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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销售初级农产品知识及增值税免税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15 10:03:3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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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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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近有一个团队成员遇到了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和掌握初级农产品销售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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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范围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初级产品征税范围大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特定农产品另行规定税率。

免税情况(一)农业生产者

主要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前提是自产农产品

免税情况(二)“公司+用户”商业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归公司)),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成成品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免税情况(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税情况(四)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部分免税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会计要求

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样,纳税人同时销售免税商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情况;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种植、收获植物和饲养动物,捕捞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标注所列自产农产品;收购销售给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负责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粮、救灾粮、库区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蔬菜与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销售量不分开计算的,不享受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同时销售部分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经计算,部分生鲜肉蛋制品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至成品。然后运送到公司进行回收,公司将回收的畜禽成品出售。

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并扣除税率为9%;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普通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税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下列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种植;

5、畜禽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洋文化和内陆文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饲养成成品,然后交付公司回收利用。

鉴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而是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营销、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责任,以及大部分的企业管理风险。公司与农户之间是劳务外包关系。

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收购的农林牧渔产品,由企业在自有或租用场地进行育肥、苗木等补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后,它的生物形态会发生变化,而这并不是由于这个环节的影响。对农产品进行加工,产品使用价值显着提高的,可视为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的“四产业”所得(简称“四产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验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4]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的批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种植、养殖、养殖、捕捞收入有关的税收问题》(财税[2010]96号)

4. 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5.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农产品专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征收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以及不直接为商业餐饮、娱乐等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并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9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202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6. 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用房产(包括自有和租赁)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兼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照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物业是指直接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物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商业、餐饮、娱乐场所的行政办公场所、生活区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征收房产税。按规定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9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202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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