生于1995年,胡胜,重庆人。
澎湃新闻搜索裁判文书网并采访发现,三年来,已有20余家福建茶商被胡胜起诉,大多是因为包装无相关标识、标签等问题。
徐谦等店主一头雾水。他们发现,中国网络司法文书中公布的有关胡胜消费者维权的判决书有数百份,其中茶饮店是主要起诉对象之一。胡胜起诉的对象分布在全国12个省份,其中数量最多的是重庆和福建。
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唐显庆律师曾就“专业打假”做出相关分析。她告诉澎湃新闻,“由于交易习惯等原因,(茶叶企业)对产品包装的要求相对宽松,店主大多是弱势群体。因此,他们被“专业打假”团体视为“胖子”,屡次购买、索赔。这给店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胡胜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自己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并不是“专业打假人”。他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 “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违反任何法律。”对于其他情况,胡胜表示不方便透露。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在类似消费纠纷中,由于对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以及对申诉人作为消费者的认定不同,各地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1995年出生的年轻人在过去几年里提起了数百起消费诉讼,很多案件都获得了十倍的赔偿。
相关判决书显示,胡胜出生于1995年,家住重庆市铜梁区,初中文化程度。在判决书网站上,涉及胡胜的判决书有上百份,几乎全部都与“打假”有关。
2015年,20岁的胡胜起诉重庆商贸公司中宏商贸有限公司铜梁龙城国际店,称其伪造、使用产品质量标志。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法院审理。 2015年7月17日,胡胜对铜梁龙城国际店提起诉讼。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这是澎湃新闻在判决书网站上找到的最早的胡胜“打假”判决书。同年,胡胜还起诉重庆超联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崇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铜梁购物中心、重庆璧山区顺达百货有限公司明豪精品超市、重庆万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铜梁区铜梁第五店的诉讼理由均与产品质量有关,这些诉讼也以撤诉告终。
一位曾与胡胜协商后撤诉的商家告诉澎湃新闻,对方提起诉讼后,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会先给商家打电话,建议双方协商。商家觉得麻烦,没有时间和精力,或者不愿意走诉讼程序,最后协商得到了不到十倍的赔偿金额。被诉商户赔偿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2015年9月判决书显示,当年6月28日,胡胜在重庆商贸公司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碧山店购买凌家店高筋滑面11把,单价为10.50元/手。 。胡胜认为,涉案食品执行的标准《LS/T3212-1992》规定保质期为三个月,但该食品却标注为十二个月,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期。
重庆市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对涉案不合格产品标识履行必要的检验义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015年9月的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6日,胡胜前往重庆铜梁区茂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司”)购买了10箱西藏芝士脆片、14箱藏家高原大麦蛋糕。随后,他认为涉事食品的成分表中标注了“起酥油”,但营养标签中并未注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重庆铜梁区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未使用氢化油,应承担因未能提供证据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故支持原告的请求。责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显示,胡胜2015年的“打假”对象多为超市、商场、小商店等,主要集中在重庆地区。除主动撤诉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大多被法院驳回。支持胡胜的诉讼请求,即退还货款并提供十倍赔偿。
2016年,胡胜的“打假”范围不再局限于重庆。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福州台江区法院判决书显示,胡胜诉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宝龙店”)、广州市凤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本案中,胡胜于2016年7月22日撤回起诉。
另一份台江区法院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21日,即上述案件撤回的前一天,胡胜在家乐福宝龙店花费1730.88元购买白花海蜇,每罐单价288.48元。 。经查,涉案产品包装执行标准为:SC/T3210-2001,该标准已废止,故提起诉讼。
台江区法院认为,标注产品标准是产品包装标注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标准标注错误不应视为标签、说明书缺陷。因此,判决家乐福宝龙店退还货款,并给予胡胜十倍的赔偿。赔偿。
2017年的判决书显示,胡胜的住址为福州市晋安区。 2017年以来,福州多家永辉超市、新华都超市、沃尔玛超市相继成为胡胜起诉的对象。家乐福宝龙店曾多次被起诉。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除四川、山东、浙江、云南等10个省份外,重庆、福建是胡胜“打假”力度最大的地区。
生效判决还显示,胡胜出生于1999年的妻子谭曾作为原告,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起诉多家公司,胡胜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
茶叶诉讼纠纷:标签问题应不应该赔偿十倍?
