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增值税政策详解:初级农产品税率9%,非初级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01-12 00:04:02 次浏览
    • 电话联系TA

      -佚名

  • 信息详情

1、增值税:初级农产品税率为9%;非初级农产品税率为13%;征收率为3%(减少1%)

1. 种植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产品应纳入《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发布)的初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4)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使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征用土地雇用农民或工人进行种子繁育,然后将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二)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培育,从农户手中收回,将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企业从外地购买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销售的,可视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加工折扣

自产农产品经初加工后,属于列入初级农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销售和加工后销售收购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初级农产品范围。 9%,不属于列举范围的项目适用13%的税率。

3.流通折扣

1)负责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免税业务。其他粮食企业: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蔬菜与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销售量不分开计算的,不享受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3)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生鲜肉蛋制品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额; ,不享受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4)边境茶叶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边境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境市场茶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红茶、老绿茶、红茶粉、绿茶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煮、加压或粉碎炒炒,专门销售的紧压茶、方袋茶(马茶)。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茶)。

4、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畜、水产养殖和疫病防治等业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土地租赁折扣

1)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以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农产品增值税抵扣:

1)按收购发票计算扣除:开具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反向发行范围:仅限个体农业生产者

2)按销售发票计算抵扣: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开具数字发票: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在手机上开具。

3)按3%专用发票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1%专用发票: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1%,不能抵扣9%(或10%)。

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批发、零售开具的免税发票不能计算扣除。

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1%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1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时间:收货农产品时加计扣除。

纳税人采购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劳务的,其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和服务分别计算。 。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购进发票载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作为进项税额。将使用销售发票并扣除 9%。计算进项税额的比率。

7)批准扣除的农产品: (1)投入产出法; (二)成本法; (3)参考方法。

2、企业所得税

1、种植过程

1)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水果、坚果种植业; (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三)中药材种植种植; (四)林木培育、种植; (五)畜禽饲养; (六)林产品采集; (七)远洋捕捞。

对下列各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2)企业将收购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用于自有或租用场地的育肥、育苗等补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后,它的生物形态会发生变化,这并不是因为这个。对农产品进行各阶段加工,显着提高产品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难以认定企业的农产品补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农林牧渔以上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县级。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自2010年1月1日起,从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企业减免收入优惠政策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牲畜转让给农户。家禽被饲养成成品并运送到公司进行回收。

2、处理环节

1)自产或外购农产品初加工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50%减征政策、直接进行初加工且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企业应合理分摊其各项成本费用。不同项目,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收入,并按照适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直接销售收购的农产品和收购并初加工的农产品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产或外购农产品单独加工销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不能!

3.个人所得税优惠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畜牧业税范围的,其“四税”所得行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购买的农产品,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青苗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印花税优惠

1.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会或个体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承办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当事人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门用于销售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租赁),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照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从事商品储备业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6. 契税优惠

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地理位置
  •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