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业罕见地迎来一起反垄断执法案件。
2022 年 6 月 20 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的官网有相关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组织了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以被罚款 40 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协会陆续推出多项制度和措施,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包含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例如,在开展企业星级评定以及“诚信经营先进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把履行自律公约以及满足“执行内部协调价格”当作评定条件。该协会明确了考核惩罚措施,其中包括以退出协会会员为约束条件,以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为约束条件,并且要求会员单位统一价格。
《反垄断法》有规定,行业协会不可以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去从事达成以及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不遵守自律公约,不准用“射阳大米”商标
江苏省射阳县大米协会的官网信息表明,该协会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协会的宗旨是为全县的优质稻米产业化提供服务。目前,协会有 46 家会员,其中包括 38 家加工企业。
南都记者了解到,2021 年 12 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协会在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行业自律时,要求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2021 年 12 月 22 日,执法机构针对此情况正式立案调查。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展开调查后发现,射阳县大米协会在历次通过的各版本自律公约中,存在协调销售价格以及统一价格等相关表述。并且在入会协议书里,要求会员必须履行自律公约,如若不然,会员需自行退出。
执法机构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该公约含有协调销售价格的内容,协会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
2020 年 4 月,射阳县大米协会被指出台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将商标准用证的换发与自律公约的履行进行了挂钩。《关于射阳大米商标准用证实行“五挂钩”的意见》指出,射阳大米准用证的发放需与多项内容进行挂钩。其一,要与质量信息追溯管理挂钩,即实行一袋双码;其二,要与绿色有机证书申办挂钩,做到一企一证;其三,要与地方标准坚定执行挂钩,严格按照 DBT/1580-2019 标准执行;其四,要与自律公约坚持履行挂钩,涵盖规模发展、基地建设以及不掺杂售假等方面;其五,要与遵守章程上交会费挂钩。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会员单位要取得准用证,其中一个挂钩审核条件是必须完成并执行自律公约。并且,执行自律公约这一行为,还包含着执行其中统一价格要求的条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五挂钩”意见有披露。射阳大米商标是由射阳县大米协会申报的,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地理标志。该商标的持有人是射阳县大米协会。使用准用证需要符合产地、品质、质量、安全以及自律公约执行等各项要求,同时由射阳县大米协会进行审核发放。
公开报道表明,2005 年 4 月 21 日,“射阳大米”的集体商标获得正式注册。此商标是我国大米类当中第一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且在当时还是江苏唯一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要求存在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意图。目前虽未找到当事人对会员单位执行统一价格情况进行考核惩罚的证据,但约定内容对各会员单位有着潜在的制约力与影响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当事人约束的逐步加强,价格协议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的作用会愈发明显,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存在潜在危害。
被罚40万!近期多地发文提醒夏粮购销合规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行业协会不能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例如制定并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若有此类行为,行业协会将面临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倘若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能够依法撤销其登记。
反垄断执法机构指出,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交易,以此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射阳县大米协会组织制定了含有统一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并且以不合理条件作为约束,强制会员单位参与,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南都记者进行盘点后发现,在以往的反垄断案件里,时常能看到行业协会的身影。例如在 2021 年 7 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开出数额极高的反垄断罚单,对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组织 7 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总计 2.86 亿。涉事协会被处以 50 万元的顶格罚款。执法机构建议当地民政局依法撤销该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市场监管局曾出台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指引,目的是防止行业协会借着自律的名义实施垄断行为。在行业协会组织和协调会员开展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要注意防范出现以下敏感商业信息:聚集讨论商品价格、产销数量、业务区域、交易对象,以及共同应对竞争对手等。
在这起粮食行业的垄断案里,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持续时间等这些因素。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射阳县大米协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多位反垄断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这张罚单在粮食行业较为罕见。在这之前,有关部门针对绿豆、大蒜等农产品出现的非正常涨价情况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2010 年 7 月,相关部门披露查处了一批经营者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不过,此前主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很少适用《反垄断法》来作出处罚。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为了维护 2022 年夏粮收购市场秩序,发布了提醒告诫书。这些部门要求粮食收购相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且要严格规范购销行为。
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要求,各粮食收购单位需切实规范竞争秩序行为。严禁出现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也不能在粮食购销过程中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执法机构将从严从快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且会依法公示处罚信息。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