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专题
农业与食品:合作社治理
导读
农民合作社在很多发展中地区有着重要作用。它是小规模生产者的联合组织,能够提升社员在面对大规模下游企业时的整体议价能力,进而增加社员收益。中国的新一代农民合作社近些年来发展态势良好,但有时会因为无法贯彻“一人一票”这种传统决策模式而遭到质疑。那么,集中决策的合作社会不会损害社员的利益呢?今天介绍的文章用理论模型分析了中国农合社的决策机制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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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信息:
Ma、Meilin 以及 Heng Zhu。2020 年。“成员异质性与政府法规下决策的效率:来自中国农民合作社的见解”,发表于《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第 68 卷第 3 期,页码为 1009 - 1040 。
中国的新一代农民合作社与五十年前的农民公社不同,它遵守自愿进退的原则。从 2000 年后开始快速发展。由于合作社对提高农户收入有积极作用,所以政府在 2007 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小生产者联合体,并给予经济补助。如今,几乎所有的行政村都有合作社,全国累计有数百万注册的合作社。
《合作社法》中的重要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条。其一,人人都可入股,并且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其二,个人的分红比例由股金以及生产贡献共同决定,其中以生产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三,采用“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颇为有趣的是,新一代的合作社通常会遵守前两条原则,然而却很少践行第三条原则。许多合作社是由理事会来进行管理的。作者解释了合作社为何选择性执行《合作社法》,其原因在于借贷局限、决策效率和政策激励的共同作用。
中国的新一代合作社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存在几点显著差异。其一,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在决策方面大多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其二,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会按照生产贡献进行分红,即 patronage based dividend。其三,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社员在规模和资金等方面的差距不大,然而中国合作社的社员差异程度却很高。发达国家的合作社有供给(supply co-ops)和销售(marketing co-ops)这两种类型。中国的合作社通常既具备供给功能,又具备销售功能。
具体来说,很多中国的合作社有这样的情况:一方面通过团购的形式为社员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投入品;另一方面集资去购买加工设备,以此为社员的农产品创造出附加值。每个社员都能够从合作社获得两笔收入。其一,社员把未加工的产品卖给合作社。为确保原料供应,合作社的内部收购价格通常会与社员单独出售时能得到的市场价保持一致。第二,每个社员会从合作社统一加工销售的产品获利中分红。
作者依据合作社的这一结构构造了概念模型。该模型对合作社的一个关键决策进行了考量,即投资。假设存在一个固定预算,合作社能够把资金分配至生产和加工这两个环节。若将资金投资到生产,社员的生产率将会提高。倘若将资金投资到加工,销售加工后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将会提高。
社员的收入取决于两部分收入之和。一部分是每个社员自身的生产所得,另一部分是其股金所占比例对应的收入。因为信贷市场不够发达,所以农民在融资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通常情况下,一个合作社的启动资金主要是由少数几个积蓄较为丰厚的理事会成员提供的,而其他社员的贡献相对较小。这样就导致社员的股金比例差异比较大。并且生产贡献比例基本上就是土地的面积比例。在现有的制度下,社员的生产贡献比差异较小。
根据社员的目标方程,作者把每个社员心中的最佳投资方案给求出来了。这个投资方案是由社员的生产和股金占比所决定的。从合作社的整体角度来看,可以解出那个能够使生产者总剩余(producer surplus)达到最大化的最佳投资方案。对比后发现,只有当社员的股金比与生产贡献比(简称 sk)的比值为某大于 1 的值(sk*)时,他才会做出能使合作社效率最大化的决策。
现有的社员存在差异性,这就导致了大多数普通社员的 sk 会与 sk*有很大的偏离。如果实行“一人一票”这种方式,合作社的投资效率就会受到损害,其市场竞争力也会降低。而那些持股较多的理事,他们倾向于拥有接近 sk*的 sk,这样就能做出更有效的决策。
看来,选择性执行《合作社法》的行为是合作社在特定资金和政策环境下的一种权衡。合作社执行容易被监管的自愿进出和分红等原则,就能通过政府考评,从而获得财政补助。同时,放弃“一人一票”,合作社就能保证运作效率,得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在未对农村信贷市场进行系统性改良之前就强制全面履行《合作社法》,可能会给合作社的可持续性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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