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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定食用农产品?解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12-31 23:06:1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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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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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一个类别。由于多个部门职责分工,从监管依据来看,食用农产品主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辖,工业食品由《食品安全法》管辖。因此,有必要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构成并依法实施。一直困扰着一线监管执法。困境在于如何判定食用农产品?最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01 产品属性区分: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均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定义为“农业生产的供消费的初级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初级产品定义为“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可见,食用农产品定义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它包括两类:一是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直接产品,二是初级产品。

对食用农产品的质疑源于对初级产品的判断。农产品加工分为粗加工和深加工。一般来说,粗加工产品为初级产品,深加工产品为工业食品。直接产品在多大程度上加工成初级产品?为对食用农产品判定提供具体指导,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发〔2016〕2号) 72号)明确,食用农产品按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划定。

以粮食作物为例,原粮如小麦、水稻、玉米、高粱、小米、杂粮等,成品粮如大米、小米、面粉、米粉、玉米粉、豆粉、燕麦片、红薯片等、黄豆芽、绿豆芽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等粮食仿品等初级产品均经过初级加工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

02 区分工艺属性:以生熟和性状变化为主要区分标准

农业活动的直接产品相对容易识别,而初级产品则难以明确识别。我个人理解,食用农产品的认定应以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作为食用农产品的法律定义为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范围说明》,实践中应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熟产品的区分,二是特性。分为:

生熟的内涵是指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未经烹煮加工的生产品一般为食用农产品,如原粮、成品粮、初级产品、仿品等。都是食用农产品,以及经过烹调过程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如酒、醋等)、熟食等,是经过高度加工的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即工业食品);再次以蔬菜为例,蔬菜和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泡菜、泡菜、泡菜、咸菜等都属于食用农产品,而罐头则属于食用农产品。蔬菜和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胡椒粉等)不视为食用农产品。生坚果和熟坚果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而油炸坚果和仁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所谓性状,是指性质或形状的变化。前述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辣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属于典型的形态变化。另一个例子是药用植物。中成药的性质和形态发生了变化,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这种情况也包括乳制品。鲜奶和灭菌奶都是食用农产品。酸奶、奶酪、奶油等由于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03

规模化程度:机械化加工将食用农产品转变为工业食品

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大规模生产。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机械化。食用农产品中的初级产品一般是通过手工或粗加工完成的。以茶为例。毛茶属于食用农产品,而精制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精制茶由于机械化加工,属于非食用农产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分类的通知》(云南国水六[1994]25号)有更明确的规定。通知明确,“精制茶是指经过筛选、风选、分选、破碎、干燥、堆放、包装、装箱等一定机械加工工序精制而成的茶叶和鲜叶”。经过上述机械加工工序直接加工而成的茶叶。 “其中精制茶是经过筛选、风选、分选和机械加工等工序连续加工而成的。

当然,并非所有手工制品都是食用农产品,实际应用中还需注意具体规定。例如云国水流[1994]25号文件中就有“未经机械加工、经手工特殊加工的‘功夫茶’”。划定为非食用农产品。

04 市场主体类型区分:相关条件参考企业或法人主体

按主体类型确定食用农产品较为复杂,需要区分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

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环节,应考虑生产过程的工业化生产特点。食品生产企业或公司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活动,这意味着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需要进行机械加工。如上所述,机械化一般属于工业生产,与手工粗加工初级产品不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或公司生产的产品应为工业食品。以豆腐生产为例。如果是小作坊或农民家庭手工制作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食用农产品。如果是企业或公司生产的,应认定为工业食品。

对于流通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由于没有加工过程,如果流通的产品满足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的属性,同时满足生熟属性、属性和过程属性的判断,则分类为比如配送食用农产品。如果不同时经营其他工业食品,则属于经营食用农产品。类别市场主体无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论: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果生产监管由自然资源部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监管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入中国市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具体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中还有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等专门监管规定。因此,只有准确认定食用农产品,才能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的分工和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实现依法行政、精准执法。

作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中心王瑞平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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