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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行终125号判决 福建万鑫肉业公司相关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5-02-03 10:01:3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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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济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断

(2016)第12行:125

上诉人(以前是审判)福建旺Xin肉类工业开发有限公司,Liu Ban Industrial Park,Xibin Town,Jixi County,Residence。

法定代表Chen Xiufang,总经理。

Fujian Wanxin Meat Industry Development Co.,Ltd的工作人员Yao Ping和Xu dong的代理商

上诉人(原始审判的被告)Jingjiang City Market Market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住所Jingjiang City 9号公路。

法律代表,董事Gu Chanhong。

Jiangsu Jiankan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Wang Jinbao委托。

委托一名代理商Wang Wenqiang,Jiangsu Jiankang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

Jingjiang市政人民政府的上诉人(原始审判的被告),居住地,吉安格市阳光大道第一大道。

法律代表Ye Donghua,市长。

委托特工Zhao Sihai,Jingjiang City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福建万智素肉类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接受对江苏省吉安格市的吉安吉市人民法院(2015)的第44号行政判决的行政判决,并向法院上诉。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大学小组,并审理了此案。审判已经结束。

大一例子法院发现,富士旺氧蛋白肉类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福建万智素公司)是一家屠杀公司,主要从事猪屠宰,冷藏,加工和销售。 Jingjiang San Sheng Food Factory是一家肉类产品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要从事保存猪肉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4月,Jingjiang San Sheng Food Factory认为猪肉价格上涨的价格上涨以决定购买生产原始猪肉库存。它通过Li Jianxin从Fujian Wanxin Company购买了25吨冷冻猪肉。福建旺克林公司(Fujian Wanxin Company)已完成,将冷冻的猪肉送往吉根市圣申食品工厂指定的冷藏库,并提交了拨号订单,动物隔离资格证书和检查报告。 2015年4月13日,Jingjiang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对Jingjiang City的Tianfu Food Factory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厂在Jingjiang City的冷藏中的冷藏(Jingjiang Market Martivision and Imparitionduration Butorau已交付了交易另一种情况)富士·旺克林公司(Fujian Wanxin Company)购买了上述“两个拾音器”(猪的后腿肉),该“猪的后腿)用塑料编织袋包装。包装袋印有产品名称,净内容(25公斤),工厂名称,电话号码和其他内容,包装袋等。包装袋中的证书。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存储条件未标记。该产品总共有1,000袋,每袋25公斤,总计25,000公斤。 425,000元。 Jingji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认为,Fujian Wanxin Company出售的“两种猪肉”是由猪制成的工业产品,这些产品由猪制成,这些猪被出售,细分,经过检查,隔离,定量包装和冷冻。对于预包装食品,福建旺耐公司没有在食品安全法标签上标有食品安全法的生产日期,优质的保质期和食品安全法的存储条件,该标签上是预装的食品标签。元的惩罚。富士·旺耐(Fujian Wanxin Company)不接受对吉安格市政府政府的行政重新审议,而是要求取消罚款决定。 Jingjiang市政府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接受了富士Wanxin公司的申请,并在9月10日做出了行政重新审议的决定,以维持行政罚款。FujianWanxin Company拒绝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

大一例例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1)富士·旺克林公司(Fujian Wanxin Company)生产和出售的“两个猪肉”? (2)Fujian Wanxin Company出售的“两种猪肉”尚未标记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存储条件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存储条件。

关于此案中涉及的“两种肉”是否属于预包装的食物。富士·旺克林(Fujian Wanxin)认为,其“两种猪肉”生产和销售是可食用的农产品。它不属于食物或预包装食品。 “农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法”应应用于监督。福建旺克林公司(Fujian Wanxin Company)是一家屠杀猪的企业,并制作了猪屠宰的加工和加工。在生产和加工领域,它确实是一种在销售流通领域之前的消费农产品。安全法受到监督和管理。但是,福建万智素将其作为食品原材料出售给食品加工企业Jingjiang San Sheng Food Factory。进入循环场后,“两个采摘者”作为食物原材料已经满足了食物的特征。监督相关支持设施的“法律”和法规。同时,根据福建万智素公司出售的1,000袋,总计25,000公斤的“两只猪肉”(每个袋子25公斤)(每个袋子25公斤),根据预先包装的食物的定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验证式包装或生产食品,包括具有一定量限制量的统一质量或数量识别的食品的预先定量包装和预先定量生产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两个采摘器”符合质量包装或生产的特征,并且是预装食品。并且根据富士旺克林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福州产品质量检查发布的检查报告,该报告所示的检查基础是:“关于不可用的物质和不可用的物质,可以添加食品安全纠正办公室国家食品添加剂通知(第四批)通知(第四批次)(食品和药物管理局(2010年),第139 -3号)表明“两个采摘者”是根据食品安全的。

