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3月23日电(记者罗江)记者23日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海南已在全省试点食用农产品证书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场(场)等单位从产地向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提供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原奶、生猪除外)、养殖水产品时企业,必须出具或者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根据《海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证书制度实施方案》,证书需要统一基本样式、统一试用类别、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全国通检、通用。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或者重量、产地、生产者、原产地购买者、屠宰场(场)信息、签发日期和承诺声明。生产经营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完善证书信息,如品牌名称、防伪标签、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标志等。
食用农产品证书试行须一式两份,一份发给交易对象,另一份留存一年备查。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包装为单位发出,并在包装材料表面张贴、悬挂或者印刷。大宗食用农产品分为运输车辆或采购批次,每车一证或一批一证。
海南省计划今年年底前实现出岛所有果蔬使用证;对虾、罗非鱼、石斑鱼、金鲳鱼、苗苗使用证基本覆盖。畜禽产品优先向规模化养殖场倾斜。活禽、禽蛋使用许可证逐步推广至牛、羊等畜禽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