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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详解:分值设置与结果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05 10:10:1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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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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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 农产品溯源 标准 规范 法规 制度 原则_农产品溯源管理机制_农产品溯源政策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第 1 部分 前言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是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年版)》基础上修订的。

1. 分数设置

“标准”分数按百分比设定。关键项目加基本项目总分为100分,关键项目得分≥50分,基本项目得分≤50分。奖励项为奖励积分,得分≤16分。重点项目单项最低分>基础项目和鼓励项目单项最高分。总分(重点项+基础项+鼓励项)≤116分。具体评分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制定。

2、结果判断

(一)依据有关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未不合格,重点项目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得分≥90分,则视为符合《标准》的要求。

(二)首次国家级评估中,专家评估分数涉及本市设立期间的日常工作、省级评估分数、省级评估推荐报送材料审查、国家级评估分数各级飞行检查、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情况。根据情况,分别按照70%、5%、5%、5%、10%、5%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90分为合格。

(三)跟踪评价中,对符合《标准》的拟命名城市,专家评价分数和省级跟踪评价分数、跟踪评价第一年、跟踪评价第二年、跟踪评价第三年跟踪评价周期中跟踪评价情况和国家级飞行检查情况分别按照70%、5%、5%、5%、5%、10%的权重进行综合审核。综合评审结果≥90分为合格。

三、标准解释

本标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2 部分 正文

一、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件。 (被否决的项目)

(二)每年食品检验量达到4份/1000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其中,主要针对农兽药残留的食品检查量每年每千人不少于2份。 (被否决的项目)

(三)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0%,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75%,创建工作支持率达到90%。 (被否决的项目)

(四)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和盲点。地方政府成立期间,未发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被否决的项目)

2、党政同责、全面落实

(五)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委、政府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相关文件,落实党政食品安全责任共担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一——对食品安全事件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优秀,位居全省前列。 (关键项目)

(六)健全统一权威的监管体系。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办公室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会商、风险沟通、协调联动等制度,做好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形成监管合力。在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首要责任。组织名称可以体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力量建设,确保有人做事、有人负责。 (关键项目)

(七)专业执法队伍健全。市、县(区)、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和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关键项目)

建立健全专业检验人员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明确检验人员资质标准、检验职责、培训管理、考核评价、职业发展等。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一支与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检验人员队伍该地区的食品工业,以确保所有检查得到执行。 (鼓励项目)

(八)纳入规划,保障经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关键项目)

(九)专业执法装备达标。市、县(区)、乡(街道)监管队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讯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标准。 (基本项目)

(十)专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达标。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能力要求。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微生物、物理化学、农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可开展打击假冒、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和检验,为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政府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常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和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市、县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 (基本项目)

(十一)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资源协调,以解决监管问题为导向,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研发人才队伍建设,为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基本项目)

3、食品安全有效源头控制

(十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所有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均已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注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 (基本项目)

(十三)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原产地许可机制。建立以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书、食用农产品质量证书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许可制度。凡投放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应按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基本项目)

(十四)深入开展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实行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等生产中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探索创新多种形式,发展专业服务,逐步替代农民自行施用农药、兽药。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统一防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关键项目)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了解当地使用农药、兽药的种类和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的使用情况。 (基本项目)

开展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部署的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鼓励项目)

(十五)推进农田污染源治理。了解土壤污染分布情况,了解受污染农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采样监测情况。禁止在污染严重的农田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执法。 (关键项目)

开展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部署的农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鼓励项目)

(十六)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严格控制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经营者不得收购、储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及其他食用农产品,运输者不得运输。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关键项目)

开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鼓励项目)

(十七)畜禽屠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出具检疫证明、检验证明等证明文件,并做到票货一致。及时查处非法屠宰、过度屠宰行为,严厉打击屠宰、出售病死畜禽、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基本项目)

(十八)加强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中央支持肉类蔬菜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城市,全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系统覆盖率达到70%。未纳入试点的城市要建立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 (基本项目)