关于福建旺氧蛋白公司的生产日期,优质的保质期和福建旺克林公司的存储条件的“两种刺穿肉”,吉吉安格市场监督和行政局遇到了调查和惩罚当局的问题。 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包装预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如果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存储条件应标记。如果违反了上述标签,则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主管当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责任,应监督和管理国家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中进行监督和管理。卫生管理局,农业管理,质量监督,工业和商业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和粮食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在这方面,“国务室印刷和分配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一般责任的国务院总理事会的通知”(在建立国有食品和人员准备食品管理和人员准备方面的通知毒品”(国家办公室(2013年)第24号,以下称为第24号)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可食用的农产品,从种植和育种链接到零售批发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和管理市场或生产和加工企业进入可食用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和加工企业后,由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屠宰和新鲜牛奶获取的管理。该市的质量监督,工业和商业行政管理以及粮食和药物监督和管理已被整合,并且已经成立了市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吉吉安格市场的监督和行政局对违反了包装前包装的“涉及的两个采摘者”进行了调查和惩罚。食品标签中规定的统计责任。

福建·旺耐(Fujian Wanxin)认为,由于他们没有权利有权惩罚的原因,无法建立它。福建万智公司认为,该案中涉及的“两种肉”尚未标记生产日期。它是由其自身的疏忽和奇怪的员工业务引起的,这显然很难令人信服。因为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条件和食品标签中的其他信息涉及了解和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从而影响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当公司出售“两种肉”时,尽管向Jingjiang San Sheng Food Factory提供了检查和隔离证书,证明,检查报告和富士Wanxin公司签发的证书无法解释“两排。肉类的生产日期。 - 武士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执法部门,猪肉在猪肉批处理中处于冷藏状态。长期存储,一旦生产和销售领域流入生产和销售领域,它将为消费者带来巨大的隐藏质量和安全危害。这是一个较小的非法行为,显然无法确定其过度惩罚的原因。总而言之,吉吉安格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很明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 Jingjiang City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重新考虑决定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程序法”第69和第7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拒绝福吉安·旺耐公司于6月3日撤销Jingji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要求2015年(Jingjiang)市政监督(2015)惩罚(2015年)第8-021号行政罚款决定要求行政罚款决定;第26次行政重新审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富士旺氧素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1。该案所涉及的后腿是可食用的农产品,而不是食物。首先,涉及该病例的冷冻猪的后腿用于食品原材料类别,不属于食物。其次,2006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法”的审查结果(草案)在第11届会议上说:“农产品请参阅农产品到来自农业(包括未经加工和农业活动之后)的主要产品,以及在分类,清洁,切割,冷冻,包装和其他简单的治疗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产品之后”; “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和安全监督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57条规定:“可食用的农产品是指人类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产品。例如种植,繁殖,采摘,钓鱼和现代农业活动,例如设施农业和生物工程,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切碎,分类,包装等,但并未改变其基本的自然特征和化学特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总部总部在冻结问题的问题上以及冷冻的家禽和动物肉类生产允许”(食品和药物行政药品管理局一封信[2014]第309号,以下简称为第309号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办公室的信)绵羊,猪和其他牲畜和家禽肉是简单的加工,冷冻(冷冻),包装和其他简单加工。此类产品仍然是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冷冻猪的后腿直接获得的动物产品是由农业活动的农业活动的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不是食物,而是上诉人和吉安·圣尚粮工厂在买卖冻结猪时没有就统一质量或数量包装的协议。为了解决这两个方面,不是每个袋子的价值,而是猪后腿的后腿25,而涉及该案的冷冻猪的后腿被运送到Jingjiang San Sheng Food Factory。以前,所有的袋子和混合物都需要,定量包装没有实践意义。包装食品将构成最终销售单位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它将作为食品原材料出售给食品生产商,并且尚未形成最终的销售单位。因此,不应预先包装的食物。

