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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冬冬诉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
    发布时间:2025-02-02 09:01:3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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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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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后,“可食用的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是吗?

李东东(Li Dongdong)以及青布区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第一个工业和商业和商业审判的行政判断

上海明港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断

(2019)上海0112第442行

原告Li Dongdong,男性,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家庭注册所在的江苏省Xinyi City的Han Natiality。

上海Qingpu地区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被告上海居民区,位于上海Qingpu区。

法律代表王Yirong。

委托经纪人江齐qQing,男性。

委托代理人ling daiqing,男性。

原告李东东起诉了被告的其他行政法案,上海青布区市场监督和行政局。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同一天根据法律发出了起诉书的副本,响应通知和证明通知。书籍和其他材料。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原告Li Dongdong,被告人委托江Qqing和Ling Daiqing委托法院参加诉讼。此案已尝试。

被告上海青树地区市场的监督和行政管理部门于2019年3月22日向原告发送了一条消息。主要内容是:我们的局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您,并向您收到了有关上海Qingpu地区Huaxin Town Guoxin Food Stores的信息。 (以下称为Shinpin食品商店)报告要出售诸如Sanbi Products之类的非法行为,在我们的局进行了调查后,您所反映的事实尚未建立(相关产品不在包装前食品的类别中),此后通知。

原告李东东说:由于生命的需求,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在淘宝平台“真正滑倒全球新鲜水果”商店(该商店是由投诉记者的聚会食品商店经营的),3-4 )2盒,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总金额为rmb 336。原告在收到货物后打开了包装,发现该产品未标记可食用的农产品,起源,生产者,生产者和生产日期。原告认为投诉记者涉嫌出售三种免费产品。 2019年3月,它通过了上海食品安全网络,以抱怨并提供了证据。后来,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滥用权力和羞耻的非法行动的行为,因此他要求法院:1。确认对被告的答复的答复(因为事实是不清楚的,并且原告寻求寻求其他救济渠道);根据法律,被告人重新认可并通过处理结果来告知原告。在审判期间,原告撤回了诉讼的第一个索赔,并提出了第二项要求,要求法院取消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取消被告的回应,并命令被告恢复原告并根据原告告知原告与法律。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来证明其主张:1。SMS屏幕截图以证明原告要求的短信内容; 2。基林水果的照片证明了该产品没有标签,并且是三个无标签的产品。

被告上海金布地区市场监督和行政局认为,原告的索赔不同意。被告获得上海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批准,以调查原告的报告。被告有处理原告的法律职责。本质

被告提出了法院合法性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基础:

轻微地

原始和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以及提交被告的基础如下:被告提交的权限,程序基础和法律规范是合法和有效的,它们都适用于此案。来源是合法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与应证明案件的事实有关。它符合案件证据的基本要素。法院被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行政法案的客观存在》是客观的,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条件。法院确认这一点;本质

根据当事方的审判陈述以及确认审查并得到法院确认的证据和基础,法院发现以下事实:2019年3月19日,原告李东东向被告报告了原告在由于生活需求,在一家神圣的食品商店经营的汤宝商店。 (“叹气全球新鲜水果”)我买了2盒基林水果(鸟巢水果),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总数为336元。对于内容,它确实是一家食品商店,出售三种免费产品,并要求被告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和处理。被告接受原告的报告后,2019年3月20日8:30,Shinbang食品商店的运营商Tang Huanna进行了询问记录。这家商店的淘宝商店,原告报告的产品确实是在商店购买的。原告购买了基林水果。该产品是家庭水果,属于原发性农产品。抗碰撞气泡膜,该产品不是预包装的食物,并且没有标记产品上的产品名称,原产地,生产者和生产日期。 Tang Huanna还为被告提供了TABAO商店和Kirin水果入口清单的产品详细信息页面屏幕截图。产品详细信息页面提供了有关产品名称和原产地点的信息。购买清单上有供应商。被告在2019年3月22日以SMS的形式回答了原告上述报告。原告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条和“粮食和毒品投诉管理措施”的第5条,被告具有法律权力,可以使案件涉及行政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在于:

首先,所涉及的产品属于“可食用的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2条规定:“ ...主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下称为可食用的农产品),这些产品消耗了农业(以下称为食用农产品)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质量和安全法”……”,第2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法》第1款规定:“农业”本法律中提到的产品是指农业的主要产品,即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产品,这些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第57条,《销售监督和管理的措施》第57条可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性“规定:“ ...可食用的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 ...预包装的食物是指包装材料中的第一个定量包装或容器中的食物……”。在这种情况下,原始被告确认所涉及的产品是水果“基林水果”。根据日常经验并与上述定义相结合,该产品显然属于可食用的农产品。原告主张的是,该报告已报告给食品商店的报告只是由涉及的产品包装,但是食品农产品的包装,生产地,生产商和生产日期没有指出可食用的农产品,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包装”是在线购物平台商人在邮寄产品中所需的必要配件,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会损坏产品。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包装”不是相同的概念,也不能推断涉及的产品是“预包装产品”。

2。涉及的产品是否是必须包装的农产品。 “农产品的包装和统一行政措施”的第7条规定:“农产品制造商,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以下农产品包装。 1)获得无风险的农产品,绿色绿色,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其他认证的农产品,除了新鲜动物,家禽和水生产品外,可食用的农产品的安全监督“规定”,“解开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应在摊位(柜台)清晰位置的摊位(柜台)释放。农业产品名称,原产地,生产商或卖方名称或名称。第35条规定:“ ...分发出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保留包装上原始进口的可食用农产品的所有信息,以及原始食用农产品的信息,以及企业分配,时间,地点和保质期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诸如被告提供的商人之类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涉及的产品不是从进口的可食用农产品中进口的,并且该产品不属于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必须包装的农产品。商店的详细信息以产品的名称和来源的来源信息标记,这些信息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总而言之,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确定原告报告的事实没有建立,原告在法定时期内告诉原告,事实确实很明确,证据确实足够,程序是合法的,适用的程序是合法的,适用的证据是合法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据法院称,法院不支持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拒绝了原告李东东的主张。

此案的接受费为50元,由原告李东东承担。

如果您不接受此判决,则可以在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另一方的当事方的数量提交副本,并向上海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Zhu Jianfeng酋长

人们的陪审团Yu Jinlin

人们的陪审员郑莉米

2019年7月29日

Tao Xinyi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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