(十九)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日常产生的餐厨垃圾进入集中收集处置系统,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餐饮服务单位收集处置餐厨垃圾数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垃圾以“地沟油”等形式返回餐桌的案件。 (基本项目)

(二十)食品工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集中食品交易市场布局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 (基本项目)

开展集食品研发创新、检测认证、包装印刷、冷链物流、人才培训、工业旅游、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等为一体的现代食品产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产业转型升级食品工业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鼓励项目)

(二十一)大力培育食品品牌。要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让优秀品牌不断弘扬,发挥质量管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要加强品牌建设,积极争创名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鼓励项目)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覆盖

(二十二)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鼓励建立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当地食品安全工作。 (鼓励项目)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 (基本项目)

(二十三)监管责任全覆盖。各县乡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网格要科学划定,合理配置监管协调力量,做到“固定框架、固定岗位、固定人员、固定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分担、信息管理、自上而下联动、社会协作、协调、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基层协调员、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薪酬保障体系完善。 (关键项目)

(二十四)现场检查标准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规范现场检查,公开监管信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系统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日常检查。 (关键项目)

(二十五)加强抽样检验。落实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和餐饮服务添加剂滥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负责对蔬菜、水果、畜产品的监督检查。禽肉、鲜蛋、水产品、牛奶等产品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年度抽检计划和每月实施的抽检样品数量应当能够覆盖当地生产销售的所有上述品种,每个品种不少于20个样品,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在规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完成率不得低于90%。将食品安全抽检列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项目)

(二十六)提高监测报告能力。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至城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接收的患者为食源性疾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中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接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报告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等食品安全水平。药品监管部门。 (基本项目)

(二十七)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审计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工程,推动共享应用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基本项目)

(二十八)及时解决地方行业常见隐患。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健全,可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查检测等多种方式,主动排查、及时处置当地常见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及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关键项目)

(二十九)切实落实良好行为规范。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网络销售、网上订餐等单位实行严格监管,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 (基本项目)

(三十)安全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力度大。在创建城市完成至少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格把控商品进货。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必须按照示范超市公布的标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关键项目)

(三十一)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显着提高。实施餐饮行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确保餐饮原材料采购质量,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加强餐饮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取得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面落实“明厨明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网上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检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和饮具。本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 (关键项目)

(三十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列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建立由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参与的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区域的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监管实现全覆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把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 (基本项目)

鼓励积极实施《国民营养规划(2017-2030年)》中提出的“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贫困地区学生营养干预。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达到90%,其中BMI指标达到80分的比例不低于80%。 (鼓励项目)

(三十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地方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明确,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制定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卫生标准,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务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并规范管理。 (基本项目)

(三十四)严格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标识,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基本项目)

(三十五)应急响应及时高效。各级各类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市县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演练过程和效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项目)

(三十六)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规范公开。 ,程序和结果公开。 (关键项目)

五、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三十七)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权限,健全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于本地发现或外地举报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我们将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追溯调查、产品召回、处置、责任追究等后处理工作,严格落实规定“对个人的处罚”,强化案件侦查信息公开。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罚”。 (关键项目)

(三十八)案件协调机制健全。健全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切实建立地区、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查鉴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案件。 (基本项目)

(三十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对符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存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专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队伍,或者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人员,协调推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基本项目)

六、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四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 (基本项目)

(四十一)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准则。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才能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并继续遵守许可条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标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自愿性质量管理规范。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识,认证机构应当进行跟踪调查,并依法通报、公布。 (关键项目)

(四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所有食品生产商和经营者均应根据法律建立和实施各种用于粮食生产,销售,进出检查和工厂检查的记录系统,并可以通过记录和检查有效地实现可追溯性。鼓励企业使用信息技术来收集和保留生产和运营信息,并实施电子可追溯性。婴儿配方奶粉的生产和运行在电子上可以追溯。 (基本项目)

(43)员工管理系统是合理的。所有员工都按照法律持有健康证书,并接受培训并有资格工作。高于指定规模的食品生产和运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粮食生产和运营部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员工的负责人每年都会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培训。 (基本项目)