首先,第24号文献部的三个计划是政府内部的管理文件。它们不是法律,法规和规则。他们没有外部约束力,不能用作识别行政行为的法律基础。其次是在零售市场或生产和加工企业之后,它由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屠杀企业的上诉人属于农业产品加工企业,在进入生产和加工企业之前,其生产,销售过程和产品并不是粮食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范围。使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授权。 4。上诉人犯下的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错误。首先,涉及该病例的冷冻猪的后腿是可食用的农产品。标签问题是由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的。应应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法”进行惩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还应按照“监督和管理销售,安全以及可食用的农产品市场的安全以及销售的措施”的第52条订购更正,并将5,000元人民币罚款至30,000元或更少。对于强制性法规,在外包装上标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更象征性的意义。因此,生产日期不仅标记为较小的非法问题,而且质量和安全性危害也不高。总而言之,上诉人的Jingji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价值应被罚款2倍。法律错误的适用也将违反罚款的原则。

总而言之,上诉吉吉安格市场监督和行政局超出了其行政处罚的权力,事实尚不清楚,并保留了法律错误的应用。该案涉及的第一个审判判决和行政罚款决定和行政重新考虑决定的决定。

Jingji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被上诉人回答: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是指成品和原材料,以供各种人供人们吃或引用。但是,它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药物。因此,食物的范围包含食物原材料。原告的自我确认的冷冻猪的后腿是食物原材料,但否认食物在FA中并不明显。 2。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是预包装的食物。首先,根据第24号的规定,在可食用的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和加工企业之后,它是由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它已出售给Jingjiang San Sheng Food Factory,并通过流通进入了粮食生产和加工企业。无论是否执行,都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基于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督;其次,根据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的食物是指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制造的固定包装或食品,包括固定包装和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质量生产,以及一定的一定材料的生产。数量有限的数量。在该范围内食物的统一质量或体积表示,涉及冷冻猪的后腿的四个主要元素完全是“ Pre -pre -pre -pre -pre -pre -pre-pre-”,“定量”,“包装”,“包装”和“”食物”。根据GB7718-2011的数据,预包装食品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和未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食物还具有标签的要求。

3。上诉人是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的合适主题。首先,《食品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州议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整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系统。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建立及其主要职责的确定是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并已获得全国人民大会的批准。文件24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人民政府“关于行业和商业的粮食和药物管理系统以及质量监督,以加强市场监管意见”([[2014] 93号)清楚地要求该省县的所有县(城市,地区)(必须智能整合城市,地区,商业监督,食品和药物监督,成立县(城市,地区)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并增加了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局的品牌。因此,上诉人属于食品安全法中提到的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具有执法主题的资格;上诉人再次不反对上诉人的执法主题,行政重新审议和行政处罚。 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应该有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其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日期,保质期和存储条件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上诉人应被罚款两倍。 , 没有什么。总而言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根据法律拒绝。

上诉人吉安格市政府政府回答说,上诉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申请行政重新审议,要求取消吉吉安格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并向Jingji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发出了行政重新审议通知。在重新审议的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上诉人决定根据行政重新审议法的规定,于8月21日在8月21日的8月21日延长重新审议期限,并将根据法律。 9月10日,上诉人对26号行政重新审议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进行了审查(2015年)。重新审议决定事实是明确的,法律是正确的,并且程序是合法的。总而言之,法院要求法院拒绝上诉人。

法院认为,事实与第一个审判判决的事实一致,法院证实。

法院的审判认为,在本案中,争议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是食物或可食用的农产品;其次,冷冻猪的后腿是否是预包装的食物;市政市场监督和行政局是否具有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权力;结合两党之间的论点,法院的全面判决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物是指所有人供人们吃或喝的成品和原材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和药品的食物,但不包含食物和药品的食物,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的目的。可食用的农产品是指农业消费的主要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符合农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农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法”的第2条,农产品是指农业产品的主要产品,即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产品。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农产品和食品的类别具有一定的交叉。农产品中的食用农产品应成为食品类别之一。质量和安全法是消除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还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法》的规定,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的类别和上诉人的论点以及本判断中解释的食物类别应指食品以外的食物,并被视为狭窄的食物。因此狭窄的食物。

