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法定义务及相关要求告知您。农产品生产者。请仔细遵守。
一、履行主要职责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农户等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直接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2、承担法律义务
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严禁使用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剂;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严禁出售病死、中毒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和其他动物。产品;严禁销售未经按照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相关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出售病死动物,滥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坚持诚信生产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廉洁自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购买农业投入品时,要到正规农业投入品单位,索取证件、票据,谨防假冒伪劣、违禁农业投入品。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前,认真阅读标签,按规定使用,自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做好农药等包装废弃物、农膜的清理回收工作,清洁生产场地,确保产地环境。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两年。鼓励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鼓励电子生产档案建立和应用,鼓励使用食用农产品证书和追溯电子二维码标识。
4、主动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抽查,并积极配合监管和技术人员的检查和指导。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产品投放市场前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验合格的农产品,发给农产品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应按规定自行出具农产品证明,做到产品可追溯、流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严格防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市场。
干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12 月 20 日
农药安全使用透明片
购买农药时,请阅读标签。如需购买农药,请前往正规农资商店。国产合格农药和进口国内分装的农药,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标签、说明书必须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中文)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期、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说明操作。
将农药存放在远离食物的地方。农药经营者和农民购买的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水果、食品、生活用品等物品混装。农民最好在购买农药后立即使用,剩余的农药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严禁人、畜、禽接触农药或者进入使用过农药的粮仓、田地。
防治病虫害,科学用药。对于农作物病虫害、杂草、鼠害,采取综合防治技术,按照农业植保部门的建议和正确的施药方法施用农药。不得随意增加用量或改变施用方法。要注意农药施用的安全间隔时间,确保农产品收获时农药残留不超标。对储存种子和谷物的仓库进行熏蒸。当采用农药熏蒸防治病虫害时,人畜不能长期停留。熏蒸设施必须安全、无泄漏。人畜必须远离熏蒸仓库或房间,不得在熏蒸仓库或房间内居住或居住。休息。
田间施药时,要注意防护。农药喷洒应在天气良好、风速3级以下的环境下进行,不得逆风喷洒。施药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夏季高温季节,施药时间应在上午10点前、下午3点后进行,严禁中午高温时施药;严禁老、弱、病、孕等人员施药;严禁施药人员直接用手取药或搅拌农药;严禁使用滴水、喷嘴堵塞的农药施药。施药后,应立即清洗施药设备,以免设备腐蚀和农药(特别是除草剂)损坏。用肥皂清洗全身并换上干净的衣服。用过的农药包装物(空瓶、空袋)不应随意丢弃,而应深埋或焚烧。
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使用宣传指导。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公告,全面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高毒有机磷农药;限制使用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 磷化氢、甲基异硫磷、克百威等农药必须在限制范围内使用。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投入品经销商要做好宣传工作。农药销售单位必须填写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特别是对于限制使用农药,必须详细记录限制使用农药的来源、购买者、购买目的,并对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提供技术指导。
农药中毒,及时抢救。施药人员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农药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裤子,并及时携带农药标签到医院就诊;情况特别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干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