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扫违禁药、促改进”三年行动,加大检查、监督抽查、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药品行为,严格执法 管控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案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巴楚县李某某在上海绿色种植中使用禁用蔬菜农药毒死蜱案件。
2023年3月28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喀什地区种植的上海青进行了监督抽检。巴楚县李某某的蔬菜大棚。经检测,该批次上海清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国标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规定,限量毒死蜱含量≤0.02mg/kg,实际检测值为0.54mg,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经调查,李某某在采样前对上海青使用了毒死蜱、吡虫啉与蚜虫。农药毒死蜱是当事人2016年承包棉田时购买的。涉案蔬菜上海青销售40公斤,收入120元。李某某使用禁用限用农药毒死蜱进行蔬菜种植和销售,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性质恶劣。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32 《禁用、限用农药名录》? 根据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李某使用的农药上海市绿色种植蔬菜中禁止使用毒死蜱,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法庭审理阶段。
2、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疏附县库某在豇豆种植中未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常规农药阿维菌素、灭蝇胺案件。
2023年5月16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某产区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疏附县库区蔬菜大棚。经检测,该批次豇豆中阿维菌素、灭蝇胺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阿维菌素的限量值≤0.05mg。实际检出值为0.20mg,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灭蝇胺限量值≤0.5mg,实际检测值为1.3mg,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经调查发现,涉事人员在采样前对其种植的豇豆使用了灭蝇胺和阿维菌素,并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到期前投放市场。销售10公斤共赚80元。有关各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的行政处罚并处500元罚款。
3、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查处吉木萨尔县农民张某某在芹菜种植中未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常规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案件。
2023年5月24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抽取了3批次生产和销售的芹菜、西葫芦、黄瓜等蔬菜样品。吉木萨尔县农民张某某出售,每人3个样品。公斤。经检测,该批次芹菜检品中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高效氯氟氰菊酯的限量值≤0.5毫克。 /kg,实际检测值为0.53mg/k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张某某于2022年12月上旬播种芹菜,种植面积0.4亩。当事人张某某承认,他在种植芹菜时使用了高效氯氟氰菊酯,并在安全期之前采收并投放市场,并在销售过程中将芹菜出售。由于状况不佳而没有出售。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4、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查处昌吉市一家屠宰企业在牛肉生产、销售中使用食用动物禁用瘦肉精事件。
2023年8月10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昌吉市某屠宰有限公司屠宰车间,对所屠宰牛只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0头正在宰杀的牛被发现含有瘦肉精。牛尿“瘦肉精”三联快速检测卡检测显示盐酸克伦特罗(克伦特罗)疑似阳性,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封存了所有疑似盐酸克伦特罗阳性的牛肉及副产品,并提取了10头牛肉现场对疑似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阳性的10头牛的样本和10份牛肝样本进行“采样”证书”,并将抽检的牛肉、牛肝样品按规定送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同时,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经查,昌吉市某屠宰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16时左右为屠宰协议户努某屠宰了16头牛,另有10头牛正在加工中。现场屠宰,6头牛已屠宰并投放市场。 2023年8月12日,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10份牛肉样品中检出瘦肉精。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用动物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规定,瘦肉精是禁用于食用动物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在所有动物性食品中均不能检出。该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屠宰的牛肉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属于生产、销售有毒物质、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将案件移送昌吉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正在调查中。
5、哈密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哈密市宜州区张某某在白菜种植中使用禁用蔬菜农药甲基对硫磷案件。
2023年4月28日,哈密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哈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送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K-A2023N0038),对张某在陶家宫马场村种植情况进行反馈宜州区镇白菜中检出国家禁用(停止)使用的农药甲基对硫磷。 2023年5月9日,哈密区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非法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宜州区陶家宫镇马场村张某某在白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用农药甲基对硫磷。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张某涉嫌犯罪。 2023年7月5日,哈密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分局哈密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6、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阿勒泰市何某某在普通白菜(上海清河逍遥白菜)种植中使用禁用蔬菜农药乐果、氧化乐果案件。
2022年6月,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何家种植的普通白菜(上海清河逍遥白菜)进行监督抽检。在阿勒泰市。经检测,该批次上海清河小油白菜、乐果、氧化乐果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阿勒泰市何某某非法使用禁用农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阿勒泰市公安局。 2022年8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院综合考虑,认为危害程度尚不足以提起公诉,决定不予起诉。予以起诉并建议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 2023年6月27日,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局阿尔泰山分局作出的决定,对何某犯生产食品罪不予起诉。并对何某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经查,何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非法使用禁用农药乐果、氧化乐果,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这种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7、和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和田市一农家鲤鱼养殖中使用禁用兽药诺氟沙星、地西泮的情况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对和田地区和田市一农家鱼塘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养殖鲤鱼中含有禁用兽药诺氟沙星和地西泮。和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展开调查。经查,该农家乐当事人努某某拥有鱼塘6个,养殖面积50亩。该当事人承认,他在其中一个专门供顾客钓鱼的鱼塘以及另外5个鱼塘中使用了兽药诺氟沙星和安定。鱼塘还没用过。本声明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监督抽查结果相同。因当事人在食用水产品中使用禁用兽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嫌刑事处罚,和田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于2023年2月将案件移送和田市公安局。截至2023年2月末,和田市公安局因案件间隔时间过长,未造成人员伤亡。建议和田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努某某在食用水产品上非法使用禁用兽药诺氟沙星、地西泮,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和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处以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乌鲁木齐市某企业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标准合格证案件。
2023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一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公司主要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虽然出具了农产品承诺符合证明,但仅限于公司本身。未向农产品购买者出具符合承诺标准的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8月14日前限期改正农产品销售行为,未按照规定出具农产品承诺证明的与法规。 8月23日,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公司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行为,未出具承诺标准达标证明。某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某有限公司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