从判例来看,胡胜这三年主要以茶饮店为主。
2018年12月13日,胡胜向重庆某公司购买“善园大红袍”2盒、“善园野生金眉”2盒,共支付货款15960元。他认为,他购买的上述产品除“山源茶大红袍”字样外,没有其他文字、数字、图案等,不能证明其是有效保质期内的安全食品。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认定,本案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告退还原告胡胜货款15960元,并向原告胡胜支付赔偿金159600元。
福建是中国重要的茶叶产地。公开信息显示,被胡胜起诉的茶饮店至少有20家。
澎湃新闻采访了几家被诉茶叶企业负责人,查阅了判决书注意到,胡胜的“打假”手段多为:以网店网上购买为主,记录整个购买过程、收货、拆包等。整个过程被视频记录下来,收到茶叶后,我就在店里下了其他茶叶的订单。
2021年1月2日,胡胜在许谦纪念品店微信店下单购买了一块武夷岩茶,并于1月7日签收; 3天后,胡胜再次下单购买了一块武夷岩茶,并于1月13日当天收到货; 1月10日,他还订购了3份武夷岩茶和4份武夷肉桂; 1月15日,胡胜再次购买武夷岩茶2份、武夷肉桂2份。购买茶叶4次,共计11940元。
随后,胡胜向重庆市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属于不安全食品。应退回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你第一次买的时候就知道我们的包装,如果你觉得不安全,为什么还要连续买四次呢?”徐谦说道。
该纪念品商店在回应诉讼时辩称,所售茶叶并非预包装食品,且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规则。而且,茶叶属于农产品而非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不是消费者。涉案产品标签虽有缺陷,但并未对原告产生误导。即使适用食品安全法,涉案产品也基本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明知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缺陷,仍多次购买而获得巨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徐茜告诉澎湃新闻,她卖的茶叶是从农村采购的大宗产品。店家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数量,使用现有的包装袋和礼盒进行临时包装。这种包装是根据行业的传统习惯和交易习惯来保证茶叶不受潮、不变色、不失味。另外,为了喝茶时方便冲泡,将茶叶分小份包装,这也是武夷岩茶常见的包装方式,而不是预先包装。
她说,为了证明她的茶叶确实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她到福建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夷山)制作了“检验报告”。送检的产品全部符合标准,报告也提供给了法院。 。
石柱县法院认为,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该茶叶采用塑料或铁质包装,并有固定封条,并按照胡胜购买的数量和数量单独包装,表明涉案茶叶是预包装的,应视为预包装食品。涉案茶叶包装仅标明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标识。消费者无法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存在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并且从外观上可以看出标签不符合规定,应认定该产品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对于被告提出的胡胜是专业打假人员而非消费者的辩称,石柱县法院认为,购买茶叶的通常目的是为了日常消费,消费者不需要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否是消费者。虽然胡胜购买茶叶后没有及时饮用并在不久后提起诉讼,且此前曾卷入多起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但其在本案中的消费者身份是不可否认的。 “因为专业防伪人员也有日常消费需求,所以目前还无法确定胡胜是否是专业防伪人员的问题。”
石柱县法院支持了胡胜的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940元,并判给原告十倍赔偿金共计119400元。徐谦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形式或实质:一些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不仅仅适用于标签问题
茶店老板吴毅(化名)也有与徐谦类似的经历。被起诉后,她查阅了大量司法文件。她发现,在很多地方,如果茶叶没有质量问题,仅仅标签缺陷并不会导致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澎湃新闻曾报道,在食品消费维权领域,法院在认定涉案食品是否为安全食品时存在“实质”和“形式”两个审查标准,各地判决不一制服。有些法院采用正式标准,如果存在标签问题,也会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些法院认为标签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如果不能证明造成实质性损害,则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
在胡胜就某农产品标注生产日期问题提起的诉讼中,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于2017年10月裁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是否安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不是食品标签法。它主要不涉及食品标签。只有有损坏才会有赔偿。执法行动的后果应与受到的处罚相当。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应当合理合法。
晋安区法院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造成任何损害,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当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过期产品时,其要求退回货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成立。得到支持。
在因茶叶标签问题在北京提起的诉讼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但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标签缺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标签缺陷。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所需营养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情况。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涉案商品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
上述判决认为,原告多次购买茶叶并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其对食品标签内容的认知能力应高于普通消费者,因此涉案商品标签缺陷不会造成损害。本案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食品安全误导。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广东省高院也在民事裁决中驳回了茶叶“造假者”的请求。裁决书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原告曾多次因产品标签或外包装问题向商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在购买涉案茶叶时,有意识地录制了视频并观看了该视频。茶叶包装和促销文字。二审法院认为不会误导原告,基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对其要求赔偿十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价格的几倍或三倍。
贵州省高院在一起茶叶质量纠纷案件中表示,虽然涉案茶叶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但由于茶叶的独特性,一般情况下,此类标识是预包装缺失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这种情况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规定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个人生活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原审在未查明相关损害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中对消费者所受损害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不当。
是“专业打假”吗?应该支持吗?
澎湃新闻查阅发现,胡胜起诉的案件中,最终撤诉率超过60%。从法院已判决的案件来看,胡胜在重庆法院提起的诉讼胜诉率较高。
在上述福清茶案中,石柱县法院认为,胡胜是否为专业打假人“尚不能确定”。法院还认为,虽然胡胜购买茶叶后未及时消费并于不久后提起诉讼,且此前曾卷入多起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但不能否认其在本案中的消费者身份。
胡胜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自己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并不是所谓的“专业打假人”,也不是“打假人”。至于为什么买这么多茶叶,他说自己喜欢喝茶,所以就买了更多的茶叶来喝。 “我花钱买东西。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是我们的权利。”
澎湃新闻指出,“专业打假人”的认定以及索赔人消费者身份是否得到认可,也导致司法判决的标准不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案判决中表示,向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经营者必须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因购买相应品类食品,在多家法院提起数十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支付十倍赔偿金。还有一个有效的判决,认定他是“专业打假人”。说明购买涉案食品的目的不同于日常消费,而是一种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的营利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 《食品安全法》。此外,原告并未食用涉案产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曾多次向法院提起类似诉讼,并在短时间内大量采购不同品种的茶叶。数量明显超出日常需要,不以日常消费为目的。并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卖150碗熟肉10倍赔偿案”发生后,为了研究食品安全案件中的“专业防伪”问题,重庆市网络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赵长江博士邮电大学带领学生撰写部分裁判文书 分析与结论:重庆是食品安全维权领域“打假”重点地区,案件数量和胜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国家。
通过分析上述判决书中的原告是否居住在重庆,赵长江认为,受益于司法环境的支撑,大量外地“专业打假人”涌入重庆开展“打假”工作。反假冒活动。”
赵长江上述研究表示,“职业打假”案件数量最多的是超市、农副食品店、茶叶店、药店。赵长江认为,“‘职业打假者’的特点是家庭化、群体化、企业化,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