关于争端的重点,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是食物或可食用的农产品。

首先,根据“农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法”,可食用的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产品。 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农业,食品和药物管理部有关加强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意见进一步阐明了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可食用的农产品请参阅农业活动中的农业活动,这些产品是在人,动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可以看出,可食用的农产品和食物之间的差异直接来自农业活动。尽管简单处理,但它并没有改变其基本的自然特性和化学特性,并且食物是由某些生产加工制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案例中涉及的后腿肉与一般的猪屠宰和切割不同。它不仅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例如屠宰,切割和冻结。猪肉的后腿通常被称为“两个拾音器”,通常称为猪肉,而不是其他部位的猪肉。因此,它与普通的屠杀和切割生猪肉不一致。价格与普通屠杀和切割生猪肉有显着不同。同时,案例中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也是定量包装,也就是说,根据每袋25公斤的袋子包装袋子,这进一步与一般的散装猪的后腿肉进一步区别。影响。总之,所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已被分类和定量包装,并且该加工属于其基本自然性质的复杂和精制加工。通过加工而不是食用农产品形成的食物。

其次,当上诉人的冷冻猪的后腿肉肉被送给了局外人Jingjiang Saint Food Factory时,作为销售目标质量提交的证明材料是Fuzhou产品质量检查学院的检查报告。 Ming Qi的检查是基于食品和药物监督的信,基础是食品检查标准,Fuzhou产品质量检查学院是一家食品检查机构。它的责任从事食品检查活动。同时,在上诉人提交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查证书中,清楚地指出“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质量卫生标准”。可以看出,当上诉人本身生产并出售案件中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时,质量控制是基于食品需求和标准,上述报告和资格证书也是建立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冷冻的猪的后腿。至于上诉人声称的冷冻猪后腿的冷冻猪的后腿,它不属于食物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范围本身包括可以食用或喝酒的食品原料。由于冷冻猪后腿的加工原材料(作为猪肉的加工原材料)不会影响冷冻猪的后腿肉本身的食物本身。上诉人声称法院不接受。至于上诉人声称,根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309号的规定,应确定该案中涉及的冷冻猪后腿是可食用的农产品问题。精制类型和定量包装的复杂处理不属于仅在重新字母中加工的牲畜和家禽肉。没有信。

关于争议的重点,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是否是预包装的食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和2011年GB7718-2011的第2.1条,预包装的食物是指具有一定量的一定量的统一质量或数量识别的食品。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的核心元素应包括“质量前”,“包装”和“食物”。关于该案中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两方的争议是它是否具有“先定量定量定量定量定量定量”和“食物”元素,首先案例中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属于“食物”,上面已经讨论过,在这里不会重复。其次,该案中涉及的冷冻猪的后腿是否在元素问题中具有“质量质量” Jingjiang City的工厂并未清楚地观察到冷冻猪后腿的定量包装,但由于其越野销售,它被出售了。在工厂和运输过程中,它必须是定量包装,而不是批量销售。实际上,上诉人还以每袋25公斤的定量包装和出售。在客观实践中,冷冻猪的后肉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In summary, the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packaging requirements of the "pre -quantitative" packaging of frozen pigs involved in the case are "pre -quantitative". As for the appellant's claims that the two parties to the buyer and sellers have not yet reached a buy and sell, there is an agreement that has a quantitative packaging and the frozen pig's hind legs involved in the case. The problem of disassembly and mixing the mixed food factory after the Municipal Saint Food Factory will not affect the objective factual state of the "pre -quantitative" of the freezing pigs involved in the case. Therefore, it should be determined that the frozen pig's hind leg meat involved is pre -packaged food.

As for the pre-packaged food label claimed by the appellant to pass information to food producers, food raw materials do not need to send product information standards to professional food producers on the label.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according to Article 1 of Article 1 of GB7718-2011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pre -packaged food labels directly to consumers and pre -packaged food labels that are not directly provided to consumers. Food, the appellant claimed that the frozen pig's hind leg meat was directly sold to the food producer, so it was not a pre -packaged food. As for the appellant's claim that the frozen pig's hind leg meat is not formed, the final sales unit is not formed, and it is not a problem of pre -packaged food. The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frozen pig hind legs involved in the case are sold as food. The appellee Jingjiang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s quantitative packaging frozen pig hind leg meat inspected and dealt with in the freezer warehouse. Ad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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