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即形成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品牌。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近期不少人向笔者咨询如何建立和保护地理标志。笔者在回复相关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人对地理标志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等概念难以区分。因此,笔者在查阅资料、梳理现有法律规定后,对这些概念进行了总结,并对法律概念和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
地理标志在我国并不是自然产生的法律术语,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下被动接受的概念。根据TRIPs协定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表明某种商品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成员国领土,或者该地区的某一地区或者地点,并且商品的特定质量和声誉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其他特征”。
原产地指定也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一般认为,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从属概念。原产地名称一词主要在2005年之前存在于我国。随着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的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 “原产地产品保护”同时废止。此后,我国普遍使用地理标志来代替原产地指定的概念。
二、我国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其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三种制度。
一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以商标法为基础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制度;
二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导、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为基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保护制度;
三是由农业农村部主导、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基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制度。
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因此,从机构上看,目前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然而,三个系统的并行地位在法律上并没有改变。
为什么会出现三大系统并行保护的状态呢?原因还得追溯到TRIPs协议。在TRIPs协议谈判过程中,保护“地理标志”历史最悠久的两个成员国——欧盟和美国之间出现了分歧。欧盟(尤其是法国)有着悠久的农业生产历史,尤其是葡萄酒生产。它享誉世界,所以很早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采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形式,形成了一整套地理标志保护。该制度注重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而美国的农业和工业是建立在大量移民的基础上的。与欧洲国家相比,其农业生产并没有悠久的人文历史,其重点更多是保护市场竞争。因此,美国以商标法保护体系来保护地理标志,并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来规制地理标志的滥用行为。由于欧盟和美国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上存在重大分歧,TRIPs协议采取了搁置争议的解决方式,仅规定各成员国应为利害关系方提供保护地理标志的“适当的法律手段” 。这种对地理标志保护手段的模糊态度,直接导致包括中国在内的成员国在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时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例如,日本和台湾选择了与美国类似的商标法保护制度,而韩国和我国则吸收了欧盟和美国两种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形成了商标独占的局面。保护制度与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并存。我国的情况更为复杂。在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中,有两种注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辖的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和农业部监管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
三、三大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制度
一、主要法律依据: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2.相关定义:
“地理标志商标”实际上是指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以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名义注册的商标。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供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笔者认为,两者相比,证明商标更接近地理标志的一般定义。
三、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2018年机构改革后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4、审批流程
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大体与一般商标的注册流程相同,本文不再赘述。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人:
从现行规定来看,集体商标申请人分为三类:团体、协会和其他组织。证明商标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自行使用该证明商标。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团体、协会或其他公益组织负责申请。申请主题。以苏州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为例。

“该证明商标由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碧螺春茶协会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文件外,还需提交:
①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当详细列明其拥有或者委托拥有的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以表明其具有对地域特定质量的使用进行监督的能力。指示商品。
②地理标志区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称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③在申请书中说明:地理标志所标志的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标志区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志的区域范围。
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管理规则,包括:商标的使用目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使用商标的程序和条件;使用商标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商标使用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日常监管
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商标注册证。对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单位,商标所有人应当准许其使用,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由于有明确的商标权人,商标的日常使用监督主要由商标权人自愿进行。商标权人发现未经许可使用商标证明标志,或者存在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市场消费者产生混淆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者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制度
一、主要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相关定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特定地区生产的,其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并经审查批准以地名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本地区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按照特定工艺在本地区生产加工的产品。
三、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4、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可的协会、企业。
(二)申请材料:
①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范围的建议;
②地方政府设立申请机构或者确定协会、企业为申请者的文件;
③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原产地范围和地理特征的描述;产品的物理、化学、感官等质量特性及其与产地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对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产品生产、销售及历史渊源的描述;
④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显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上,采取了政府主导的方式。有关机构、协会和企业必须首先获得人民政府的“指定”或“认可”,才有资格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请人。其次,政府还需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原产地范围提出建议。这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明显不同。
(三)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公告予以发布,公告期为2个月。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的异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的公告地理标志。
五、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及日常监管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审批、使用和日常监管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获得批准后,生产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当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查注册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关于市场上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特殊标志的;使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使用与特殊标志相似的名称或者标志,容易产生误导,可能误导消费者。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作者的文字、图案标志进行查处。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一、主要法律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定》
2.相关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表明农产品产自特定地区的独特农产品标志。产品品质及相关特性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命名。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产品仅指农业衍生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工业加工的非初级农产品不能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这使得它与上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所不同。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底,我国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090个。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苏州目前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14个,总数位居江苏省第一。仅2020年,苏州就新增了“阳澄湖大闸蟹”、“凤凰桃”、“王庄西瓜”、“东山白沙枇杷”、“蜀山杨梅”、“洞庭山碧螺春”、“西山青钟枇杷”、“漳浦黄枇杷” “桃”等12个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我省新增总量领跑全省。
三、主管部门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4.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以下条件。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省级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①登记申请表; ②典型产品特性描述及相应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③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④ 区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理分布图; ⑤ 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 ⑥其他必要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三)审批流程:省农业农村局受理申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后审核通过的,农产品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将代表农业部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20天——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受理公众提出的异议。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农业部予以登记。决定并公告,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日常监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持有人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为符合区域公共农产品品牌的特点,《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持有者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农产品地理标志。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者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4. 总结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国民素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突破口。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绝大多数属于农作物。即使在“非农业地理标志”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地理标志含有农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地理标志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产品的品牌建设。 。
从笔者上面的总结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三大制度并存的。在这种状态下,主管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利冲突和缺乏协调的情况。这是国家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需要。农产品品牌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有需要的主体而言,在现行地理保护制度下,为了全面建设和保护农产品品牌,笔者仍建议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两者缺一不可,需要同时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