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漠化防治税收优惠.rar
1、参照国内知名企业孟草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涉及荒漠化防治的相关业务如下:
1、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保护及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2、乡土植物(节水、抗旱、耐寒植物)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4、沙地和沙漠治理、荒漠化治理、盐碱地治理、湿地治理、土壤修复、矿山修复、道路边坡治理、废弃地修复、草原修复;
5、土地整理服务;
2、《防沙治沙法》和《营利性防沙治沙管理办法》中有关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荒漠化防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荒漠化防治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对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防沙治沙,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荒漠化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立荒漠化防治机构。荒漠化防治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资助荒漠化防治、沙区能源、荒漠经济作物、节水灌溉、草原防治等领域的科研和技术推广退化、沙地旱作农业。补贴、免税等优惠政策。”
2、《营利性荒漠化防治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十九条规定:“从事营利性荒漠化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等。按照荒漠化防治法的规定享受贴息、免税等优惠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荒漠化防治和合理开发利用荒漠资源税收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1]204号),这是我国唯一与荒漠化防治活动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找到(仍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荒漠化防治和沙漠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做好治沙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帮助沙漠地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荒漠治理,合理开发利用荒漠地区资源,经研究,规定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在荒漠化防治地区设立的防沙治沙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减免税的产品和行业外,经营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税务管理制度。定期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2、沙漠治理区农机站、排灌站的机械耕作和排灌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自主开发的防沙治沙科技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评审批准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治沙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对荒漠化防治资源综合开发、加工利用而设立的乡镇集体企业,创办初期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六、在市、县、建制镇以外建设的防沙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治沙形成的用于农、牧、林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荒漠化防治项目的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暂行条例》有关税收征免的规定办理。
九、除上述规定外,与荒漠化防治和合理开发利用荒漠资源有关的其他减税、免税问题,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享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防沙固沙林培育、种植等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荒漠化防治人员可享受的鼓励类产业如下:
1. 蕨类植物种植及加工、林产品深加工、草籽生产及加工
2、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与管理,包括草原生态修复建设与管理、退化草原生态修复与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管理、沙化土地综合管理与管理
3、水土流失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固沙、保水、土壤改良新材料生产,抗盐、抗旱植物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实施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4、《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综合配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告《资源利用(2021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改革委员会);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四)购买并实际使用喷灌机、滴灌带(管)等滴灌设备等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污染土壤等土壤污染防治设备的企业检测修复一体机,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本年度税款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投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水利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节约与环境保护(2017年版)》(财税[2017]71号);
6.《节能节水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7.《环境保护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五)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标准减记90%计入总收入。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综合配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告《资源利用(2021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改革委员会);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六)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60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第38号, 2023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防沙固沙林木等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八)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滴灌带、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九)继承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契税。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十)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的,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