(44)集中交易市场的标准化管理。可食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民市场的运营商必须充分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严格实施录取和推荐,检查,自我调查,主动报告,主动报告以及卖方和食用农业产品的信息披露并监督入境卖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从事销售活动。可食用农产品的卖方应主动履行其对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购买检查和记录系统,并且不得出售禁止出售或不知名来源的可食用农产品。 (基本项目)

(45)标准化牲畜和家禽产品废物的处置。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分别收集和存储由其单位,牲畜和家禽产品产生的肉类加工废物,这些废物根据法规不受检查和隔离,并建立相关的系统和分类帐。没有自我建造的无害治疗设施的上述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合格的流行病预防条件的无害治疗企业来处理肉类加工废物,牲畜和牲畜和禽类产品,并签署了未经检查和隔离的药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并改善无害处置分类帐,无害处置记录和优惠券的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鼓励企业探索在关键链接中安装相机设备,例如屠宰场,肉类加工研讨会和无害的治疗研讨会,以追踪废物的流动。 (关键项目)

(46)及时及时根据法律召回不安全的食物。如果食品生产商和贸易商发现他们生产和贸易的食品不安全,则应立即停止生产和贸易,为相关食品生产者,商人和消费者提供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如果食品生产商通过任何方式知道他们生产和贸易的食物不安全,则应主动召回它,相关食品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在获取通知后进行合作。食品业务运营商应自愿召回根据法律和法规所造成的过失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必须严格制定和实施召回计划。食品生产商和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处理不安全的食品,这些食物已根据法律法规撤回市场,并如下记录有关停止生产和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创纪录的保留期不得少于2年。 (基本项目)

(47)积极培养食品企业文化。食品公司将确保食品安全,诚信和自律,并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其公司精神,企业使命,公司形象,公司系统等,以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基本项目)

7。社会共同管理模式基本上已经形成了

(48)食品安全完整性系统是合理的。政府建立并改善了食品安全信贷管理系统,完全纳入了相关单位,合法人员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和运营中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以纳入社会信贷的范围。所有类型的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都经过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安全违反信任的行为在金融,土地和许可等各个领域都会共同惩罚。每个监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信用文件以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披露食品安全信贷信息。 (关键项目)

(49)促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系统。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事前和事后政策,应获得薪酬的消费者可以及时且方便地获得薪酬。全面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并探索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预防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机制,在这些机制中,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多方,互动和赢家 - 情况。 (基本项目)

(50)社会监督渠道开放。打开一个在线投诉和报告平台,建立统一的投诉和报告热线,并建立投诉和报告业务系统涵盖城市和县以实现24小时平稳的网络访问,在接受时间内呼叫完成率≥90% ,以及在法定时间限制内的响应率和有效处理。比率为100%。鼓励粮食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员工举报非法活动并建立举报人保护系统。建立报告奖励基金并及时为满足条件的人兑现奖励。 (关键项目)

当地新闻媒体应设置食品安全专栏,对食品安全法,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进行宣传,促进积极的例子,并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全面发挥NPC代表,CPPCC成员,专家和学者,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以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以履行其职责以及对公司责任的执行。 (基本项目)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和法规,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建立和改善行业规范以及奖励和惩罚机制,指导和促进食品生产者和运营商履行其停止生产和运营的义务,召回,召回并根据法律处置不安全的食物。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团体标准。 (鼓励项目)

(51)加强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采取简单的民事诉讼程序,以支持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案件中恢复清晰的事实,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几乎没有争议;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使用公共利益诉讼渠道来收回较大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 (鼓励项目)

(52)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是及时有效的。风险交流机制是合理的,符合科学,客观性,及时性和开放性,食品生产者和运营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的经常组织,以讨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物就安全监督和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以及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的误解,并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概念。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律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中。建立发言人系统,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并及时解决疑问。 (基本项目)

(53)公众拥有较高的食品安全素养。各级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模式,并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识率达到85%,行为形成率达到80%。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识率达到90%,行为形成率达到85%。 (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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