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杨傲多
凉山彝族自治州处在四川省西南部。党和国家的脱贫攻坚行动在此取得显著成效,以往的深度贫困县都已脱贫,迈入了乡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但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借助“大凉山”的知名影响力,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牟取巨额钱财,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对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以及乡村振兴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唐某杰等人成立了公司,孵化出“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等主播。他们通过其他网络公司买粉、投流,以此扩大涉案短视频账号的粉丝量。还以“助农”的名义虚假拍摄在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收购农特产品的视频,进行直播带货。而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唐某杰等八人虚假广告案就是这样的一起案例。
2024 年 2 月,昭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主犯唐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被处罚金十万元,其个人违法所得三百万元被追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被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他们的个人违法所得六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也被追缴。宣判之后,八名被告人都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会上诉。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对该案的办案法官、民警、辩护人等进行了深入采访,以此来还原案件的办理过程。
虚假助农引流带货
翻开案卷,记者看到,在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了短视频账号为“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的主播在进行直播带货时,存在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行为。线索被移交至昭觉县公安局之后,警方组建了专案组,在公安部的督导之下,成功地侦破了此案。
公诉机关称,2020 年起,被告人唐某杰和李某等成立了四川沃成农业有限公司、成都澳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这些公司由被告人林某等担任主要运营人员,他们负责主播直播带货的策划、运营,以及短视频店铺的管理,还负责对接供应链等工作。并且孵化出了被告人阿某某果(短视频账号昵称“凉山孟阳”)、被告人阿某某甲(短视频账号昵称“凉山阿泽”)等主播。被告人唐某杰等人通过其他网络公司采取买粉、投流的手段,来扩大涉案短视频账号的粉丝数量。在“网红”进行直播摆拍带货的过程中,让涉案的网络公司运用购买来的大量粉丝账号,在直播间内通过控评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他们打着“助农”的旗号,虚假拍摄在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收购上述农特产品的视频,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对大凉山农特产品的关注。本案主审法官李刚向记者透露,被告人在阿某某果以及阿某某甲的短视频平台上注册了账户,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假借大凉山的名义去销售并非来自凉山产地的农特产品。
经核查,被告人唐某杰、李某等人想要实现流量变现。他们从谈某、张某芳等人那里低价采购云南核桃等农副产品,这些农副产品并非凉山产地,还有木耳、羊肚菌、香菇等。同时,他们也从沈某处低价采购非凉山产地的蜂蜜产品。在直播带货期间,他们通过虚假广告的方式进行销售。其销售额达到 3547 万余元,非法牟利达到 1311 万余元。
迅速梳理固定证据
据介绍,“凉山孟阳”在几年前,在唐某杰公司的包装和孵化作用下成为了“网红”。此“网红”在凉山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名气。其前期主要通过卖惨的方式来进行摆拍,通过这种方式吸引了大量粉丝,进而为后续的直播带货打下了基础。
李刚称,在案件办理期间,司法人员遭遇到了许多挑战。其中,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行为性质的认定、证据的固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难度。
取证难首先摆在公安机关面前。在办案初期,为实现“三效合一”并尽快回应社会关切,面对直播间中繁杂的货品,公安机关需在短时间内,从被告人发布的大量短视频以及直播带货视频里,梳理出涉案人员的运营模式以及其存在虚假宣传的印证材料。
结合直播间的宣传内容以及销量情况,我们需要在短时间内前往凉山的多个地方进行实地走访,以此来开展货源情况的调查。本案的办案民警表示,对货源进行核实需要从涉案人员发布的短视频、直播带货视频、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涉案人员和企业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大量的海量数据中逐个进行排查,并且要进行分析研判,要锁定真实货源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
本案存在涉案人员众多的情况,并且地域分布很广。抓捕工作难度大,审讯工作也难度大。对于他们交代的情况是否真实,甄别起来难度也很大。
本案有 3000 多个相关视频。因为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并且各种视频的数量非常大。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所以没有在当庭播放相关视频。
李刚说,他作为办案法官,在开庭前有选择地观看了部分视频,尤其对关键视频证据进行了查看。
昭觉县法院在证据采信这方面,具有创新性的做法。他们把直播视频当作电子证据,借助技术手段把关键内容固定下来,这样就能确保证据既真实又完整,从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撑。
精准界定公正审判
据悉,在案件办理开始的时候,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有一些办案人员觉得虚假广告行为仅仅是一种民事方面的欺诈行为,并不构成在刑事意义上的虚假广告犯罪。
到法院审理环节时,办案法官广泛地搜集了相关案例。合议庭达成了共识,即唐某杰等人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带货销售,他们以假乱真,把不是凉山的农特产品冒充成凉山农特产品,这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并且他们通过这种虚假宣传进行直播带货以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虚假广告犯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调取直播录像这一方式,以及收集相关视频等举措,将证据全面固定下来。与此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能够准确地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能够准确地把握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对于“虚假宣传”这一要素,进行了精准的界定;对于“误导消费者”这一要素,也进行了精准的界定;对于“损害后果”这一要素,同样进行了精准的界定。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我们准确地把握了直播带货与传统广告的区别。并且在法律规定与新型业态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李刚表示,网络媒体新业态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任何人只要注册了短视频账号,就可以进行广泛宣传,且无需任何条件和门槛。这种宣传效果能够立竿见影,传播速度极快,是传统广告无法与之相比的。“网红”主播的宣传极具诱惑力,这种宣传很容易引起粉丝的共鸣,进而导致粉丝盲目下单,最终造成自身损失。
对此,合议庭在考虑对唐某杰等八名被告人定罪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充足完备,对于法律依据的把握精准无误。并且,合议庭还考虑到了被告人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等各种情形,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杨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是精准的,在法律适用上也是精准的。判决是公正的,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对那些妄图利用‘网红’直播带货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而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潜在行为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李刚称,不法分子借助短视频平台开展虚假宣传活动,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且情节较为严重。如果不进行刑事处罚,就无法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扩散。对于这类犯罪分子,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这样既能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为凉山地区的乡村振兴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案的审理判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获得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期,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出台了《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合规经营行政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年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的经营主体需要主动去办理营业执照,并且要做到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我们要持续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以此来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以及辨别能力,防止被虚假宣传所误导。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够营造出一个诚信、公正且法治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凉山地区的乡村振兴事业持续进步。李刚表示。
判词摘录
被告人唐某杰等八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在直播平台上利用商业广告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八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彼此支持,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唐某杰作为主犯需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对所有个人非法获利的数额都应予以负责。销售产品的口碑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存在虚假宣传,这种虚假宣传影响了凉山农特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