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旭强
财政政策
农产品原产地初加工补贴政策。
为解决农产品采后损失严重的问题,中央财政于2012年启动农产品初加工补贴工程,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2014年增至6亿元),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农民和合作社建设。初级加工设施,如储藏室、冷藏室和干燥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1994年以来,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开发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 。 1999年,财政部发布《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农副产品初加工列为综合开发的支持内容。 “十一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达到173亿元。 2012年达到36亿元。
国家扶贫开发基金支持项目。
国家扶贫开发基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增收效果显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以来,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扶贫龙头企业80%以上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
2008年,中央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基金,将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创建一批优势产业生产加工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作为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2008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安排现代农业发展资金381亿元。
税收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将部分初加工产品纳入农产品征税范围。通过外包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的企业增加了价值。税率从17%降至13%。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在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纳税人转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进一步降低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
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具体相关事项。改变。
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继续免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建议自2009年6月1日起,降低罐头、果汁、桑蚕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税率。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部分水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玉米淀粉、酒精出口退税率提高至5%。
金融支持政策
信贷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
2010年,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提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资金优化信贷结构,压缩非农贷款,加大支持力度。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确定信贷时机和金额,科学控制信贷进度。市场原则决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上浮”。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农民”领域。努力确保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年各类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全年贷款水平去年同期。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 2014年,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第一,努力满足粮食生产的需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有效信贷需求。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三农”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提出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符合“三下乡”金融服务要求,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继续增加存款准备金率。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引导效果评价,通报和监督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评价结果与货币政策的结合运用。强化农产品加工信贷支持的政策导向作用。
对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创新的金融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家庭农场等》(银发[2013]78号)[2014]42号)提出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加大资金投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多元化;综合运用农业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涉农企业票据优惠贴现等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入。对信用良好的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担保。农业发展银行推出了粮棉油购销储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大部分贷款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政策。贷款基准利率。
中小企业融资和重点企业上市。
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具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以申请挂牌上市。股票发行和上市。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2014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将规范融资服务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本金等20多项收费微型企业,包括管理费,都有折扣;农业银行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和成本费。
投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食品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在东北及中下游水稻主产区大力发展长江流域,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和重要物流节点。大米加工工业园;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玉米主粮、休闲方便食品;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领域,加大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提交《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发改委收购国内重要农产品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际联席会议审议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年,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保单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先后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增量涉农贷款激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激励补贴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定向收费,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广新型保险;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走出去”,提供投资、经营、劳动就业等一揽子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科技保险;试点推广小额信用担保保险。
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扣除、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所得税抵免、技术创新经费等方面陆续制定了相关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相关国家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资金技术。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资金,用于农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发挥农业科技示范点、科技成果转化作用。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实体。对企业设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将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发展农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重点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科技计划项目。
优惠用地政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东北和中部地区土地利用方向中提出“保障先进装备、优质钢材、石油化工、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发展” 、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和首都发展,改造土地资源枯竭城市,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装备用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以及大型煤炭能源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系统,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市崛起中部地区。”
电力优惠政策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发〔2013〕973号),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将个体农户和大户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 ——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化生产。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全部落实,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限于农户,而是延伸至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人员。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元(含)的,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扩大范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内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税前拨备、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免征印花税。中型企业免征印花税。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到141.7亿元,并将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拨付。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要确保小微企业增速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且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押贷款贷款业务;地方人民政府参股、控股部分担保公司,设立省(区、市)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设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创新成长限制中小企业金融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继续免征小微企业管理费、登记费、许可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提出,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进口用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先进设备。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未达到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销售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政策;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2014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一半的比率。
产业发展政策
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现行规定范围内的关税。龙头企业购置合格的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把中小企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为主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困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要把中小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