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第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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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供不特定人群进入、通行和活动的公共场所。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来来去去。农产品批发市场道路湿滑、行人拥挤、推搡现象随处可见。如果不小心,很容易发生事故。随之而来的是诉讼风险。本文利用大数据检索近三年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生的侵权责任案件,选取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案件进行研究,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风险来源
1、日常经营风险
基本安全保障体现在日常运营的各个方面,是现场管理的一部分。这部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常见的例子包括地铁站的循环广播和引导乘客排队的售票员。农产品批发市场日常经营中,可能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风险:
(一)管理不善带来的侵权风险
(2020)津0113民初案第5869号,受害人与妻子在韩家树市场购物。当骑着电动车穿过水果馆香蕉馆4号对面的丽街市场入口时,夫妻俩因地面结冰而摔倒。两人均骨折,入院治疗。后来他们因费用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对原告的安全保卫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赔偿比例问题,法院综合考虑认为,被告承担30%较为合适。
(二)受害人在市场管理区域内遭遇侵权的风险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车混杂,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事故。虽然民法典规定,发生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是最终责任人,但很少有受害人或亲属只向侵权人主张责任,多数情况下是受害人集体起诉责任市场。对于发生在市场管理区域内的案件,市场主体被起诉的概率非常大。
例如,在(2020)津0113民初101号案件中,死者张某未戴安全帽、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淮海星”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韩家树行驶。 。该货车当时在批发市场内桥西北路向北行驶,与停在路西侧的一辆逾期未检查的箱式货车左后侧相撞。事故导致张某死亡。事故现场位于批发市场管理范围内,各门均设有门禁,不允许公共车辆随意进入。法院认为,事故现场在海吉星公司管理范围内,停放的事故车辆堵塞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批发市场作为现场管理者,未能及时清理,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责任问题,第三人介入侵权时,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是直接责任人,也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最终责任人。海吉星公司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于险情的发生仅是其防控能力范围内的补充责任人。本案中,由于第三方已支付赔偿,批发市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起涉及乐亭县冀东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经理张玉书、张春平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刘丽艳是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顾客。当她在市场分拣批发桃子时,被第三者抓获,何宏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倒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家属认为,市场作为收费公共场所管理者,有法律义务保护在其经营管理的市场内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正是因为市场忽视了管理,几乎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刘丽艳因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被撞身亡。由于本案属于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外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受害人亲属仍多次起诉批发市场。更何况,原一审判决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批发市场管理的院内,批发市场担任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案外人无力偿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尽管此案经历了漫长的一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裁定不承担责任,但市场方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打这场官司。
可见,如果出现此类案件,批发市场成为被告的概率非常高,更有可能陷入重复诉讼,甚至承担责任。
2、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
在批发市场举办大型购物节或向商家租用场地举办促销活动是很常见的,也是批发市场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必然会吸引比平时更多的顾客,导致管理难度加大,此时批发市场需要承担比平时更重的安全义务。
(2020)渝0112闽初第17096号案中,被告重庆海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海陵国际农业博览会主办“2019重庆渝北‘一带一路’进口商品展暨海陵高购节”产品批发市场。受害人是该事件的参与者之一。那天他按顺序排队。队伍右侧设有警戒线,防止其他人跳入,但左侧没有警戒线或其他物体阻挡队伍。受害人在排队过程中突然被冲。第三名受伤者受伤住院。现场保安人员并没有制止插队行为。随后,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是嗨购节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警戒措施,维持活动现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被第三者撞倒后受伤。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在队伍左侧设置警戒线或障碍物。为了防止人们从左侧插队,影响现场秩序,原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当承担30%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分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分为两类:
1、直接责任
在只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受害人的情况下,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此时农批市场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认定农批市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是,农批市场作为义务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预见或者消除危险,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且未进行干预。第三方的。
2、补充职责
存在第三人损害行为,受害人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要件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安全义务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任由损害进一步扩大。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三、法院作出判决时考虑的因素
实践中,对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尚无明确的规则可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理性人的判断标准具体分析个案。衡量的标准通常是义务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法院在判断债务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时会考虑三个角度。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者还可以从这三个角度来判断自己是否履行了安全义务:
1、担保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市场经营者对市场比较了解,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能力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而未能采取。这构成不作为并需要承担责任。但超出可预见范围的,无法追究债务人,债务人无需承担责任。该标准一般会参考行业平均标准。
2.担保义务人的利益与风险是否匹配。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义务必须与市场经营规模和开展的活动挂钩。规模越大、人流量越大,安全义务就越重。这也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义务在日常经营和大规模购销活动中是不同的。当大型购销活动举行时,农产品配料市场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其义务也不尽相同。必须严格遵守合理的限制。
3.考虑受害人自身的情况。
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将适当减轻。
4、如何防范风险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保障不能只在发生事故时才认真对待,而应在日常经营中时刻检查是否尽到了义务。规范内部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市场管理人员制定详细制度,强化人员职责
例如,我们安排保洁人员每天两次清洁公共区域的地板和道路,并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处理危险源;要求保安人员对市场出入口进行检查,禁止公共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我们安排工作人员巡逻,发现矛盾冲突及时化解。
2、规范和管理市场商户
比如,对入市商户进行严格考核,对食品安全方面存在欺诈、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设置禁止条件。他们还需要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不与他人发生冲突。
3、成立市场应急工作组
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定期培训人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同时,设立应急医疗站,开辟绿色医疗通道。
4、完善大型活动等特殊场景的安全保障体系
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承担比平时更重的安保义务。因此,对于大型活动,应该单独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包括人员调配、物资安置、疫情防控、安保措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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